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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与筹划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402337
  • 上传时间:2022-12-06
  • 格式:PPT
  • 页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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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科技 创新 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解析 筹划 课件
    资源描述:

    1、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与筹划第一部分科技型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类型一、科技型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类型o(一)税基式优惠o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o 2、技术转让所得优惠;o 3、加速折旧。一、科技型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类型o(二)税额式优惠o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软件企业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等收入免征营业税;o2、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o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定期企业所得税减免税;o4、动漫企业税收优惠;o5、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o6、购置“三类”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o7、创业投资企业

    2、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o8、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o9、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一、科技型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类型o(三)税率式优惠o 1、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o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o 3、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o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第二部分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解析与筹划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o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o(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

    3、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o(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o(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o(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o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o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o3.最近一年销售收

    4、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o(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o(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二、研发费用问题o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之区别:o(1)立项及程序方面;o(2)具体内容比较(见附表);二、研发费用问题o 2、几种方案的讨论o(1)购置技术转化为委托开发问题.

    5、如何区别委托开发研究项目与专利、非专利技术转让及委托开发项目费用真实性判断的问题?o 苏国税发2010107号 的相关要求;o(2)生产成本转化为研发费用问题;o(3)质量控制、技术管理转化为研发费用问题。o 要点:人力资源管理档案;业务轨迹;物流及其单证。二、研发费用问题o 实务中掌握:o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工资、收入的口径,凡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没有特殊规定的,按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相关填报掌握。对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有关口径掌握。(注:这里涉及劳务报酬问题)二、研发费用问题o3、研

    6、发费用的会计核算o国科发火2009362号:o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o国税发2008116号:o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o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

    7、的研究开发费用额。二、研发费用问题o4、税务备案管理o苏地税规20103号(加计扣除,税前扣除):o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o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o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o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后有修改);o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o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项目可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o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

    8、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已经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核准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证书批准件。o8、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o9、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o10、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o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二、研发费用问题o4、税务备案管理o苏国税发【2009】

    9、第093号(加计扣除)o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后有修改);o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o3、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o4、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o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o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o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

    10、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o8、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 106户试点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中的企业及项目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二、研发费用问题o实务问题:实务问题:o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包含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费用,是否可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包含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以加计扣除?o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应当扣除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产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应当扣除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收入?的销售收入?o企业研发活动中产生废品,废品变价收入是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活动中产生废品,废品变价

    11、收入是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o苏国税发苏国税发200993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包括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包括:“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此类资料是否此类资料是否应该由第三方出具,企业自己出具的新产品材料说明是否有效?应该由第三方出具,企业自己出具的新产品材料说明是否有效?二、研发费用问题o企业实

    12、际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所申报的研发人员,是否限于企业实际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所申报的研发人员,是否限于项目立项时报送的项目立项时报送的“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中列明的人员?中列明的人员?o国税发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处理的,按号文件中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处理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无形资产的形成往往需要较长摊销,但无形资产的形成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如企业自主研发新技术,经过三年时间形成无形资产,研时间。如企业自主研发新技术,经过三

    13、年时间形成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计算?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计算?o纳税人提供资料称研发项目符合纳税人提供资料称研发项目符合“两个领域两个领域”但没有第三方证据但没有第三方证据,税务机关如何判别?,税务机关如何判别?o研发不成功,是否可享受加计扣除?研发不成功,是否可享受加计扣除?o关于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研发的支出,是否能按照国税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研发的支出,是否能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几个相关问题号文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几个相关问题.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o 1、如何界定上述收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是否等同于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产

    14、品收入?o 2、特殊行业的问题:o 一般认定证书上列明的高新产品名称都是比较专业化的术语名称,与企业开票名称常有出入,或者有些企业的高新技术不形成产品,仅在产品中含有该技术。以上情况下,如何确定高新产品销售比例?o 掌握核心技术,但是主要生产过程都是委托外部加工,自己仅做后道包装、组装等工序,是何收入?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08第第172号文件规定,企业号文件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应达到的比例,以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总额应达到的比例,以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为标准,收入为标准,“最近一年最近一年”如何

    15、确定?如何确定?o 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应申报资料所属期为2008-2010年,则“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所指“最近一年”为2010年。相应的,如果该企业通过认定,则优惠期间为2011、2012、2013纳税年度。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o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惠,相关比例的口径应如何掌握?应优惠,相关比例的口径应如何掌握?o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惠,年度相关指标的比例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口径为“当年度”。o如果主管税务机

    16、关提请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核的,应按照认定办法及指引的规定办理。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o 企业掌握核心技术,但是主要生产过程都是委托外部加工,自己仅做后道包装、组装等工序,是否视为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o 国科发火2008172号o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o

    17、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o苏地税规20103号:o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o2、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o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o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o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18、o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o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o 苏国税发【2009】第093号:o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o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o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o 4、当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等指标说明。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o 国税函2009203号:o 当

    19、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o国税函2009203号:o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o(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o(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20、(见附件);o(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o(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o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o 问题:o 已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偷税行为的,如何处理?五、科技补贴收入的税收待遇 财税201170号:o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o(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

    21、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o(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o(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o 五、科技补贴收入的税收待遇o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o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

    2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科技补贴收入的税收待遇o 科技补贴与加计扣除两者之间的关系。o 例:某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总额150万元,取得财政补贴100万元,企业按加计扣除八大项目自行归集可加计扣除部分为110万元,同时企业财务上归集认定不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中使用财政补贴30万元,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可企业的归集金额并以40万元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五、科技补贴收入的税收待遇o 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中有政府部门或母公司拨款,执行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剔除该部分金额后计算基数,但由于研发项目跨年度,拨款与开发进度不同步,造成前一年度研发费支出大于拨款金额,后一年度则小于拨款金额,导致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不准确,

    23、如何处理?六、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o 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六、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o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

    24、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七、税率适用o财税200969号:o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

    25、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o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o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七、税率适用o国税函2010157号:o(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

    26、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o(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o(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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