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课件第11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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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 课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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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标权制度及其在电子商标权制度及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商务中的应用第一节 一、商标权的概念和范围一、商标权的概念和范围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其经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1根据商标法,商标重要的特征是能够与其他商品相区别,商品标记需要具有可视性的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要素才能注册为商标,商标是依附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商标标记具有排他性。(商标法第八条)2一、商标权的概念和范围一、商标权的概念和范围在电子商务中,除商标之外,还有几类重要的商业标记,如域名、网店名称等。域名侵权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明确属于商标权侵权。网
2、店名称的保护问题:网店名称类似传统商业中的商号,同商标一样也具有识别性和独特性。商号和商标可以相互转化,商号通过商标注册可以成为商标。在我国,商号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了商号侵权的情形。一般认为,“商标已经登记就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而除驰名商号外,商号仅在注册登记的区域内受到保护。”网店名称的情况与此类似,虽然不是商标,但同样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应当受到保护。目前淘宝网已经通过交易规则明确“入驻品牌相同或相似类目下,不得发布与该品牌文字、图形等要素或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品牌信息。”2 如果同名网店处于不同电商平台,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
3、商业混淆的规则维护店名权益。3二二、商标商标权侵权行为和责任权侵权行为和责任(一)(一)商标商标权侵权行为权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其商标;(2)使用近似商标造成商标混淆;(3)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4)伪造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的商标标识;(5)将他人标注注册商标的商品更换商标后又投入市场,即“反向侵权”行为;(6)为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侵权人根据侵权程度的不同,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为侵权商品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电商平台属于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商标法实施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因此电商平台经营者同
4、样可能因站内商户侵犯商标权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4二二、商标商标权侵权行为和责任权侵权行为和责任(二)商标权侵权责任(二)商标权侵权责任1.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责任形式包括:(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是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承担的一项民事责任,商标侵权行为的首要后果是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使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利影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可以减少商标权人的损失,尽快恢复商标权人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位置。(2)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
5、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二二、商标商标权侵权行为和责任权侵权行为和责任(二)商标权侵权责任(二)商标权侵权责任1.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
6、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最后,商标法确定了在侵权获利、被侵权人损失都难以确定时的赔偿上限是三百万元。(商标法第三十六条)6二二、商标商标权侵权行为和责任权侵权行为和责任(二)商标权侵权责任(二)商标权侵权责任2.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商标法还规定了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第五十一条),具体数额是
7、“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行政处罚,具体数额是“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7二二、商标商标权侵权行为和责任权侵权行为和责任(二)商标权侵权责任(二)商标权侵权责任3.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有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
8、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客观构成要件方面,分别对应了假冒他人商标、销售假冒商标商品和非法制造商标标识三种行为。8三三、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域名侵权是电子商务领域所特有的侵权形式。目前来看,常见的域名侵权包括“利用相似域名混淆他人域名”和“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两类,前一种纠纷目前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而后一类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
