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的基本构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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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建造合同的基本构成、建造成本的基本分析船舶建造合同的基本构成、建造成本的基本分析以及与外国船东进行交流的措辞和基本注意点以及与外国船东进行交流的措辞和基本注意点 贸易公司贸易公司 陆锡华陆锡华一、船舶建造合同的基本构成一、船舶建造合同的基本构成兼论兼论CSTC标准合同与标准合同与BIMCO合同的主要区别合同的主要区别CSTC标准合同简要介绍标准合同简要介绍lCSTC标准合同以日本标准造船合同(SAJ Form)为蓝本,结合贸易公司的船舶外贸实践、中国船厂船舶建造的经验以及国内外造船合同和造船判例发展变化情况,不断改进、完善而形成的合同范本。l集团出口船项目均使用贸易公司标准合同。lCSTC
2、标准合同正文共有19章,附件2个。BIMCO合同介绍合同介绍lBIMCO合同(NEWBUILDCON)由波罗的海海事组织(BIMCO)组织编写,共有48条、3个附件。lBIMCO实质是一个船东组织,其编写的BIMCO合同中很多条款明显偏袒船东。lBIMCO近年来一直在努力推广该合同版本,一些船东也试图使用该合同或部分合同条款进行合同谈判。我们应对该合同予以了解和研究,以规避与我不利的条款内容。前言前言l本章明确了合同的基本信息本章明确了合同的基本信息l签约日期l签约各方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国家。l主要合同义务:卖方同意在建造方的船厂建造、下水、装配、试航成功及完工后向买方出售并交付船舶(买方
3、往往会要求加上“设计”为卖方的基本义务,要求买方承担设计责任)。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和接受上述船舶,并将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期限要求支付船款。第一章第一章 船舶的描述及入级船舶的描述及入级本章明确了船舶的技术状态和基本要求本章明确了船舶的技术状态和基本要求l确定船舶技术规格书、总布置图、船肿剖面图和厂商表,所入船级社及需满足的规则规范、船级符号(适用时间很重要)。船级社关于本船是否满足规则规范的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船舶主尺度、航速、油耗、载重吨指标以及船籍。买方接船后自费负责船舶登记注册。卖方可以自主决定并自担责任地将本船任何部分的建造工程分包给有经验的分包商,一般来讲船东会对分
4、包范围和分包商资质提出要求。lBIMCO合同规定除一些细小的工作外,卖方分包必须得到买方的同意。在这一条上BIMCO合同加强了买方的权利,加重了卖方的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价款及支付条件合同价款及支付条件本章明确了合同的主要商务条件本章明确了合同的主要商务条件l本章规定了合同价格、币种以及进度款付款比例、金额、时间及付款条件和方式。买方有权提前支付进度款,但合同价格不作调整。l本章还对银行付款保函和银行还款保函的金额、开具时间、担保人及其担保义务做出了规定。按CSTC合同,卖方开出付款保函是合同生效和买方支付进度款的前提条件。lBIMCO合同同时还规定:如果卖方未能如期开出付款保函,买方有权
5、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价格调整(一)合同价格调整(一)l本章规定了船舶延期交船或者航速、油耗、载重吨等技术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情况下的罚款指标,以及上述指标超过双方约定的限值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无权要求罚款)或者接受封顶的罚款而接受船舶。一般情况下,延迟交船有30天的优惠期、航速不足在0.3节内免罚、油耗超标5%内免罚、载重吨不足在总载重吨1%-1.5%以内免罚(上述指标均根据项目情况调整)。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价格调整(二)合同价格调整(二)lBIMCO合同没有提前交船奖励条款,也就是说,提前交船没有额外奖金。各指标的优惠数值也不同,航速为0.2节,油耗为2%(非常严格,且主
