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课件第07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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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 课件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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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子合同概述电子合同概述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的概念在当前法律没有对电子合同作出明确定义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学理研究上给出界定。电子合同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既包括为电子商务活动(经营性、营利性)所签订的协议,也包括为非经营、非营利性活动所签订的协议。狭义的电子合同,仅指电子商务合同,即在电子商务中,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形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限于主题,本书中对电子合同作狭义理解,仅研究电子商务合同。2电子合同的特征电子合同的特征合同形式电子化合同形式电子化原件与
2、复制件难以直接区分原件与复制件难以直接区分合同的订立以合同的订立以“非面对面非面对面”方式为主方式为主合同成立和生效方式具有新颖性合同成立和生效方式具有新颖性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广泛运用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广泛运用3电子合同的类型电子合同的类型根据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分类:电子邮件合同电子邮件合同点击合同点击合同EDIEDI合同合同根据电子合同标的类型分类:根据电子合同标的类型分类:数字产品合同与非数字产品合同数字产品合同与非数字产品合同商品合同与服务合同商品合同与服务合同4电子合同的类型电子合同的类型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中的中的“有名合同有名合同”类型分类:类型分类:电子
3、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分类方式划分为十五种“有名合同”。例如,可以根据合同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分为电子买卖合同、电子租赁合同、电子委托合同、电子服务合同、电子承揽合同等类型。56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意思表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建立电子合同关系。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成立均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7电子要约的一般性电子要约的一般性电子要约人应当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合同法第九条);要约的内容应当
4、具体、确定(合同法第十四条);电子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电子要约人受其约束(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应当送达至受要约人(合同法第十六条)8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生效电子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9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生效电子要约的生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
5、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10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生效电子要约的生效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主要有两点不同:第一,民法总则区分了对话和非对话形式,规定采取对话形式的意思表示,应以相对人了解其内容为生效条件。第二,民法总则对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情况与合同法规定不同,规定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11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
6、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撤回电子要约的撤回传统民法中,例如通过信件发出要约,可以通过电话或电报方式使要约撤回的通知先到达受要约人,这一制度体现了对要约人的保护和意志的尊重。但是在电子合同中却往往难以实现,因为数据电文在信息系统之间的传输时间几乎没有延迟,要约人只要发出电子要约,该电子要约的数据信息几乎瞬时到达受要约人的信息系统,这就导致电子要约的撤回成为了理论上才存在的一项权利和可能。12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撤销电子要约的撤销电子要约的撤销与撤回一样,往往只存在于理论层面。不过,由于要约的到达和承诺的发出之间有一个时间差,电子要约的撤销比撤回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只要在受要约
7、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在不存在上述不允许撤销要约的情况下,均可撤销电子要约。13电子承诺的一般性电子承诺的一般性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应当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合同法第二十三条)。14电子承诺的特殊性电子承诺的特殊性电子承诺生效的方式的特殊性电子承诺生效的方式的特殊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
8、到达的时间适用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电子要约同理。相比之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十五条规定与我国合同法不同,其规定要约和承诺的文件的送达,在没有指定信息系统的情况下,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15电子承诺的特殊性电子承诺的特殊性电子承诺确定生效方式的特殊性电子承诺确定生效方式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承诺的确认生效方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主要通过网络进行,鉴于信息网络中数据传输的瞬时性以及网络数据内容的变动性,为了确保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合同成立之前的
9、确认具有一定实践意义。16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满足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实质要件:第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形式要件:第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的,以约定为准。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应符合上述要件才能生效,但是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问题,如电子合同当事人身份、电子自动交易以及电子错误等等,这些都对电子合同的生效产生
10、了一定的影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推动法律理论的进一步发展。17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14年2月28日,原告贾某在石家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台某知名品牌空调,价格两千元人民币。贾某下单并支付货款后,迟迟未收到空调,登录平台发现,其网购订单已被删除。经贾某多次与该公司交涉,该公司仅退还了贾某所付货款,并拒绝履行交货义务。贾某遂将该电商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履行交付空调的义务。庭审中被告(电子商务公司)答辩称,未在网上销售过涉案的该品牌空调,因为被告网站曾出现过流量异常的原因,导致没有收到原告(贾某)的订单。后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原告在被告的电子
11、商务网站上注册了账号,购买被告出售的空调一台,原告依网站上的价格向被告支付价款两千元人民币;订单状态为:已确认、已付款,收货人为原告。被告收到款后,又将货款退回原告账户。18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电子合同中,卖方在电商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出售信息即为要约,购买方以点击生成订单的方式作出承诺,电子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购买方的后续付款及出卖方的发货行为是对电子合同的履行。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9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的概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数字技术、生物特征技术、电子录音、电传等各种电子技术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狭义电子签名即数
