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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增值税政策培训(最新)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4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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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增值税 政策 培训 最新 课件
    资源描述:

    1、1.1.(财税(财税201920191313号)执行时间:号)执行时间:20192019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日起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019年第年第1414号执行时间:号执行时间:20192019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日起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019年第年第1515号执行时间:号执行时间:20192019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日起4.4.税总办发税总办发201920193434号号5.5.税总函税总函201920198181号号目录/Contents02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和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03关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业务04关于

    2、增值税发票开具01 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05关于增值税申报表调整01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一、降低增值税税率一、降低增值税税率二、购进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二、购进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三、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三、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四、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四、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一)适用税率的确定问题(二)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例1:某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例2: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4、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注意:注意: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实有补开发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实有补开发票需要票需要,可以开具原来的可以开具原来的17%17%、16%16%、11%11%、10

    5、%10%税率的税率的发票!并不是发票!并不是4 4月月1 1日之后只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日之后只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以购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农产品的全部纳入核定扣除范围,扣除率按照销售时的适用税率确定,此项政策调整北京不涉及。)两年抵扣两年抵扣一次性抵扣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

    6、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4月所属期将待抵扣部分转入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个别纳税人4月以后要求转入的,也是允许的。2.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

    7、入。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

    8、额不动产净值率1.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抵扣的具体规定(二)注意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普票航空铁路客票其他客运据实抵扣

    9、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1.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2.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计算抵扣的基

    10、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不包含民航发展基金。4.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5.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02关于加计抵减政策和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一、加计抵减政策一、加计抵减政策二、试行期末留底退税制度二、试行期末留底退税制度加计抵减: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

    1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二)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三)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四)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问题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1.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2.“四项服务”的销售额为合计数五点注意20192019年年4 4月月1 1日前成立的日前成立的2019201

    12、9年年4 4月月1 1日后成立的日后成立的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可以参与计算的。案例: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2019年4月1日后新成立的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

    13、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纳税人需就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后年度如继续适用政策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称声明),完成声明后,即可自主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的内容主要包括:(1)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2)纳税人需要

    14、自行判断并勾选其所属行业。如果兼营四项服务,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占比最高的业务进行勾选。(3)声明还包括纳税人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计算区间,以及相对应的销售额和占比。案例:某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全部销售额中,货物占比45%,信息技术服务占比30%,代理服务占比25%。由于信息技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5%,因此,该纳税人可在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同时,由于信息技术服务销售额占比最高,因此,纳税人在声明中应勾选“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应栏次。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年适用的,以后年度仍可适用的话,需要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声明,并在完成新的声

    15、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同时并未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就提交声明,纳税人可以补充提交声明,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额不同于进项税额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加计抵减政策不适用于出口业务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调减加计抵减额加计

    16、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其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同步调减。享受该项政策的纳税人准确记录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两步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 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处理

    17、:停止计提加计抵减额 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案例1: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截至2019年底,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0万元。如果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2019年未抵减完的10万元,是允许该一般纳税人在2020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案例2: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7月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前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0万元。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10万元余额不得用于抵减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额。2019年11月,该纳税人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纳税人再次登记成

    18、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此前未抵减完的10万元可继续抵减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仅对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退税。从国际上来看,留抵退税是主流做法。在建立普遍留抵退税制度的国家,基本没有单独的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采取的是出口免税,其进项税额统一通过留抵退税制度来解决。近年来,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进项抵扣范围不断扩大,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呈现总量越来越大、涉及纳税人越来越多的显著特点。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推进,我国营商环境的日益改善,各界对留抵退税制度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大,期望越来越高。虽然在此之

    19、前,我们在个别领域试行了留抵退税,2018年在部分行业实施了一次性的留抵退税,但总的来看,并没有将留抵退税作为一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确立下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逐步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了试行留抵退税制度的具体方案,具体见39号公告第八条。现就几个重点问题进行解读:(一)留抵退税条件(二)留抵退税额计算(三)留抵退税程序(四)案例及其他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

    20、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同时满足39号公告中规定的5项条件,则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其中,第一项条件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有增量留抵税额,并且第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关于这一条件的设定,我们充分借鉴了国外的退税经验,相当于设置了一个退税门槛。理解这一条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

    21、,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第二,由于今年的改革措施是从4月1号开始的,为避免引起歧义,39号公告中规定的“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的具体含义,是只能从4月开始往后算6个月,而不能往前倒算。也就是说,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今年4月至9月的连续6个月。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4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第三,前面说到的都是按月纳税的纳税人,按季纳税的纳税人执行口径也一样,只不过计算区间不是连续六个月,而是连续两个季度。除了退税门槛这一条件外,为了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和防范

    22、退税风险,我们还设置了另外4个退税条件:一是一是将退税主体限定在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这也是2018年留抵退税条件的延续;二是二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能有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三是三是不能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四是2019年4月1日以后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相关条件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不予退税,也是惩恶扬善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出于防范退税风险的考虑,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这项条件是按照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即征即退项目来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享受过这些优惠政

    23、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的留抵也是不允许退税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在增量留抵税额的基础上,首先,需要考虑进项构成比例。这与2018年一次性留抵退税计算退税额的原则是一致的,取数区间是以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前这一段时间内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来计算。然后,在此基础上叠加了一个60%的退还比例。纳税人满足退税条件后,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由于设置了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的条件,因此,今年10月将是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首个期间。要求纳税人在

