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项目四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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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四项目四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法法项目四项目四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知识目标知识目标】1.掌握发价与接受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了解买卖双方的义务;3.掌握违反合同时的救济方法;4.掌握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能力目标能力目标】1.能够草拟并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能够正确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及违约等问题;3.能够正确运用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理论。项目四项目四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任务一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任务二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任务三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任务四 研究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任务五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任务一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2、任务一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国际货物买卖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货物的购入和售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货物买卖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按照国际私法规则,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方法:一是双方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就订明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二是在合同没有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下,双方一旦发生争议,有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就会
3、依照国际私法冲突规则来确定该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介(二)公约的适用范围任务二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任务二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发价 二、接受一、发价(一)发价的含义(二)发价生效的时间(三)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一)发价的含义 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按照这项规定,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发价必须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愿。(二)发价生效的时间 公
4、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其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三)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1.发价的撤回 发价的撤回是指发价人在发出发价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即在发价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发价取消,使其失去作用和使之不发生效力。(三)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2.发价的撤销 发价的撤销是指发价人在其发价已经送达受发价人之后,即在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发价取消,从而使发价的效力归于消灭。二、接受(一)接受的含义(二)接受生效的时间 (三)接受期间的计算(四)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五)逾期的接受 (六)接受的撤回(一)接受的含义 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
5、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二)接受生效的时间 接受一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接受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关于接受生效的规定如下:(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该接受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生效。(2)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告生效。(三)接受期间的计算 根据公约第20条的规定,(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受发价人时起算。(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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