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培训法律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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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培训法律知识讲座一、合同的法律概念1、相关法条v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v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法律特征v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合同必须自愿、协商,不能将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v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实现预期的经济目的。v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关于合同体系1、合同法所提示的示范条款v合同法第十二条:“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v(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v(二)标的;v(三)数量;v(四)质量;v(五)价款或者报酬;v(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v(七)违约责任;v(八)解决争议的方法。v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2、所有权转移的问题v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交付转移是一般原则。v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v特殊动产及不动产,如车辆、船舶、房屋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不能随
3、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v关注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意义v 一是风险转移 “风险随交付”原则: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v二是责任转移v产品质量法v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v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4、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v食品安全法v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v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v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一定要健全完善货物验收手续3、违约责任v违约补救。发生违约事实以后,为了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守约方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违约补救一般适用于质量问题。v继续履行。也叫强制实际履行。v损害赔偿。所受损失与违
5、约责任要有因果关系。v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须在合同中有约定,无约定则只能适用赔偿损失。v定金罚则。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定金罚则与支付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三、合同的效力 1、民法通则相关规定v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法相关规定v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6、、可变更、撤销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v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4、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v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5、合同全部无效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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