6、机油耗船厂不可控,尤其注意,超过2%,买方可直接取消合同,卖方无权进行补救,这也与CSTC合同不同)。第四章第四章 监造与检验(一)监造与检验(一)l在建造过程中买方有权自费指派监造人员,船厂需要向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并允许监造人员进入生产场地,参加各种实验或进行检验;对于不称职或者无理由阻挠船厂正常生产进度的监造人员,船厂有权要求更换。如果买方有权审图,还规定了买方审图的方式及时限。船厂有责任按合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买方提供技术图纸,买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审图纸。第四章第四章 监造与检验(二)监造与检验(二)l买方的审图、监造不视为卖方被免除了合同项下相关的义务、或买方放弃了合同项下相
7、关的权利、或买方对卖方的错误设计、建造、材料或工艺的接受、或者买方承认卖方的材料、工艺或相关工作是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标准的。lBIMCO合同会要求船厂提供船舶的生产建造计划,作为合同规定的内容,会造成船厂生产计划调整的被动。l如果船东提出强烈要求,我们一定要在提供的计划中明确“仅供参考,船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计划”。第五章第五章 修改、变更和加帐(一)修改、变更和加帐(一)l签约后买方如果希望对船舶进行修改或变更,卖方可以要求在合同价款、交船期、航速、油耗、载重吨、额外担保等方面做相应的修改。如没有达成一致,卖方有权不做任何修改或变更。l如果强制性的规则规范发生变动,影响在建船舶,双方又达
8、不成一致,卖方有权单方面做修改、变更以满足规则规范的要求,所增加的费用和时间及其他事项由仲裁决定。l本章还对买方供应品质量、延迟供应的后果做了相应规定。第五章第五章 修改、变更和加帐(二)修改、变更和加帐(二)lBIMCO合同规定的差异较大,买方提出修改,卖方可以要求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必要修改,在此情况下卖方应按照修改后的要求建造船舶。如果买方不接受卖方上述建议或认为卖方建议不合理,那么买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命令命令卖方按照买方提出的修改和/或变更的要求进行工作,但双方发生的争议及执行买方要求所产生的后果应按照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买方的权利,无异于霸王条款,对卖方是不利的。
9、第六章第六章 试航(一)试航(一)l试航前,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并协助其人员参加试航。如果卖方已经按合同约定通知买方,买方不派员参加试航,卖方有权在船级社参与的情况下自行组织试航,买方有义务接受经船级社认可的试航结果。如果试航的过程中因天气原因中断,交船期可因此顺延。试航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润滑油、液压油由买方供给,试航所消耗部分由卖方负担。lBIMCO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在无买方代表参加试航的情况下,且在卖方自行试航并和船级社和授权法定机构的代表确认试航状况和结果满足合同和说明书要求的基础上买方是否有义务接受船舶,这点对卖方是不利的,增加了争议的机会。第六章第六章 试航(二)试航(二)l在试航
10、完成后,买卖双方及船级社应签署确认试航结果。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卖方接受或者拒绝船舶,如拒绝应列明理由,逾期不通知,视为已经接受船舶。试航后,买方通知接受船舶的行为是买方认可船舶已经满足合同和规格书的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决定。BIMCO合同无此规定,给了买方拖延、耍赖的机会。l试航后卖方有义务消除所有船舶缺陷。卖方必须尽快修复上述瑕疵和缺陷并承担相应费用,或承诺补偿买方由于上述瑕疵和缺陷所引起的损失。lBIMCO合同规定更为严格,要求船厂承担任何损失包括时间损失(风险敞口巨大,实质上将船厂带缺陷交船的大门关闭。在卖方满足了前述前提条件后,买方应接受船舶。第七章第七章 交船(一)交船(一)
11、l本章节规定了船舶的合同交船期和地点。合同交船期可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而调整,如不可抗力、船东供应品延迟、试航时船东代表不到场等。l交接船文件:交接船议定书,该文件最为重要,证明双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船舶所有权转移在签署并交换该文件之时完成。第七章第七章 交船(二)交船(二)试航证书、设备交接清单、消耗材料、储备品清单、完工图纸、倾斜试验报告、质量保证声明、商业发票、销售书、建造者证书、管辖机构/挂旗国及船级社出具的证书(如果在交船时,无法及时获得由船级社或非建造方的管辖机构出具正式的证书,则买方应接受由建造方提供的由船级社或其他非建造方的管辖机构出具的临时证书)等。第七章第七章 交船(三)交船(
