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避碰规则概述学习教案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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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学1一海上避碰规则概述一海上避碰规则概述引 言第一节 避碰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第二节 规则的解释和运用第三节 规则的适用范围第四节 规则的一般定义第1页/共105页引 言统计结果:根据国内外海难事故统计,船舶碰撞事故占的比例较大。各国的海难事故分类和海难事故统计都将船舶碰撞事故列为首位。第2页/共105页引 言统计结果:从发生事故的地点:80的事故发生在港口附近及沿海地区从发生事故的原因:80的事故是人为原因引起的从发生事故的种类:80的事故是由碰撞事故引起的第3页/共105页引 言适任 知识、理解和熟练 评价适任的标准 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 值班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
2、全面知识 关于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全面知识 关于有效的驾驶台协同工作程序的全面知识 根据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使用定线制 按照公认的原则和程序值班、接班和交班 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遵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号灯、号型和声号要求并正确辨识 监测交通、船舶和环境的频度和程度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对有关船舶航行的运动和活动保持正规的记录 始终明确船长在驾驶台时和船舶正在被引航时安全航行的职责 第4页/共105页引 言适任 知识、理解和熟练 评价适任的标准 确立值班安排和程序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全面知识 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
3、全面知识 有效的驾驶台工作程序 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指南制定并保持值班安排和程序,从而保证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以及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第5页/共105页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二、海上避碰规则的性质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6页/共105页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避碰规则的渊源 可追朔到可追朔到两千多年两千多年前出现的前出现的“罗德海法罗德海法”(RodianLaw):该法第36章第3节曾提及:“如果一艘航行的帆船在白天与一艘锚泊或松帆的帆船相撞,碰撞及其损害的责任归于前一艘船的船长和船员,他们要把货物捐献出来;如果是在夜间,则锚泊或松帆的船舶必须点火以示警告,如果它无法点火,则应大声喊叫,如
4、果它由于疏忽,没有那样做而碰撞,只能责怪自己,如果驶帆的船员疏忽,且了望的船员又打盹,则航行船就应象撞上浅滩一样,只能毁坏自己,而不能让被它撞的船受到损害”。第7页/共105页 尽管这一段文字并无系统的要求、严谨的规范,但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即:两船间的避让责任;两船应尽的义务;两船应承担的碰撞责任与赔偿原则。罗德海法的这一规定,尽管并无法律的约束力,仅仅是船主间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但对协调船舶间的冲突,以及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海上航行法规的形成与发展,更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与历史意义。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早期的海
5、上避碰规则第8页/共105页第9页/共105页第10页/共105页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兴起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兴起蒸汽机的发明蒸汽机的发明 结束了结束了“帆船帆船的一统天下的一统天下”进入了进入了“汽航时代汽航时代”。1840年 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Trinit House London)在总结当时被普遍接受的避碰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成型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第11页/共105页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规定:汽船航行规则规定:帆船之间,顺风航行的船应给逆风航行的船让路,左舷受风的船应给右舷受
6、风的船让路;当两艘汽船航向不同而不可避免地或必然地交叉相遇而相互接近时,如各自保持航向将会出现碰撞危险,各船工应操右舵从而相互从他船左舷通过;等等。第12页/共105页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1846年英国议会将其颁布为法律(汽船航行规则法)1848年英国海军部关于汽船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和一盏白桅灯规定纳入了此规则 1848规则 1858年该法律又增添了帆船应显示有色舷灯,汽船应用号笛,帆船应用雾角或号钟鸣放雾号的规定。第13页/共105页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早期的海上避碰
7、规则 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海上避碰规则,它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规则、驾驶和航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1864年6月生效。到1864年底,它被世界上30多个海运国家采用。包括美国、德国 1880年,分别对1863年规则作了适当的修改与补充。以上属于以上属于“区域性的规则区域性的规则”第14页/共105页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2.近代海上避碰规则1889第一次讨论国际避碰规则的会议第一次讨论国际避碰规则的会议(清王朝派员)1889年在美国政府的倡议下,在华盛顿召开第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国际避碰规则,英
8、国为新规则撰写了草案,美国也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新规则较1863年规则更趋丰富与完善。然而遗憾的是,未及时在国际上实行。因而,“1889年华盛顿会议”又被称为“第一次讨论国际避碰规则的会议”。清王朝派员参加由美国政府发起和召集的第一次国际海事会议“华盛顿会议”。1896年,宣布采纳“华盛顿会议”通过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对非机动船作了保留。第15页/共105页第16页/共105页第17页/共105页第18页/共105页第19页/共105页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1959年国际海协IMCO成立。1960
9、年规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1965年生效。1960年IMCO针对雷达普遍地运用于船舶,同时又发生了一连串与雷达船有关的碰撞事件,在伦敦召开了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该次会议着重就雷达在避让中的使用,提出了“关于运用雷达资料协助海上避碰的建议”,并将之作为规则的一个附件。同时对其他一些条款也作了相应的修改。然而,“1960年规则”与“1948年规则”一样,仍然被作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最终议定书的一个附件,而不是该公约的一部分,这就使得该规则在国际上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第20页/共105页第21页/共105页第22页/共105页第23页/共105页第24页/共105页第25页/共105页第
10、26页/共105页第27页/共105页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4.现行的海上避碰规则 现行的避碰规则是,1972年的规则生效后,经1981、1987、1991、1993年通过的四个修正案,对其进行了修改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28页/共105页避碰规则的双重性质:1.技术规范 海上航行规则避碰行为指南 2.法律规范 判明碰撞责任的依据 第29页/共105页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分为五章38条,四个附录。第一章 总 则(1-3条)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责任 第三条 一般定义第30页/共105页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约80%)第一节 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
