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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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 整合 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 工作方案 解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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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编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解读引言 关于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等信息技术的概念。大数据分析技术应用存在的意义在于挖掘分析相关信息并创造一个商业模式,产生双赢或多赢的经济效益。如果说,物联网为大数据的应用提供了系统装备;云计算则为大数据提供了分析工具;移动通信技术为大数据的应用提供了通道和钥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为招标行业大数据服务提供了平台,并影响行业运行和监管的变革,一种称之为智慧招标采购的时代即将到来。在正式讲解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之前简单总结招标投标活动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属性是竞争,体现了四个学科领域的交叉:经济活动、管理活动、技术活动、法律
2、活动、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容 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执行招标程序、完成中标项目(履行合同)三、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质 公权管制下的民事活动。招标投标公权管制和私权图示意:一、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一)制度架构必须招标制度3号令招标公告发布制度4号令自行招标备案制度5号令招标代理资格制度招标法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19号重大项目稽查办法6号令异议投诉制度制度11号令评标专家库制度29号令评标制度12号令招标方案核准制度9号令重大项目监督办法18号令基础制度代理资格制度评标制度监督制度书面报告制度招标法规范的道德环境公平的市场秩序完善的法律制度合同成本+交易成本 第一章:中国特色的公共资源交易 一、公
3、共资源及其交易系统 二、现有各类有形市场的渊源和法定职责 三、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二章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解读 一、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意义 二、条文解读 三、关于整合的思考 一、公共资源及其交易系统(一)公共资源及其交易(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一)公共资源 1、经济学中公共资源的概念 依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N.G regory.Mankiw)先生关于经济学物质分类的标准,所谓公共资源,指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物质;如表一左下方所示 显然,经济学界通常定义的“公共资源”不是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所指的“公共资源”,而是经济
4、学分类中的准公共产品和公共产品。2、依据管理学公共资源的概念 依据我国行政管理学专家夏书章先生解释,公共资源指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生产、生活资料来源,包括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其表现为公益、共有、公用,上述资源中有些没有管理主体的资源不能交易,如空气、南极的雪山等。显然,我们研究的“公共资源”应当全部可以交易。3、“公共资源交易”约定俗成的概念 我们约定俗成的公共资源交易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矿产使用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等,其标的属性大都属于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从交易属性都属于公共采购,交易包括了购买和出卖,采购一般指购买,但是我国的招标采购属于采购交易对
5、象的采购方式,有买有卖,也包含了交易的内容。我们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可全部归纳为公共采购,(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交易平台 在互联网时代,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ics)所指是一种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平台本身不生产产品,但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收取恰当的费用或赚取差价而获得收益。平台经济是近年来快速兴起,并为全世界密切关注的一种新型经营模式。学术界称其为“双边市场”或“双边平台”。这种经营模式的最大特征是有效搭建双边或多边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来连接两类或更多类型的终端顾客,让他们进行交易或者信息交换。平台通过对产业资源、市场资源的整合,可为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
6、间。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互联网时代,公共资源的交易大都已经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电子商务是依托平台的建设发展的,电子交易平台是电子商务的载体。鉴于我们对“公共资源”的约定,我国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有特定的内涵,国家发改委负责同志在发布63号文的吹风会上指出:“交易平台不等同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含了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则、信息系统、场所资源和专家资源构成所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中心”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场所,(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1、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13年颁发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
7、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基于此,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于2015年建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并开始运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在建立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标平台)2、国家信息中心组建的国家公共采购交易平台 2016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提出年内力争建成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使公共资源交易更加规范透明,实现全程监控;2016年4月25日发改委网站披露,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批,项目投资6010万元 这样,为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的全覆盖,2个国家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如何定位和分工就必须厘清,为此,2016年3月28日定位关系以及数据资源采集交互合作备忘录达成的意见和发改
8、委法规司4月5日的批复。(以下简称国家平台)3、两平台的定位和数据资源采集交互合作(1)两平台定位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属性: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流程的专业化服务平台;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功能: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汇总、分类、导航和引领的服务功能招标投标全流程的专业服务功能,(2)连接路径 国家平台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纵向联通: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横向联通: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台、国有产权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平台等;招标平台依托互联网,纵向对接各省市电子招标的公共服务
9、平台、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横向对接各类电子招标交易平台、各行业部门招标服务平台、监督平台。两平台的定位和数据资源采集连接路径和对象示意(3)数据采集规则 地方国家平台和招标平台分别建设且独立运行各自分别装置前置机(专用服务器),按各自数据规范采集数据;两个平台一体化建设的,同步设置前置机按照各自规范采集数据。国家平台未建成前,招标平台先行部署前置机;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息两平台都需要采集,但数据的颗粒度、交互频率、专业性和实效性都不同,招标平台营向国家平台第一时间推送有关数据。(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1、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7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逐步做到平台之外无
10、交易。所谓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包括公共服务系统、交易系统和监督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是该系统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1)公共服务系统由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为综合服务平台,另外还包括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其他政府专业平台如政府采购平台等;该平台属于政府政务平台的延伸,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载体。(2)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是由社会各行业主体或民事主体建立的交易信息平台或交易商务平台。交易平台只有信息流,交易商务平台除了信息流外还包括物流和资金流。有些平台还提供增服务如金融服务,称之为增值平台。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3)著名企业家董明珠说:“只要有交易就有腐败”特别是公共资源交易如果缺