12、三)lBIMCO合同规定:如果在交船时无法获得正式证书,买方也应接受所签发的临时证书,但卖方应尽快向买方提供最终的正式证书并承担相应费用。卖方应保证临时证书可以用于船舶注册并且对船舶的正常营运没有任何限制和影响,卖方此后所提供的最终的正式证书也应具有完全效力且没有瑕疵的。如果卖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提供证书,则应向买方补偿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包括时间损失(风险敞口巨大)。第七章第七章 交船(四)交船(四)l交船的同时,意味着船舶产权和风险正式由卖方向买方转移。交船后,买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船舶驶离船厂。如果买方无理由拒绝接船,卖方有权在完成合同规定的程序后,向买方强行交船。BIMCO合同无相应规定。第八
13、章第八章 交船的延迟和延期(一)交船的延迟和延期(一)lCSTC合同本章节主要是对造成交船延迟的情况做了列举,并对可允许延迟做了定义。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l战争、封锁、革命、叛乱、运动、国内骚乱、暴动、罢工、怠工破坏、停工、当地温度超过35、自然灾害或公敌、恐怖主义的行为、瘟疫或其他流行性病、隔离、沙尘暴、雪灾、长时间停电或电流限制、货物禁运、以及任何地震、海啸、台风、飓风、暴风雨或任何超出卖方或其分包商控制的事件的影响;任何形式的其它不可抗力,无论其形式是否在此提及;火灾、洪水等其他卖方或其分包商无法控制的事件导致卖方或其分包商或船舶的破坏所导致的迟延;建造船舶所必需的设备和/或材料供应商
14、的破产,或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设备和/或材料供应商对其设备和/或材料供应的延迟、或建造船舶关键部件或材料供应的延迟。第八章第八章 交船的延迟和延期(二)交船的延迟和延期(二)lBIMCO合同相关条款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列举范围和CSTC合同差不多,所不同的是:CSTC合同把第八章第一条所列举的不可抗力情况专门定义为“可允许延迟”,而把由于第十三章所述及的仲裁造成的、或是由于买方的违约造成的、或是由于买方供应品的延迟造成的、或是由于本合同第五、第六、第十一和第十二章所规定的原因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本船允许延迟的情况另外描述,既不包括在“可允许延迟“的累积天数内,也不包括在”可允许延迟“和不
15、可允许延迟共同的累积天数内;BIMCO合同把不可抗力情况和上述的由于仲裁、技术的修改和变更、买方供应品的延迟等原因笼统地都归入可允许延迟的范畴内,但对于由此造成延迟而取消合同的规定较CSTC合同更为严格,它规定三种情况: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延迟超过180天,或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是仲裁、修改等其他情况造成的延迟超过180天,或前述两种情况累积超过270天,买方即有权取消合同。第九章第九章 质量保证(一)质量保证(一)lCSTC合同本章节主要是对交船后保修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派遣随船保证工程师的要求做了规定。lCSTC合同规定在保修期内卖方将保证其以及其分包商根据本合同制造、组装、提供的船舶、船体、
16、机械以及任何设备和部件在材料缺陷和/或工艺劣质方面出现的问题,但由买方买方或以买方买方名义提供到船舶的任何供应品导致的缺陷除外;lBIMCO合同规定:卖方应对有关船舶的任何缺陷负责保修,包括设计责任等造成的缺陷,这样就扩大了卖方的保修范围,加重了卖方的义务。表面上看,由于卖方负责船舶的设计(由买方或者其指定第三方提供设计除外)和建造,BIMCO这样的规定似乎合理。但如果卖方接受该条,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第九章第九章 质量保证(二)质量保证(二)l首先,与缺陷材料和工艺劣质容易辨别相比(材料和施工都有相应的标准或规范),设计缺陷则很难判别,BIMCO合同在设置本条时也没有明确指出设计缺陷由谁
17、判断,以什么标准判断(事实上也不可能有标准)。是否属于设计缺陷这一问题本身就十分容易引起争议,要求卖方负责设计缺陷严重缺乏可操作性。其次,缺陷材料和工艺劣质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影响船舶的安全或正常运营,而设计和建造过程中的缺陷一般状态稳定,不会发生进一步恶化,如果船舶能够达到合同和技术规格书约定的技术状态,满足船级社和其他权力机构的规则规范要求,要求船厂对设计和建造过程中的缺陷负责并不合理。最后,设计和建造过程中的缺陷范围可大可小,甚至某些设计或建造缺陷实际上根本不可能修正,接受此条款将使卖方的保修责任无限扩大,给卖方带来难以估量的商务风险。lCSTC合同规定卖方仅对保修范围内的缺陷本身负