    24、纳税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一方面,是考虑了留抵退税申请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衔接,这样可以简并纳税人跑税务局的次数,减轻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和出口退税制度的衔接问题。当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时,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制度需要进行有效衔接。具体来说,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顺序是,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如果是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应将这类纳税人的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其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

    25、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就其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是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的。【例】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

    26、)。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目前,总局正在着手制定全国统一的留抵退税操作规程,拟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岗位制约机制,对留抵退税流程以及后续管理等作出规范,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实现纳税人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税额确认、退库等留抵退税全流程后台监控。待具体的留抵退税操作规程下发后,我们再给大家具体讲解。0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业务一、出口税率调整一、出口税率调整二、与加计抵减、留抵退税

    27、的衔接二、与加计抵减、留抵退税的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执行时间:2019年4月1日起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征退税率一致征退税率不一致16%10%13%9%调整前调整后10%1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原征、退税率均为16%(10%)的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

    28、,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生产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批原材料均用于生产某种出口货物。4月30日,A将该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税率?【答】应统一按照调整前1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加计抵减加计抵减是指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

    29、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不适用于出口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同时满足39号公告中规定的5项条件,则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留抵退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先办理出口先办理出口退税退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再办理留抵退税。04一、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一、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二、补开增值税发票二、补开增值

    30、税发票三、如何开具原税率发票三、如何开具原税率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简单来说,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原来发票按什么税简单来

    31、说,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原来发票按什么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就按什么税率开具。率开具,红字发票就按什么税率开具。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05为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满足政策实施需要,方

    32、便信息系统实现”的原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了适当调整。一、申报表主要变化一、申报表主要变化二、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二、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三、加计抵减申报方法及案例三、加计抵减申报方法及案例四、附列资料二填报注意事项四、附列资料二填报注意事项五、附列资料四填报注意事项五、附列资料四填报注意事项1.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仅对第19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主表第19栏“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

    33、月数”-“实际抵减额”。2.将原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三)中涉及16%税率、10%税率相关栏次调整为13%税率、9%税率。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3.将原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4.在原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加计抵减相关栏次。新增部分表式如下:二、加计抵减情况二、加计抵减情况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

    34、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7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8合计5.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提交声明基本流程如下:系统提示纳税人,可通过提交声明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系统对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进行初步判断纳税人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系统自动计算适用政策有效期纳税人选择所属行业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提交确认 1.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

    35、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提交声明基本流程如下:系统提示纳税人,可通过提交声明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系统对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进行初步判断纳税人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系统自动计算适用政策有效期纳税人选择所属行业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提交确认 2.2019年3月31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经营期满3个月,且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小规模纳税人及经营期不足3个月的纳税人不得填写。提交声明基

    36、本流程如下:系统提示纳税人,可通过提交声明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系统对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进行初步判断纳税人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系统自动计算适用政策有效期纳税人选择所属行业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提交确认 3.纳税人可选年度为2019年、2020年、2021年,且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可选年度应满足以下要求:不晚于当前年度;不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的年度;年度内实际经营月份大于2个月;同一年度不重复提交。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适用政策年度和相关条件,来自动判断并显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纳税人2019年2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2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则适用

    37、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6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2019年11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11月1日,适用政策年度不能选择2019年。当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0年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提交声明基本流程如下:系统提示纳税人,可通过提交声明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系统对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进行初步判断纳税人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系统自动计算适用政策有效期纳税人选择所属

    38、行业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提交确认 4.所属行业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业(或小行业),所选行业有下一级小行业的,需选择至最末一级行业。提交声明基本流程如下:系统提示纳税人,可通过提交声明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系统对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进行初步判断纳税人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系统自动计算适用政策有效期纳税人选择所属行业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提交确认 5.系统可自动计算填写计算期起和计算期止,同时允许纳税人修改。纳税人自行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XX元,全部销售额XX元,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由系统自动计算。提交声明基本流程如下:系统提示纳税人,

    39、可通过提交声明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系统对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进行初步判断纳税人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系统自动计算适用政策有效期纳税人选择所属行业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提交确认 6.纳税人完成相关信息填写后,可以点“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校验后,系统根据已填写的信息生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由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提交后不能再修改。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对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信息进行维护,可维护的项目包括: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纳税人所属行业。税务机关可以作废纳税人声明记录,可以查询到纳税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历史维护信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

    40、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二、加计抵减情况二、加计抵减情况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7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8合计 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情形一情形一: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且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2万元,则“本期实际

    41、抵减额”为1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二、加计抵减情况(情形一)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01000001000010000 0 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情形二情形二: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但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0.8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8万元,“期末余额”为0.2万

    42、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二、加计抵减情况(情形二)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01000001000080002000 情形三情形三:若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且未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本期调减额”为0.2万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0.2万元,则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按照计算公式“19=11-18”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二、加计抵减情况(情形三)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

    43、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002000-20000-2000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相应栏次。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

    44、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务必准确填报第务必准确填报第9栏和第栏和第10栏栏 为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工作,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分别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两项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请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纳税人填报辅导工作,确保上述两栏次填报数据准确。1.对应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在系统中具有有效期内声明时,可填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2.不能填报的纳税人,若需要填写,则系统提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先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3.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填写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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