11、乏有效的监督会产生灾难性后果,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的公开性实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以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为后盾,因此各项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电子监督平台履行职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和政府有关部门政务平台的延伸。目前这个系统还在建立过程中。2、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的各专业组成部分之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的核心是服务,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不同,如招标投标的公共服务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刊登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等,信用专业服务平台公布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和征信政策法规等。由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颁布在先,国家和地方都纷纷建立了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后,国家提出
1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概念,由于词义相近特别容易给人造成困惑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关系见下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关系 二、现有各类有形市场的渊源和法定职责(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三)土地有形市场(四)矿业权交易机构(五)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 建立交易中心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群众的创造。依据原建设部建筑市场治乱、企业管理治散、工程质量治差、工程造价求合理的管理目标,1993年北京建筑行业建立了第一个有形市场,并取得较好的管理效果。之后“北京经验”开始在全国建筑行业推广
13、,各地盖大楼装探头。其核心内容是将分散的交易集中到指定场所,以便于监督管理和规范市场。1997年原建设部颁发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推动有形市场的发展。该文件指出:为了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要求有一定建设规模,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中心城市逐步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该阶段发生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中心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具有监督职能。有专家称之为物理整合;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心的性质和职能“一、中心的性质和职能 1、中心是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建立的,自
14、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2、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办理工程报建、承发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等有关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2、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 有形市场是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俗称。狭义上的市场是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上的市场是指为了买和卖某些商品而与其他厂商和个人相联系的一群厂商和个人。市场的规模即市场的大小,是购买者的人数。为和广义的市场区分,建设部将集中交易的场所称之为有形建筑市场,在总结有形市场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原建设部颁布了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
15、的通知(建市2003231号),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职责,取消了监督职能,实行管办分离。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的显著特征是“见证”服务。3、有形市场的规范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运行中也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200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该文件指出:“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践证明,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有益尝试。这项措施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16、,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亟待通过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等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有关精神,现就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体制,完善功能(一)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17、。(二)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有形建筑市场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
18、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有形建筑市场要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提供开、评定标场所、收集存储发布信息、咨询服务、为监督提供条件(四)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尽快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尽快形成全国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公众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发布、投标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透明度。”建设工程有形市场是群众的创造,成立十多年来除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肯定和规范外,在法律上没有设置的而法律依据,
19、基层工作者多次建议给有形市场“上户口”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纳了群众的意见并从公共服务的前瞻性出发,在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上述条款明确了,(1)设置机构的主体 其设置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没有延伸到县级;(2)设置机构的强制性 其作为一种赋权性的行政法规范,这里用“可以”就包含了“也可以不”,所以其不采用“应当”和“必须”,就是表明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来予以设置;(3)设置的机构名称 其之所以被称
20、之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而非“有形建筑市场”,无疑是考虑了发展的前瞻性;(4)设置的机构功能 设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就是为向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社会服务,这种服务包括信息和场地服务;实现招标投标过程中公法规制的公开、公平和公正。(5)设置机构之目的 统一规范是设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制度目的。所谓统一,就是要解决资源分散的问题,所谓规范,就是要立足服务这一定位,规范运行,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等问题。(6)设置机构的要求 条例要求所设置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招投标交易场所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也不是招标代理机构;但事实上,在我国传统的人事和国营企业体制,又往
21、往在所难免地使其要或多或少兼有此类功能。(7)设置机构的收费 条例要求所设置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切实解决不合理收费问题,这自然也与其公共服务的定位是一致的。(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授权(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的依据 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 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2)机构性质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
22、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3)法规对机构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
23、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实践中,集中采购机构称之为政府采购中心,其工作职责的显著特征是“代理”服务。2、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机构的规范 2014年10月11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该文件针对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时,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以及在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管采不分”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
24、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二、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集中
25、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对纳入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考核与指导,促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要求。要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交易中心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四、交易中心要对照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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