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与思考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与思考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基层 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 典型 案例 分析 思考 课件
- 资源描述:
-
1、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与思考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的法律法规复习 基层医疗纠纷主要特点和典型案例 侵权责任法实施带来的主要变化 责任构成和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 医疗损害责任五种主要表现形式 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谁主张谁举证)推定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特殊分配)无过错(严格)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侵权法实施前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 侵权法实施后患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需要实施推定过
2、错责任的三种特殊情况 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四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长达8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指导意见对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1月18日 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
3、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
4、料。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主张具有免责事由时 对死因有争议时是否告知尸检 医疗机构主张发生了医疗意外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
5、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未违反告知义务。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尽告知义务,仅损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未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
6、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能够证明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知情同
7、意责任 诊疗过错责任 产品或血液使用责任 病历形成和管理责任 过度诊疗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
8、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二、基层医疗纠纷主要类型
9、和典型案例 病历记录问题 合理用药问题 知情同意问题 以下提供20个因病历问题导致败诉的典型案例案例1:病历中未见尸解告知书 52岁男性患者因“上消化道大出血;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肝硬化失代偿;失血性休克;消化性溃疡伴出血”由120转来某医院急诊。救治过程中于再次出现呕血,终因抢救无效于临床死亡。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就尸检问题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但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案例2:两套病历认定其中一套伪造贾某因交通事故被送往某二院治疗,诊断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出院情况为治愈,嘱一个月后来院复查,两个月后来院
10、行颅骨修补术。一个月复查诊断为脑积水,住院两个月余,病历有两套,均加盖有病案复印专用章,但多处不同,如病历的书写、住院病室、质控护士、现病史记录、既往史记录、体格检查及专科检查记录等。某市医学会使用其中一套病历进行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某二院未对为何会存在两套病历进行合理解释,致使鉴定医疗过错的依据无法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某二院的行为属于伪造病历资料,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某某二院应对贾某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赔偿613415.2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例3:医院不能提供完整病历 王某某因左眼下垂到某医院行矫正术,术后导致王某某左眼睑闭
11、合不全,并最终导致王某某左眼内容物取出+义眼台植入术,由于某医院未能提供王某某全面的客观材料,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完成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的鉴定。因此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主责(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责任也不一定是全部责任),判决某医院赔偿王某某人民币211660元。案例4:医方不提供病历原件 男孩彤彤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络氏四联症”入某医院。半个月后突然意识不清,呼吸骤停,阵发性抽搐,遂发生纠纷。诉讼中,因院方提供的部分病历材料不是原件,双方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且该院违反规定,涂改、增添病历,具有医疗过失行为,法院认为构成医疗事故,判决赔偿彤形247万余元。案例5:涂改添加病历
