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课件第12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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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 课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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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我国法律中仍以线上、线下统一规定为主。由于电子商务线上交易具有虚拟性,消费者难以真实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相比于比线下交易,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中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1消费者的消费者的定义定义一般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传统上认为消费者限于自然人,但近年来有向法人和其他组织扩展的趋势。关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态度上的转变过程。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2、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2017年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过去这种做法的官方解读是“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2消费者的消费者的定义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份答复中修正了这一看法,并指出:“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
3、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这些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从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来看,由于是“知假买假”,经营者不构成欺诈,因此支持打假人实际上会导致法律适用标准的混乱。从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效果来看,职业打假人打击的大多是“大型超市和企业”,对“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但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了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因此最高院在答复中表态,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态度变化来看,以后消费者的定义将会逐渐回归到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产品、服务的本义上来,而将为了生产经营或打假牟利的
4、购买主体排除在外。在电子商务领域,长期经营“网店”的自然人用户,在电商平台上出售商品或服务,难以称得上是消费者,因此所谓的C2C模式也就更显得“名不副实”。3消费者权利: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消费者权利: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安全保障权在权利内容上包括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权,同时包括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和出售产品的安全保障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保障权中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要求,在线上线下不应有所区别。同时,线上交易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的不再仅是消费者
5、的有型身体、财产,还包括消费者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4消费者权利: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消费者权利: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特别的,网约车平台(以及其他涉及线下服务的平台)仍然对乘客负身体、财产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来说,快车、专车等平台自营的网约车种类,平台应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
6、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5消费者权利: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消费者权利: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问题在于,顺风车等非平台自营的网约车形式,若发生了乘客遭到第三人损害的情况,如发生交通事故或遭到他人的人身伤害,网约车平台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由于顺风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网约车平台不构成承运人。也就难以根据前面合同法的规则追究其侵权责任。有学者主张可以认为“网约车平台相对于顺风车乘客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该条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7、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而言,其安全保障义务在事前包括,对车辆试驾性、驾驶员适格性的审查义务;事中包括,对人车线上线下一致性审查义务,所提供的附加服务安全保证义务,建立异常情形快速发现、处置机制的义务;事后包括,建立与完善数据备份制度的义务。6消费者权利:知情权消费者权利:知情权知悉真情权即消费者知情权,消费关系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对合同内容明确知悉,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消费者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中的体现,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
8、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在第二款中列举了的消费者有权获知的信息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等。电子商务法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其第17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是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护的概括规定。7消费者权利: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利: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按照自己意愿,不受强迫或误导,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
9、:“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选择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消费活动中的体现。线上交易中,要特别防范电子商务网站利用技术手段或消费者不仔细阅读格式合同条款、不熟悉网站功能布局以诱骗、误导消费者等行为。比如搭售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中就改头换面,通过默认勾选的方式诱导消费者。8消费者权利: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利: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 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活动中的体现。判断是否公平的标准,应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同时,公平交易并不构成对市场自由的限制,如部分奢侈品价格极高,但只要交易条件公平,消费者自愿购买,就不能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线上和线下交易中的消费者显然应同等地享有公平交易权。同时,线上交易应特别预防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谋取不公平交易地位的行为。9消费者权利:求偿权消费者权利:求偿权求偿权是指消费
11、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有权依法获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的求偿权是消费者权益的保证。线上和线下交易,消费者都享有求偿权。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许多电商平台的服务条款中,都要求在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提起诉讼,这会极大地提高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成本。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求偿权,又不给电商平台增添过重的负担,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10消费者权利:依法结社权消费者权利:依法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方
12、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了其主要职能:“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