11、)第二节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三节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第31页/共105页第一节 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了望 第六条 安全行航速 第七条 碰撞危险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 第九条 狭水道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第32页/共105页第二节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帆船 第十三条 追越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第十五条 交叉相遇局面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第33页/共105页第三节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
12、行动规则第34页/共105页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20-31条)(约57)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定义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度距离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第35页/共105页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20-31条)(约57)第二十六条 渔 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第36页/共105页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32-37条)(3)第三十二条 定义 第三十三条 声号设备 第三十四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第三十五条 能见度不
13、良时使用的声号 第三十六条 招引注意的信号 第三十七条 遇险信号第37页/共105页第五章 豁免 第三十八条 豁免四个附录:附录一 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和技术细节 附录二 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 附录三 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 附录四 遇险信号第38页/共105页 为了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守规则,需强调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和船舶操纵与避碰技术知识来解释规则,防止轻率和不负责任的任意解释。第39页/共105页一、适用的水域二、适用的船舶三、特殊规则(Special rules)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五、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六、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的号灯号型与声号设备第4
14、0页/共105页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第41页/共105页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第42页/共105页 4.为实施
15、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第43页/共105页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1.公海:指各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的,不受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水域。2.“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通常指:专属
16、经济区、领海、内海以及与领海、内海相连结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泊等一切内陆水域。第44页/共105页第45页/共105页应注意二个问题:(1)关于“连接”公海: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连接,或自然连接还是人工连接都属于规则所指的“连接”于公海。(2)关于“海船”一词:指专门从事海上运输或海上作业的一切船筏,而不论其大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规则无明确的定义规则无明确的定义)第46页/共105页 规则适用于上述水域中的一切船舶。(后面定义有解释后面定义有解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军舰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均适用于本规则 (2)政府公务船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均适用于本规则 (3)潜水
17、艇在水面航行时均适用于本规则 (4)水上飞机在水面滑翔时均适用于本规则 (5)在规则所指水域航行、锚泊、系岸、搁浅均适用于本规则 第47页/共105页第48页/共105页1.特殊规则的含义 特殊规则指各种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在其管辖的水域中制定的“地方规则”或港章。如我国的内河避碰规则,非机动船航行暂行规定等。2.制定特殊规则的机构或组织 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水上交通安全机关)第49页/共105页3.特殊规则的适用范围 (1)特殊水域 通常,特殊规则适用于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管辖的水域:包括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谓“港外锚地”指港口界限之外的可用于装卸货和锚泊的水域。一般位
18、于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管辖的水域之内,但有些也可能全部或部分位于领海之外的公海水域,主要针对领海范围较小的国家,如英国:领海范围只有3海里。“港外锚地”处于领海之外的水域时,“地方规则”也适用。第50页/共105页第51页/共105页4.特殊规则的制定原则 为避免由于规则的不一致而导致在海员行动中可能产生的不利于安全的现象,特殊规则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5.特殊规则与规则的关系 (1)特殊规则优先适用;(2)同一水域,特殊规则和国际避碰规则同时适用时,特殊规则优先适用;(3)特殊规则与规则不一致时,应执行特殊规则;(4)特殊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执行规则。第52页/共105页第53页/共105
19、页1.制定额外队形灯的机构 各国政府2.额外队形灯的适用范围 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结队从事捕鱼的船舶:队形灯、信号灯、号型队形灯、信号灯、号型3.额外队形灯的制定原则 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规则规定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第54页/共105页第55页/共105页1.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 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适用于本规则第十条 如:马六甲海峡 英吉利海峡 我国的成山角等等2.IMO未采纳的分道通航制 IMO未采纳的分道通航制适用于特殊规则,由各国政府立法规定。如:大连港入口 日本东京湾 长江口南水道等等第56页/共105页第57页/共10
20、5页1.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 主要指军舰、专用船舶以及某些新型船舶例:航母的桅灯不在首尾中心线上;L50m的许多军舰不设置2盏桅灯;一些滚装船的舷灯超前于桅灯。2.制定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号灯的机构 各国政府3.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号灯的制定原则 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第58页/共105页第59页/共105页第60页/共105页规则规则的适用范围总结:的适用范围总结:一、规则规则适用水域和船舶适用水域和船舶1.适用水域的两个条件:与公海连接 可供海船航行(缺一不可)(潮汐、船坞、港池、指海船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2.适用的船舶:规则适用于上述水域中的一切船舶。(军舰、政府公务船、潜水艇、水上飞
21、机、科考船、工程船)二、特殊规则特殊规则1.不妨碍主管机关 2.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关系:优先、不一致、末规定事项4.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第61页/共105页规则规则的适用范围总结:的适用范围总结:三、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1.不妨碍各国政府2.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结队从事捕鱼的船舶:队形灯、信号灯、号型队形灯、信号灯、号型3.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1.IMO采纳的2.IMO末采纳的五、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的号灯号型与声号五、特殊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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