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课件第04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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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 课件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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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引出问题的引出互联网行业最主要的一个特征,是出现了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BAT)等巨头为代表的超级电子商业企业,并由此引出了电子商务领域的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12反垄断法律规则反垄断法律规则第一节传统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则传统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则u现行法律规定的概述 思考:我国反垄断法于 2007 颁布,当时的电子商务方兴未艾。反垄断法对垄断主体和行为的界定是否包含电子商务企业?u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上的定义,并没有线下或线上之分别。所有电商平台,都纳入“经营者”的定义之中,均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3传
2、统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则传统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则u现行法律规定的概述反垄断法规定了四种垄断行为41垄断协议第13条至16条典型事例:2006,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组织相关企业就方便面价格上涨的时间、幅度、步骤达成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17条至第19条著名的案例是“利乐案”3经营者集中第20条至第31条如滴滴和快的的合并4行政垄断第32条至37条常见形式为有些地方政府违规要求某种产品必须使用指定品牌垄断协议的定义和表现垄断协议的定义和表现u 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u(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u(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u(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
3、料采购市场;u(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u(五)联合抵制交易;u(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u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u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u(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u(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u(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5不被认为是垄断不被认为是垄断协议协议的情况的情况反垄断法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4、、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和表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和表现u 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
5、地位的行为:u(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u(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u(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u(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u(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u(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u(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7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u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
6、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u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u(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u(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u(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u(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u(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u(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8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u 反垄断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
7、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9经营者集中的定义、申报和例外经营者集中的定义、申报和例外u 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u(一)经营者合并;u(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u(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u 第第2121条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u 第第2222条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u(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u(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10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批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批u 反垄断法第27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u(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u(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9、u(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u(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u(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u(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u 第28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1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u 反垄断法第第3232条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10、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u 反垄断法第第3333条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
11、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1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u 反垄断法第第3434条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反垄断法第第3535条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垄断法第第3636条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12、。反垄断法第第3737条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13传统传统“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界定界定u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相关市场的界定,包括“商品范围”、“地域范围”及“时间范围”三个概念;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七条对“相关市场”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对于某一企业相关市场的技术界定方法,多采用“供需替代分析法”或者“弹性交叉分析法”(亦即“假定垄断者测试”);指南的第八条及第九条,还分别列出了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及“地域市场”需考虑的主要因素。14弹性弹性交叉交叉分析法(假定分析法(假定垄断者垄断者测试)测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