9、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较著名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全友卫浴有限公司、刘志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以下简称“全友卫浴域名侵权案”)。9三三、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在该案中,原告全友家私诉称,被告全友卫浴有限公司注册了“china-”的域名,侵犯了其持有的“全友家私”注册商标。该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定,这一域名确实侵犯了全友家私的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10、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使公众产生误解”的标准,在判决书中分析道:“鉴于本案和已达驰名的程度,全友卫浴域名中“quanyou”与商标的拼音部分完全相同,与商标的拼音部分基本相同,且全友卫浴申请注册上述域名进行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产品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卫浴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并在网站上标注“QUANYOU全友卫浴世界卫浴绿色全友”标识(见附图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及通过该网站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全友家私或者与全友家私有特定联系”。3可见,是否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主要标准有两个,一是域名的文字(英文)与商标的近似程度,二是该域名从事的电子商务交易与商标的关联性。可以想象如果被告利用该域
11、名进行的是食品交易,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未必会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10三三、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如果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非盈利目的”的域名,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目前尚未发生此类案例,可以参考美国法上一个著名案例,即可口可乐、麦当劳、百事可乐、华盛顿邮报诉Purdy案。4在本案中,被告是一名激进反堕胎人士,他注册了drinkcoke.org,mycoca-,mypepsi.org,my-等域名,这些域名与可口可乐、麦当劳、百事可乐、华盛顿邮报相近似,他将这些域名链接到自己运营的反堕胎网站,并在网站上展示胎儿肢体等
12、可能令人不快的内容。于是这几家公司便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其注册域名并不是出于盈利的目的,因此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法院认为被告的网站包含引导支持者进行捐款的信息,因此其网站虽然不完全是商业性质的,但有商业色彩。同时令人不快的网站内容可能损害各原告的商誉,其行为不受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5 11三三、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二)(二)将他人商标注册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为搜索搜索关键词关键词另一种电子商务领域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这里的搜索关键词是指搜索引擎和电商平台的搜索关键词,用户输入这一关键词,就可以得到相关的搜
13、索结果。因此出现了一种新的侵权行为,是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网页的搜索关键词,当消费者搜索该商标时,就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以此分享商标的知名度。这一问题上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612三三、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二)(二)将他人商标注册将他人商标注册为搜索关键词为搜索关键词在本案中,核新同花顺公司将“万得”注册为自己软件的搜索关键词,原告认为这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至法院。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同花顺公司将
14、“万得”注册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不构成商标侵权。浙江省高院在判决书中对这一判决的解释主要包括几个要点:第一,从核新同花顺公司将“万得”设置为其相关“同花顺”软件的关键词来看,属于将“万得”商标用于其商品的行为。第二,核新同花顺公司与万得信息公司系同行业竞争者,核新同花顺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万得信息公司的“万得”商标,但仍然将“万得”设置为其同花顺软件的关键词搜索并展现,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判断:第一,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搜索关键词,构成商业使用。第二,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要看设置关键词的经营者与商标权利人的行业关系,对商标权利人商标权了解的可能性。第三,最重要的是是否
15、构成了实质的混淆结果。在本案中,由于万得关键词的搜索没有造成同花顺软件超过万得软件,并引起网络用户的混淆。因此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13四四、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一)欧盟法规(一)欧盟法规1.1.欧盟商标指令欧盟商标指令2008/95/EC2008/95/EC欧盟商标指令(EU Trademark Directive)2008/95/EC是一个关于欧盟成员国内本地商标的统一性规定,在这一指令中,对何种本地商标可被拒绝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应被赋予哪些权利及其权利限制;以及商标许可、商标使用及撤消程序等等,作出了规定。7 这一指令制定的目的是,
16、使欧盟各成员国的商标法得到统一使用。但该指令并不直接在成员国中生效,各成员国仍须根据指令所确定的原则制定其本国的商标法。8根据欧洲法院在Leur-Bloem v.Inspecteur 9及Giloy v.Hauptzollant 10两案中的判决,所有成员国法律必须按照欧盟商标指令的经济及政治目的来进行解释。11并且规定,假如成员国的终审法院认为其处理的案件须由欧盟法院对欧盟商标指令进行解释或决定,则该当地法院必须向欧盟法院提出请求。1214四四、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一)欧盟法规(一)欧盟法规2.2.欧洲理事会共同体商标条例欧洲理事会共同