12、癌症患者叶某因腹部疼痛就诊,医院安排她于2月1日做结肠镜检查。2月1日上午做完检查后不久,叶某便感到腹部疼痛和腹胀,随即被安排住院治疗。当晚病情恶化,并于第二天凌晨死亡。叶某的丈夫及其子女发现医院对病历记录进行多处涂改和添加。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涂改病历,无法提交真实的病历,而病历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因存在涂改而导致鉴定不能正常进行,另外由于死者叶某是癌症患者,自身疾病的恶化也是其死亡的一个原因。判决承担六成责任,赔偿死者亲属6 0的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加上4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案例6:病历记录不规范 张某因胸腹主动脉瘤及高血压病入院行胸腹主动脉人工
13、血管置换术,手术顺利,术后7小时突发呼吸抑制,意识丧失,心率、血压下降,立即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及高级复苏抢救1个月后神志有所恢复,2个月后意识清楚出院。经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根据现有资料不能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以下问题:病历记录及陈述均不能提供患者发生呼吸抑制的确切原因,病因中也无科内关于谊病人的病情讨论、分析、研究等记录;特护记录中的病情记录(生命体征改变)与病程记录中有关“呼吸抑制”的情况不符,原因不明 由此反映出医院在医疗文书书写的规范管理方面与医疗资料妥善保存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判决承担50%赔偿责任。案例7:篡改病历 某男性患者因“四肢无力,呼吸困难半天”到某医院就诊
14、,住院1天余死亡。经医学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然而,病人家属对此提出了许多疑问,并诉讼到了法院,其中涉及病历记录方面的问题占到了大多数,法院随后委托法医对该纠纷进行了重新鉴定。法医鉴定后认为,根据病程记录,该院对疾病的确诊是在聘请专家教授会诊之后,但医方将所有的诊断都修改为正确的诊断(鉴定人怀疑为事后修改补记),既然诊断全部正确,就要有正确的治疗,而治疗显然没有跟上,和诊断不相吻合;病历中的其他记录又明显是掩盖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而为。病历存在明显的作假该案例如果不做假,就拿真实的病历资料来鉴定,医方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案例8:病历造假总有疏漏 车祸右足楔骨、跖骨骨折患者,伤后人住一家个
15、体骨科诊所,由于延误诊断、治疗,致使病人最终截去了右小腿,当地医学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市卫生局认为该个体诊所提供的病例有假,遂委托法医进行鉴定。入院当日拍的右足踝关节正侧位片中,只显示了踝关节,未显示跖骨和楔骨,但人院当日书写的住院病历中,人院诊断明确列出了跖骨骨折和楔骨骨折,显然是以后加的;住院病历是假的,而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却是真实的,两者不相符,破绽明显。当日急诊做了手术,手术记录明确记载骨折为手术中发现。术前诊断为右足碾挫伤,右足皮肤裂伤,右足骨筋膜室综合征,未提到骨折。第三,术前和病人谈话,包括手术和手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并发症,均未提及骨折。案例9:医方擅自拆封病历 患者刘某因急性
16、心肌梗死、急性冠脉综合症等病症入住某医院,施行了OPCABG术,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发生纠纷,鉴定认为封存的病历档案袋上3处白色密封胶布曾揭起后,重新粘贴,故医院提交的病历已无法确认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推定A医院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一审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判决医院对于死者刘某的家属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双方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案例10:医院提供问题病历 74岁的老人胸闷到医院住院,一周后接受了冠脉造影及支架手术。术后两天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针对家属对病历的异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
17、其真实性、客观性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却是“因医护人员的病历记载不完整病历缺乏客观性,不能如实反映医院对患者术后真实的诊疗行为”。判令医院承担20万元赔偿责任。案例11:涂改刮擦病历 李某,女,30岁,于某医院剖腹产后数日晨起床上厕所时突然出现晕厥,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体解剖鉴定:死者因多发性肺动脉栓塞及大量出血而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对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及病史记录中某些书写内容采取涂改、刮擦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进行修改,其修改方法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前后的字迹难以辨别,对修改内容的真实性亦难以认定,故对医院提供的病史资料中涂改内容的真实性不予确定,该病历不具有证据效力
18、。法院最终判令医方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案例12:病历多处时间涂改 患者韩某因心脏病就医,接受冠状造影术+冠脉内支架植入术+临时起搏器植入术,后病情变化死亡,双方发生纠纷。诉讼中原告提出对病历进行文字司法鉴定的申请,鉴定结论认为病历中有26处时间及执行时间是由改写形成。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认为,因病历涂改前还是涂改后的内容为真实内容已无法确定,故本案无法鉴定。法院推定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判令医院赔偿133652.58元。案例13:病历封存后被医院擅自拆封 患者鞠某因右中央型肺癌并阻塞性肺炎入院,手术后数日死亡,医患双方对病历进行了封存,但后被医院拆封。诉讼中,因封存病历被拆封不完整
