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课件第13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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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 课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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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节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的概念 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款对“个人信息”作了明确定义,并列举了部分个人信息种类:“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其他法律法规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定义相似。个人信息概念的核心是个人身份的可识别性,即通过这些信息就可识别出唯一特定的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没
2、有直接定义“个人信息”,而是在第1条中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权利范围,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同时在第12条列举了一些常见的个人信息形式,包括基因信息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2“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与与“数据数据”的关系的关系 数据和信息关系密切,“信息通过数据生成、传输和储存,控制数据即掌握了相关信息”。1但两者也有概念上的区别,表现为“信息的外延大于数据,数据只是信息的一种表达形式,信息还可用其他形式进行表达,如传统媒体。”2由于两者存在这样的密切联系,很多法律文件中并不严格区分两
3、者,而是交叉使用。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定义”部分采用了“Personal Data”(个人数据)的英文表述,但将个人数据定义为“可以识别自然人的信息”。在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保护同人格权、名誉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规定在一起。而将“数据”的规定放在“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后。可见,我国立法对“数据”更强调其财产属性,而对“个人信息”则更多强调其人身属性。3个人信息权利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不同国家的立法实践和学术理论有不同的理解。在美国,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和非法披露属于隐私权的一部分。但也有学说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财产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应当是财产权。3欧盟
4、立法将个人信息权利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4一般认为,我国立法明确了个人信息权利的界限,将个人信息获得保护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隐私权相区别。54个人信息权利与隐私权的个人信息权利与隐私权的关系关系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利在内涵、外延上都存在差异,王利明教授总结了两种权利的异同。6两者的主要共同点包括:(1)两者的权利主体都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2)两者都体现出个人对其私人生活的自主决定;(3)两者在客体上存在关联,不希望被他人获知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部分个人信息的保护客体也属于隐私的范畴;(4)侵权后果存在竞合性,披露隐私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两种侵权责任的竞合。5但两者
5、也有明显的差异性,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71.权利属性的区别。从权利属性上看,“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虽然其可以被利用,但其财产价值并非十分突出,隐私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利益,侵害隐私权也主要导致的是精神损害。”而个人信息在市场经济社会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2.“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在该权利遭受侵害之前,个人无法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而只能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请求他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个人个人信息权则还包括主信息权则还包括主动利用的侧面。动利用的侧面。公民有权充分认识自己对其个人信息状态的控制程度。如公民有权获知自己的哪些信息被哪些市场主体取
6、得了,这些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是怎样的,是否有滥用、泄露、篡改的情况,等等。6个人信息权利与隐私权的关系个人信息权利与隐私权的关系 2.权利客体的区别在客体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利并不完全重合。“隐私主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而个人信息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有的个人信息经本人同意公开,不属于隐私;有的隐私内容并没有形成信息。3.权利内容的区别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等,注重保护个人不受干扰的状态。而个人信息权更注重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4.保护方式的区别从权利保护的方式来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注重预防,而隐私的保护则应注重事后
7、救济。因为个人信息不仅仅关系到个人利益,还有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而隐私则更多地是涉及个人,并不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5.责任承担的区别隐私权侵害主要采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而个人信息权利也可采用财产救济的方式。7电商平台的信息披露电商平台的信息披露 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原则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原则 我国立法中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明确了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使用的原则。在41条第2款更具体的规定这些原则:“网络运营者不得
8、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除了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提到的这三项原则以外,我们还可以总结出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另一要求,即“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8个人信息权利的内容个人信息权利的内容从以上四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原则中,可以总结出网络用户在个人信息权利的两项内容:对信息收集、使用方式的知情同意权;个
9、人信息不被泄露及滥用的权利。对应的是网络运营者的三项义务:第一,依法收集用户信息的义务;第二,对用户信息的保密义务;第三,信息数据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保密义务主要是指不得违法主动出售、泄露、篡改、销毁信息,而安全保障义务则指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此外,网络安全法第44条还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设置了不得窃取、非法获得个人信息的义务。9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及其限制及其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被泄露、不当公开的界限。其中第12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指明了不得被不当公开的个人信息的种类,主要包括:“网络用户或
10、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同时规定了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况:(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10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及其限制及其
11、限制但对于第四项、第五项中的个人信息和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的个人信息,有特殊规定,第12条第2款、第3款:“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例外情况可以总结为:即约定、同意发布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不构成侵权。称之为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但第二款同时又对“合理使用”规定了界限,即不能以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侵害权利人重大利益的方式
12、利用这些信息。11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及其限制及其限制第十三条便紧接着规定了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有四种情况例外:(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12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
13、规范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网络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信息保护决定等法律法规还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具体流程作了规定。电商平台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应的概念是“网络运营者”。这些普遍适用于“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规则都适用于电商平台。这些规则可以分为:1.针对网络运营者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规则2.针对网络运营者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规则3.相关监管部门对网络运营者监督检查的规则。13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信息收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信息收集规则 对于信息收集过程,重点在同意和知情,各类规则都规定了应当同意和知情的事项。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
14、以用户同意为前提,并应公开信息收集、使用的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进一步细化了应当知情的内容,主要包括: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第9条第一款)14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信息使用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信息使用规则 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网络安全法禁止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毁损,禁止将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并规定用户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违法使用或未按约定使用的个人信息。第42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
15、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第43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第44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15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信息使用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信息使用规则 工信部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则对则对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法法的规则做了细化。:的规则做了细化。:第九条 未
16、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对
17、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6网络运营者还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投诉机制,从制度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17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监督管理和投诉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监督
18、管理和投诉机制义务制义务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商经营者有义务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而主管部门则有义务保护这些数据、信息的安全。第25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87条特别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这些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
19、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8个人信息保护规范:配合主管机关及个人信息保护规范:配合主管机关及其保密义务其保密义务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不能主动泄露、滥用以外,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取得并非法利用。网络安全法第22条从技术角度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
20、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19安全保障措施规范:技术要求安全保障措施规范:技术要求安全保障除了技术性规则以外,还有制度性要求。即网络运营者除了要采取适当的网络安全技术外,还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如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流程,对工作人员和代理人员实行权限管理等。具体措施规定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13条,包括:(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
21、责任;(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三)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五)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七)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20安全保障措施规范:管理制度要求安全保障措施规范:管理制度要求网络安全法第21条对于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定为:“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
22、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1安全保障措施规范:等级保护要求安全保障措施规范:等级保护要求如果发生安全隐患或事故,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或可能泄露时,除了寻求民事救济,还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有关
23、部门申请帮助。网络安全法第25条规定:“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14条更细致地对上报的对象作了规定,并规定了在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时的配合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
24、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22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应急应急预案和报告预案和报告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管主体是电信管理机构,对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安全法第50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这里提到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自然也包括非法泄露的个人信息。除了信息泄露的时候处置
25、外,网络安全法还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并组织演练。(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还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约谈其网络运营商责任人,并要求其改建安全措施、消除隐患。(第五十六条)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将被处以行政处罚。(第六十六条、六十九条)23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监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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