13、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保护并不局限于线下。但在实践中,线上交易跨地域、跨国境和数量巨大的特点,制约了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未来需要发展出专门面向线上消费者的维权组织。11消费者权利:获得知识权消费者权利:获得知识权获得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不仅要靠法律规范、
14、依法行政监管和消费者组织的监督,消费者自身也应提高权利意识,增强维权能力。对于线上消费者而言,由于电商平台的出现,有时消费者因不熟悉平台的链接设置,可能出现维权无路、投诉无门的情况,消费者在这方面的获得知识权应获得特别保护。12消费者权利:获得尊重权和个人信息消费者权利:获得尊重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保护权获得尊重权指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尊重,个人信息不遭泄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其中人格尊严包括消费者的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线上交易中,卖家必然要获知消费
15、者的部分信息,如何保障消费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现在已经出现了卖家电话骚扰或以其它方式报复留差评的买家的情况,是消费者获得尊重权被侵犯的典型例子。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殊意义,将对个人信息保护权单辟一章予以介绍。13消费者权利:批评消费者权利:批评监督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批评、监督、建议、检举或控告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
16、、建议。”此外,消费者组织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常见的如向物价局举报哄抬物价行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电子商务的一大特征是平台经营者获得了准监管者的地位。电商实践中,消费者批评监督权往往是通过向平台经营者投诉实现的。但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平台自身的批评建议,可能遭到平台的漠视,需要监管部门强化对这方面批评监督权的特别保护。14经营者义务:遵守法律经营者义务:遵守法律、合同并接受监、合同并接受监督督经营者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了经营
17、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履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等。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显然,线上和线下的交易都应遵循这些原则,如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第1条也确认了这一基本原则。经营者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此项义务同消费者批评监督义务相对应。从法律上设定经营者接受监督的义务,有利于督促经营者履行各项义务,促使经营者守法经营,改进商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是全方位的,包括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性、质量,价格的合理性等各个方面。经营者接受监督的方式还包括,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如邀请消费者代表实地参观,听取消费者反馈等形式。(消费者权益保
18、护法第17条)15经营者义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义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此项义务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障权相对应,即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果商品的缺陷非常严重,达到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还规定了缺陷信息报告、告知和召回的义务。如商品或服务本身存在缺陷,导致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19、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营者应首先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明确危险的存在,再采取必要的具体措施来减少危险。此项义务在线上、线下交易中是一致的,线上经营者可通过出单、发货记录进行危险通知和防控。16经营者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同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应,即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
20、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同经营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对于线上的消费者来说,由于不能接触到实体商品,信息的真实性更难以保证。具体而言,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能做出夸大事实的虚假宣传;二是不能隐瞒商品、服务的缺陷信息。17经营者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一、禁止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对于经营者提供信息的要求是“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应提供真实信息,通过标签、包装、广告等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也都须符合真实情况,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电子商务法第17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
21、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禁止故意隐瞒商品、服务瑕疵经营者应提供充分、全面的信息,不仅包括有利于经营者的信息,也不得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存在的瑕疵。18经营者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三、通过恰当的方式使消费者获知信息除了信息本身的真实性,经营者提供信息的方式要适当,信息的载体应是直观易见的。如广告法对于商品重要信息披露提出的要求是“准确、清楚、明白”,第14条要求广告具有“可识别性”等。同时,传达信息的文字图形应清楚明
22、白,重要信息还应以特别醒目的方式强调以引起消费者注意。对网购、电视电话购物等特殊销售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了信息提供义务,第二十八条要求经营者必须提供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价格、数量等信息,并应特别提示风险和售后信息。线上交易在这一权利上,重要的是重要信息的特别提示。一些购物网站页面常常使人眼花缭乱,一般消费者很难分辨出重要信息。应特别要求站内商铺和平台经营者在页面设计上突出显示重要信息。19经营者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经营者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合同证明、税务管理、账目管理等多种功能,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经营行为有重要意义。消费者权
23、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20经营者义务:保证商品、服务质量的义务经营者义务:保证商品、服务质量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保证合法并具有相应的质量与性能。(第二十三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与其支付价款相符的商品或服务,合法、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并应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与性能。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经营者应
24、履行“三包”义务,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包修、包换、包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针对网购、电视购物和电话购物规定了无理由退货义务,除了某些退货后影响销售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无理由退货。(第二十五条)这几种购物形式的共同特点是消费者难以获知商品的真实情况,因此法律在此对消费者权利加以强化,保证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真正满意的商品。21产品瑕疵和产品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区别缺陷的区别这里要注意区分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以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和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示的明示担保条件,但不存在危及
25、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而产品缺陷则是指不合理的危险,即产品在可预见的适用范围内不具有合理安全性,可能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举例说明:电脑经常死机,手机不能正常通话,打火机打不着火,农药不能杀死害虫等等属于产品瑕疵。即应有的功能、性能因瑕疵无法实现。手机通话时漏电,啤酒瓶开启爆炸,汽车挂前进挡时突然后退造成人员伤亡等等致使消费者或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则属于产品缺陷。这些问题在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同一型号产品普遍存在,而不是由于个别故障产生。22经营者义务:公平交易义务经营者义务:公平交易义务经营者的公平交易义务是指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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