19、,导致不能进行鉴定。另医院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未尽到“死因告知义务”,使原告未申请尸检而丧失了这一权利,由此,从法理的角度应推定医疗事故成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9万余元。案例14:在手术同意书中添加内容 卫生院在王某被确诊为左腿静脉栓塞后,在手术同意书中添加了一条注意事项,内容为“进行手术后有可能形成静脉栓塞”。法院认为由于卫生院未提供准确的病历资料,鉴定部门也就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故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责任在卫生院。卫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4万余元。案例15:病历不真实鉴定无效 苏某因被他人刺伤左侧胸背部被送入院手术治疗后当日死亡。医学会医疗
20、事故鉴定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1、抢救休克欠及时,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2、手术时违反手术探查原则,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3、履行告知义务不全面,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兖州市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双方不服。原告认为病历存在涂改、伪造现象,申请文字鉴定,认定有多处涂改。故不采信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判决按主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6:签字不真实以及涂改瑕疵 魏某因患小儿肠炎入院就诊,后死亡。诉讼中原告提出文字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被告出具的病历中护士的签字真假及病历真伪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认定多处签字不是同一人书写,并有多处涂改和字迹难以辨认的情
21、况。被告请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病历中存在多处涂改、瑕疵,故未委托进行鉴定。法院判令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合计151120.64元。案例17:医嘱单签名非医生所签 牛某,大学学生。因肺炎住校医院使用环丙沙星治疗,后患精神分裂症。法院判学校败诉,原因是病历中医嘱单上的医生签名均非医生本人所签。法院审理认为,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环丙沙星类药物使用的医嘱中,医生的签名均非医生本人所签,违反了病历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医学会依据不真实病历作出的鉴定结论,法院也就不予采信。基于以上两点,法官认定校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环丙沙星类药物使用不当,并导致牛某患精神病,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全部合理损失。
22、综合已发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法院判北航赔偿近103万。案例18:未封存病历的重要医学文件 患儿张某因化脓性脑膜炎在医院病危,家属放弃治疗,签字自动出院,出院后当天张某某死亡。后家属要求封存病历,因某医院因工作失误未将两份十分重要的病历资料封存,诉讼中原告方坚决不同意将该两份材料作为鉴定依据,法院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均被鉴定机构退回。医院也无法通过司法鉴定两份手术记录的真实性,后法院认定因医院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鉴定,判决某甲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某乙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合计支付张某某家属38万元。案例19:不规范病历赔偿精神损失 14岁的余某因恶心、呕吐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被医院诊断
23、为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过医院奋力抢救无效后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抢救其女儿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理应赔偿。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这对夫妻把该医院告到法院。结果经鉴定,医院在这一事件中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却因不规范病历被法院认定对病人家属造成精神损害,被判决承担1.7万余元的经济补偿责任。案例20:漏记重要的医疗行为 刘某,37岁,术前检查为陈旧性宫外孕形成腹部包块,术中发现因输卵管和卵巢粘连在一起形成包块,结果医生在将包块(包括输卵管和卵巢)完全切除后,却没有将切除卵巢一事记载在病历书上。刘女士病愈半年后,在一次超检查中,她发现自己的卵巢消失了,便到该院查阅病历,发现医院的病历记录上没有相关
24、记录。经过调查核实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该院告上法庭。该院随后对此事展开调查,虽然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无任何失误,但是按照有关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化的规定,该院医生违反了医疗文书的“谁主刀谁书写手术记录”的原则。完成病历的十大误区误区一 保留病历原貌不重要,可较随便地涂改病历。误区二 住院病历较门诊病历重要,个别病情口头告知即可。误区三 接诊病人或转出病人的手续和记录不重要。误区四 病人主诉有外伤史,即出具外伤性诊断。误区五 术中出现新情况需改术式,对患者和家属可告知可不告知。误区六 出院医嘱不重要,门诊随诊、定期检查等可写可不写。误区七 有并发症和意外是正常的,病历中记录不记录不重要。误区八 护理记录
25、不重要,千篇一律,应付应付就可以了。误区九 知情告知同意书有家属签字就行,是什么家属不重要。误区十 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内容和替代医疗方案告知不重要。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法律责任。难以界定是疾病转归、医疗过错、产品质量、还是药品不良反应。难以区别属于疾病发生发展风险、医学发展风险、还是医疗过错风险。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已上升至法律层面。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药品缺陷纠纷属产品质量法调整范畴 两种问题往往相互交织或者同时存在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