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培训(最新)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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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财税(财税201920191313号)执行时间:号)执行时间:20192019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日起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019年第年第1414号执行时间:号执行时间:20192019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日起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019年第年第1515号执行时间:号执行时间:20192019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日起4.4.税总办发税总办发201920193434号号5.5.税总函税总函201920198181号号目录/Contents02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和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03关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业务04关于
2、增值税发票开具01 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05关于增值税申报表调整01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一、降低增值税税率一、降低增值税税率二、购进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二、购进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三、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三、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四、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四、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一)适用税率的确定问题(二)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例1:某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例2: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4、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注意:注意: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实有补开发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实有补开发票需要票需要,可以开具原来的可以开具原来的17%17%、16%16%、11%11%、10
5、%10%税率的税率的发票!并不是发票!并不是4 4月月1 1日之后只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日之后只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以购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农产品的全部纳入核定扣除范围,扣除率按照销售时的适用税率确定,此项政策调整北京不涉及。)两年抵扣两年抵扣一次性抵扣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
6、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4月所属期将待抵扣部分转入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个别纳税人4月以后要求转入的,也是允许的。2.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
7、入。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
8、额不动产净值率1.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抵扣的具体规定(二)注意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普票航空铁路客票其他客运据实抵扣
9、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1.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2.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计算抵扣的基
10、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不包含民航发展基金。4.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5.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02关于加计抵减政策和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一、加计抵减政策一、加计抵减政策二、试行期末留底退税制度二、试行期末留底退税制度加计抵减: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
1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二)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三)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四)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问题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1.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2.“四项服务”的销售额为合计数五点注意20192019年年4 4月月1 1日前成立的日前成立的2019201
12、9年年4 4月月1 1日后成立的日后成立的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可以参与计算的。案例: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2019年4月1日后新成立的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
13、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纳税人需就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后年度如继续适用政策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称声明),完成声明后,即可自主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的内容主要包括:(1)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2)纳税人需要
14、自行判断并勾选其所属行业。如果兼营四项服务,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占比最高的业务进行勾选。(3)声明还包括纳税人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计算区间,以及相对应的销售额和占比。案例:某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全部销售额中,货物占比45%,信息技术服务占比30%,代理服务占比25%。由于信息技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5%,因此,该纳税人可在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同时,由于信息技术服务销售额占比最高,因此,纳税人在声明中应勾选“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应栏次。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年适用的,以后年度仍可适用的话,需要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声明,并在完成新的声
15、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同时并未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就提交声明,纳税人可以补充提交声明,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额不同于进项税额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加计抵减政策不适用于出口业务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调减加计抵减额加计
16、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其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同步调减。享受该项政策的纳税人准确记录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两步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 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处理
17、:停止计提加计抵减额 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案例1: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截至2019年底,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0万元。如果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2019年未抵减完的10万元,是允许该一般纳税人在2020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案例2: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7月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前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0万元。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10万元余额不得用于抵减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额。2019年11月,该纳税人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纳税人再次登记成
18、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此前未抵减完的10万元可继续抵减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仅对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退税。从国际上来看,留抵退税是主流做法。在建立普遍留抵退税制度的国家,基本没有单独的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采取的是出口免税,其进项税额统一通过留抵退税制度来解决。近年来,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进项抵扣范围不断扩大,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呈现总量越来越大、涉及纳税人越来越多的显著特点。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推进,我国营商环境的日益改善,各界对留抵退税制度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大,期望越来越高。虽然在此之
19、前,我们在个别领域试行了留抵退税,2018年在部分行业实施了一次性的留抵退税,但总的来看,并没有将留抵退税作为一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确立下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逐步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了试行留抵退税制度的具体方案,具体见39号公告第八条。现就几个重点问题进行解读:(一)留抵退税条件(二)留抵退税额计算(三)留抵退税程序(四)案例及其他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
20、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同时满足39号公告中规定的5项条件,则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其中,第一项条件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有增量留抵税额,并且第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关于这一条件的设定,我们充分借鉴了国外的退税经验,相当于设置了一个退税门槛。理解这一条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
21、,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第二,由于今年的改革措施是从4月1号开始的,为避免引起歧义,39号公告中规定的“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的具体含义,是只能从4月开始往后算6个月,而不能往前倒算。也就是说,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今年4月至9月的连续6个月。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4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第三,前面说到的都是按月纳税的纳税人,按季纳税的纳税人执行口径也一样,只不过计算区间不是连续六个月,而是连续两个季度。除了退税门槛这一条件外,为了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和防范
22、退税风险,我们还设置了另外4个退税条件:一是一是将退税主体限定在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这也是2018年留抵退税条件的延续;二是二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能有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三是三是不能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四是2019年4月1日以后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相关条件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不予退税,也是惩恶扬善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出于防范退税风险的考虑,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这项条件是按照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即征即退项目来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享受过这些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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