13、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十条对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思路作出了详细指引,就是观察假定垄断者的产品价格提高5%-10%时消费者转向其他替代产品的可能性,根据不同的市场反应来判断相关市场的范围大小。竞争价格水平就是指常规市场竞争形成的均衡价格,如果涉嫌垄断者可以将自身产品价格提高,高于均衡价格5%-10%。那么正常情况下,消费者会转向其竞争对手。但如果由于涉嫌垄断者的某些行为,在某一市场或某一地域范围内,已经没有可供替代的产品,消费者失去了选择余地,那么就可以认为在这一市场、地域内,该经营者已经实现了垄断。电子商务给反垄断带来的挑战电子商务给反垄断带来的挑战u“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尽管电子商务法第22条
14、规定:“电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业的控制能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在电子商务反垄断实践中,要准确判断经营者是否对相关市场形成了垄断非常困难。例如在地域市场方面,电子商务极大地降低了商品信息传递的成本,使消费者可以轻易地发现其他地域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但这种降低在多大程度上消除或限制了垄断,依然不易判断,需要司法实践在个案中的经验积累。16电子商务语境下的电子商务语境下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界定界定u“奇虎诉腾讯案”更多地关注市场进、经营者的市场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
15、事实和证据。电子商务领域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不能简单地以市场占有率和某个单一产品市场为依据。采用定性分析以判断腾讯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地域市场范围”是中国大陆地区市场。最终裁决腾讯 QQ 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的限制竞争行为。17电子商务语境下的电子商务语境下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界定界定u“奇虎诉腾讯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析(1)腾讯QQ所属的相关市场既存在只具有一种功能或者两种功能的即时通信服务,又存在集成了以上三种功能的综合性即使通信服务。因此,以上两者均为腾讯QQ的相关市场;(2)所有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亦应纳入腾讯QQ所属的相关市场;(3)但社交网站及
16、微博服务,由于功能上与腾讯QQ的即时通信的功能存在明显差异,并不属于腾讯QQ所属的相关市场(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点是推翻了一审法院的结论);(4)手机短讯及电子邮箱亦不应纳入腾讯QQ所属的相关市场;(5)搜索引擎、新闻门户、互联网安全等平台均不应纳入腾讯QQ所属的相关市场,因为这些产品的特性、功能、用途等有着较大的差异和区别,如果把这些都纳入相关商品市场,会夸大其他网络平台对腾讯的即时通信所形成的潜在竞争约束,弱化腾讯实际的市场力量。18电子商务语境下的电子商务语境下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界定界定u“奇虎诉腾讯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析在考虑所有证据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腾讯QQ占有的市场份额超
17、过80%,但是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反而,腾讯QQ在宣布与奇虎的360软件不兼容的当天,使部分用户卸载腾讯QQ而转用其他即时通讯工具,令即时通讯工具市场竞争不减反加,恰恰意味着其不存在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综合对于消费者及总体竞争格局造成的积极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定,腾讯QQ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的限制竞争行为。19电子商务语境下的电子商务语境下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界定界定u“人人诉百度案”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属于免费服务,但是百度的搜索引擎服务对象不仅限于那些提出搜索请求的普通用户,还包括那些意图通过付费方式实现商业价值的网站。法院不支持百度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
18、球市场,反而认定百度提供中文搜索引擎服务为主,在中国境内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力。20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在在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领域受到受到的的挑挑战战u管辖权问题u现行反垄断法的实际司法审理规范,包括管辖权、举证责任等的规定,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这些规定尚未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司法诉讼中受到挑战,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产品、服务销售地域的界限,和服务提供的形式,过去的管辖、举证责任规定可能会面临新的挑战。2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在电子商务领域受到在电子商务领域受到的的挑战挑战现行的实际司法审理规范在电子商务领域受到挑战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至
19、6条规定了我国法院对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级别管辖方面,其第3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方面,第4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22其他可能受到电子商务挑战的相关法其他可能受到电子商务挑战的相关法律规定:管辖与证据律规定:管辖与证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7条至第11条,规定了反垄断案证据处理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其第7条规定:
20、“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这明确了关于垄断协议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其第八条则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这表示原告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与第七条的规定相反。23其他可能受到电子商务挑战的相关法其他可能受到电子商务挑战的相关法律规定:管辖与证据律规定:管辖与证据其第九条则规定:“被诉垄断行为
21、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条主要是关注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对市场支配地位调查权。其第十条则规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可以被用以证明其市场支配地位。2425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第二节261.不正当竞争的法定类型2
22、.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3.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特殊规制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与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20172017年修订的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直接增加了与电子商务有关增加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规定。的规定。同时,传统线下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也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同时,传统线下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也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实践中还要参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践中还要参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涉嫌侵权,会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涉嫌侵权,会出现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权和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一般认为,。一般
23、认为,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为为侵权提供兜底保护侵权提供兜底保护。本本节要点节要点不正当竞争的法定类型不正当竞争的法定类型u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假冒混淆行为贿赂销售行为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27假冒混淆行为假冒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24、、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28假冒混淆假冒混淆行为行为除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商号仿冒,电商领域的假冒混淆行为最多的是对网站和网站和域名的仿冒域名的仿冒。有一些仿冒网站则是利用了部分消费者不仔细观察网址、网点名称,利用著名电商平台和站内商户的知名度,为自己牟利。典型的一个案例是“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去哪儿网是国内一家著名的旅游产品在线销售平台,其域名为:,而广州一家去哪公司注册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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