18、责维修和/或更换,而BIMCO合同还要求卖方对由于缺陷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明显扩大了卖方的保修义务。且“直接损失”这一措辞的涵盖面极广,保修责任的风险敞口将显著放大,严重不利于卖方控制保修费用,还有可能带来巨大的第三方索赔。第九章第九章 质量保证(三)质量保证(三)lCSTC合同规定如果由买方安排修理保修项目,以买方实际花费的修理费用或者中国,韩国和新加坡主要船厂修理成本的平均花费较低者支付买方修理费;而BIMCO仅规定卖方应支付买方合理的维修费用,这种描述范围十分宽泛,对买方而言非常有利。买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选择地点修船,而只要证明所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卖方就应该支付。世界各地船舶维修
19、的费用差异很大,BIMCO合同可能会极大增加卖方的保修费用。l另外,BIMCO合同要求卖方对其维修或更换的物品给予额外的保修期;还规定如果保修项目维修持续时间超过30天,那么保修期应做相应的顺延等等。上述条款都加重了卖方的保修义务,CSTC合同均没有类似条款。第十章第十章 买方提出的取消、拒绝和废除合同买方提出的取消、拒绝和废除合同lCSTC合同本章主要规定了在合同前述情况下买方有权取消和/或废除合同,以及合同取消过程中的程序性要求、法律后果以及处置方式。lBIMCO合同相关章节除规定了买方的权利义务外,还规定了卖方可以取消和/或废除合同的内容。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买方违约买方违约lCSTC合同
20、明确描述和规定了买方违约的定义、卖方的权利义务、救济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由于整本建造合同的大部分章节和内容都是对卖方履行合同的要求和规定,卖方的责任和义务的描述远多于买方责任义务的描述。因此,无论是从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对等角度来讲,还是从合同自身构成结构的平衡而言,这一章节的设立都是必要与合理的。从实际效果上确实也有效的保护了卖方的合理利益。lBIMCO合同中对此没有单独列一章节来规定,而是把买方取消合同和卖方取消合同的内容放在一章里加以阐述。在卖方有权取消和/或废除合同的规定中顺便把买方违约的情况罗列了一下,同时对发生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权利义务也做了一些简单的规定。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保险
21、保险为了在意外发生时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为了在意外发生时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l对于保险范围,CSTC和BIMCO合同对可保标的物的认定相差不大,即:保险可以涵盖船舶本身,也可以包括所有设备、材料、机械、附属品和舾装、以及为船舶建造而提供到建造方船厂的买买方方供应品等;但是对于保险的起始时间和期限,两个合同的规定则不同。BIMCO要求卖方在开工时即对船舶及其他可保标的物进行保险,早于CSTC合同中所要求的在上船台之时开始对在建船舶保险,这样一来增长了保险时间,也增加了卖方的保险费用。同时还要求卖方在保险时不仅以自己的名义,还要加上买方作为共同受益人,且由卖方单独承担保险费用。更为不合理的是:根据BI
22、MCO合同,如果出现保险全损的情况,且双方未能就建造一条新船达成一致,卖方应返还买方已付合同款并支付利息,并退还买方供应品或者支付买方供应品的保险价值,保险全损事件对双方而言均属于不可控事件,要卖方单方面承担进度款产生的利息非常不公平。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争议和仲裁(一)争议和仲裁(一)明确了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机制明确了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机制lCSTC合同规定仲裁作为双方解决争议的唯一正式方式;在争议解决方式上,BIMCO合同引入了两个新概念,即“Expert determination”(专家决定)和“Mediation”(调解)。BIMCO设置上述两个新方式的初衷是企图简化纠纷或争议程序,节约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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