12、字签名,是指一串通过程序进行加密的数字,该数字是由信息发出者在发送信息时由其电子信息加密系统生成的,具有极高的安全性,能够证明发信人的身份。20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的概念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定义: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同时进一步界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第二条也对电子签名进行了类似规定,电子签名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和表明签名人认可
13、数据电文所含信息。21电子签名的特点电子签名的特点 一方面,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相比具有共同特征,例如签字方不能否认,他人不能伪造,能够检验真伪等。另一方面,电子签名也有自己独有的特征:电子签名必须借助计算机系统的解密程序进行鉴别,只有通过显示器等电子设备才能显示出来;电子签名不需要签名者亲自出现在交易现场;电子签名存在多种形态。22电子签名的效力电子签名的效力23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对可靠电子签名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可靠电子签名进行了明确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
14、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当事人约定,是指当事人在其电子合同或者协议中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认证方法和程序事先加以约定。电子签名的效力电子签名的效力24确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问题的关键还是各国的法律规定。确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问题的关键还是各国的法律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对“签名”的概念采用了扩大解释方法,该法典规定:“签名包括当事人意图认证一份书面材料时所作的或所使用的任何符号。”这样一来,电子签名便被包
15、含在该规定中。德国在其1997年6月的德国多媒体法中也确认了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第十四条规定:“提单上的签名可以用手写、印摹、打孔、盖章、符号或者在不违反提单签发地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任何其他机械的或者电子的方法。”电子代理人的概念电子代理人的概念电子代理人,是指一种能够独立地发出电子意思表示或根据预设条件作出回应的非人工的自动化程序或者智能系统。电子代理人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的概念,其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等拟制人,究其本质是一种自动化、智能化系统,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既定模式和预设条件执行并作出电子形式的反应,其运营需要依托计算机硬件等设备设施,离不开互
16、联网等信息网络平台,同时需要满足一定软件环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统一电子签名规则中也确认了“电子代理人”的概念。25电子代理人行为的效力电子代理人行为的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代理人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电子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可以参考我国可以参考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合同法首先将通过电子数据(含电子邮件以及EDI系统等)进行交易规定为合同书面形式之一,这确定了电子代理人所发出的数据电文(即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中要约、承诺的生效条件。针对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订立时的特殊性,合同法第十六条还确定了当事人对于电子合同的确认收讫规则,以及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时的合同
17、成立地点与时间的确定原则。26电子代理人行为的效力电子代理人行为的效力传统民法中,并没有否认通过电子代理人所发出的要约、承诺的效力,只要符合法律关于要约、承诺的条件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电子代理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与传统的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原则上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可以说,电子代理人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只是充当了交易的平台或者媒介,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因此,电子代理人所发出去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应归属于控制或者拥有该机器的合同当事人。2728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第三节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的
18、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般而言,包括:(1)诚实信用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适当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5)情势变更原则29电子合同的履行方式电子合同的履行方式电子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线上履行和线下履行两种方式。交易中一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线上履行或者线下履行,也可以一部分采用线上履行,另一部分采用线下履行方式。采用何种履行方式一般是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及双方约定而定,例如电子支付、电子认证、音乐下载、电子图书下载、在线维修等一般采用线上履行(在线交付)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
19、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30电子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电子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两类: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对合同违约方主要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这也适用于电子合同。31电子合同的违约免责事由电子合同的违约免责事由合同违约的免责
20、事由,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条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免责事由分为约定免责事由和法定免责事由两种。约定免责事由关于法定免责事由32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与普通合同类似,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停止使用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33风险负担风险负担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损失应该如何分配。风险负担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第一,风险由谁负担,风险何时转移;第二,违约对风险转移有何影响。34风险负担和转移风险负担和转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
21、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电子商务网络购物中,风险是自卖家发货时转移还是自买家收货时转移。35风险负担和转移风险负担和转移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电子商务法采纳了前面提到的合同法理论,将电子商务经营者(这里主要是指站内商户经营者)默认选择的快递物流服务者认定为债务人的辅助履行者。而消费者如果另行选择了其他物流快递服务者,商户经营者就相当于代办快递,风险就自发货时转移。同时从物流服务的选择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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