17、体商标条例207/2009207/2009在欧盟地区中,一个商标既可在相关国家当地的商标局注册,也可在欧盟的“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ffice of Harmonization for the Internal Market)进行注册。一经注册,商标便在整个欧盟地区生效,不论该商标是否已在其他国家的商标局注册。13这些在欧盟当局注册的商标称为“欧共体商标”(European Community Trade Mark),其法律依据是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欧洲理事会共同体商标条例207/2009,其内容也包括何种商标可被拒绝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应被赋予什么权利及其权利限制,以及商标许可、商标使用及其撤消
18、等等。14欧洲理事会规章不适用于欧盟成员国本地的商标法,故应注意不要与欧盟商标指令2008/95/EC混淆。由于欧盟地区有两套不同的商标法律,一套适用欧盟成员国当地层面注册的商标,另一套适用于在欧盟层面注册的商标,所以,在参考欧盟商标侵权的案例时,应分清案例中涉及的是个别成员国注册商标,还是欧盟层面注册的商标。1515四四、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一)欧盟法规(一)欧盟法规3.3.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2004/48/EC欧盟议会及理事会知识产权执法指令(EU Directive On The Enfor
19、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2004/48/EC是适用于全欧盟的关于知识产权执法权的指令,详细规定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各成员国可实施的不同执法权力和执法方式,包括取证过程(第六条)、证据保存(第七条)、诉讼双方的信息获取权(Right of Information)(第八条)、法院可施加的暂时性及预防性措施(第九条)、纠正措施(Corrective Measures)(第十条)、禁制令(第十一条)等。1616四四、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一)欧盟法规(一)欧盟法规3.3.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欧
20、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2004/48/EC与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相关的是第十一条,即法院是否有权对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施加禁制令的问题。第十一条的规定如下:“各成员国须确保,当一个司法决定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存在,该司法机关可以向侵权者发出禁制令,禁止其继续侵权的行为。若成员国国内法律有所规定,违反禁制令应在适当情况下被征收连续性的罚款以期望确保侵权者遵守禁制令。成员国亦须确保权利人能够申请禁制令禁止中介人为第三方提供服务,以便利其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但上述不影响指令2001/29/EC第8(3)条的规定。”17四四、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
21、的法律实践(二)欧盟案例(二)欧盟案例1.1.欧莱雅案欧莱雅案欧莱雅集团(LOral SA)等诉eBay国际公司等案(Case C-324/09)17,是由英国大法官法庭(Chancery Division)提请欧盟法院裁决的案例。我们在前文已经看到了英国大法官法庭对本案所作的判决。这里来看欧盟法院的认定。同英国大法官法庭主要强调“避风港”原则不同,由于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涉及到商标权保护的实体内容,欧盟法院在“避风港”原则以外还考量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内容。其中关于eBay是否受到“避风港”原则保护的部分,不再赘述。直接关于商标权的要点包括:(a)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产品
22、,即便没有在欧盟地区内销售,如果有关产品侵犯欧盟地区内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法院仍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该产品是否针对欧盟地区内的客户进行销售。18 (b)如果涉嫌侵权的广告会让一个具有合理认识能力的人产生混淆,商标持有人有权要求网络平台禁止在平台上发出这一广告。1918四四、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二)欧盟案例(二)欧盟案例1.1.欧莱雅案欧莱雅案 (c)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第十一条须解释为,各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法院有权命令电商平台不仅禁止现行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而且必须防止将来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但这些禁制令以有效、
23、适度(Porportionate)、具有阻吓性及不对合法商贸构成障碍为限。20 总的来说,结合这一欧盟案例和相关欧盟指令,可以看出在欧盟领域内保护商标权利的几种方法,除了“通知-删除”外,还包括要求撤下侵权产品广告以及发出禁制令。19四四、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二)欧盟案例(二)欧盟案例2.2.谷歌案谷歌案谷歌法国(Google France SARL)等诉路易威登马利蒂集团(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案、谷歌法国诉 Viaticum集团等案、谷歌法国诉CNRRH婚姻服务公司等案(Case C-236238/08
24、)21,是来自法国法院终审上诉的三个案件,主要事实是LV、Viaticum等品牌诉谷歌法国公司,指控谷歌的AdWords广告服务当中所连接的产品乃侵权商品,要求谷歌删除并赔偿。欧盟法院在这一系列案件中,继续明确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规则,与前面的欧莱雅案类似,除了“避风港”原则外,同样明确了禁止电商平台展示涉嫌侵权的商品。总的来说,欧盟案例商标法保护案例的主要争点集中在电商平台是否有权援引“避风港”原则获得豁免,如何认定电商平台是否负有直接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是否有权要求电商平台停止宣传侵权产品等问题。20四四、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域外电子商务领域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实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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