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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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法 解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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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广告法解读一、广告代言人 新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名义后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本款要点:1、广告主以外的 2、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 3、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4、代言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广告代言的类型 以下三种类型都是属于从事了推荐、证明活动。根据广告代言人在商业广告中不同作用,可以将广告代言分为三类:1、背景提示型代言 2、推荐或劝诱型代言 3、证明或证言型代言(三)广告代言人的本质和广告代言人人格特征 广告代言的本质是广告主对广告代言人人格特征的商业应用 广告代言人的人格特征
2、要素:名义、形象。1、并非只有名人才可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2、并非所有出现在商业广告中的人物形象都是代言人(四)注意把握广告代言的行为规范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1、真实代言义务 2、未使用不得代言的义务 3、特殊领域的禁止代言义务: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 4、特殊主体的禁止代言义务:未满十周岁的未
3、成年人二、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首要责任。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首要责任。本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等广告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广告活动的各方主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其中广告法主要承担首要责任和最重要责任。二是举证责任。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人和原动力,是广告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或提供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情况具有最完整的
4、知情能力,并且也应当在证实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发布广告,因此广告主负有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举证义务,并承担对广告内容真实性举证不能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除广告法外,其他法律也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展示有所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展示,相关法律的共同点在于要求展示的信息真实、全面,不能引人误解,区别在于有些法律规定了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必须展示的要求。广告法未要求在广告中必须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因此是否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信息和特定信息有表示,以及表示中包含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广告主自行决定。但是,一旦有表示的,就必须“准确、清楚、明白”。(二)
5、导致(认定)广告虚假的要素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贵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或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6、其他情形。三、关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一)影响广告内容真实的要素 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法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上述要素中,包含了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信息和特定信息 一般信息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已经具备的基本信息,例如产地、用途等。特定信息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在特定情况下才具备的信息,例如特定期限内的促销活动导致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变化等。特定信息通常是经销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允诺”的形式出现。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伴随着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在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以多种形式呈现,例如商
7、品的包装、说明书、营销人员的口头介绍,以及商业广告等。(二)导致(认定)广告虚假的要素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8、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从虚假广告定义上分析,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在广告内容上具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二是在结果该广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判定和查处虚假广告的注意事项:1、广告所传递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广告必须有消费者被欺骗的事实发生。2、广告内容似是而非使消费者陷于认识错误,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此时仍可认定为虚假广告。3、广告的陈述或者表述具有实质重要性。所谓实质重要性,也就是说,广告陈述或表示须有能影响消费者决定购买与否的动机。广告宣传的内容不属于情感性的诉求。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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