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管理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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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交管理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交管理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填报单位(盖章): 领导签字:表一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1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0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公交管理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填报单位(盖章): 领导签字:表二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
2、注行政处罚01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
3、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4、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6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5、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7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8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
6、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六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
7、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2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3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8、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4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5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
9、四十七条第五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6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7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七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10、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8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八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9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
11、00元以下罚款: 20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1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使用失效、伪造、变
12、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公民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公民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
13、公交管理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5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6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法
14、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献县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时限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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