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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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解析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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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一、概念:一、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适用对象:经营者二、适用对象: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
2、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五)限制竞争行为:(详见(五)限制竞争行为:(详见反垄反垄断法断法)|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六)商业贿赂行为:(六)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
3、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在实际操作中,商业贿赂多发生于一种是无实际业务往来的经营者之间,为了促销而进行贿赂;另一种是尽管存在实际的业务往来,但是折扣过度高于一般的行业规则或者给予其他经营者的折扣。|(七)虚假宣传:(七)虚假宣传: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
4、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八)侵犯商业秘密:(八)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九)低价倾销:(九)低价倾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
5、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十)强买强卖(十)强买强卖: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十一)有奖销售:十一)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十二)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十二)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品声誉。|(十三)串通招投标(十三)串通招投标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
6、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一)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二)职权:|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2005年1月,四川一家生产电池的企业德先科技公司起诉日本索尼株式会社设置技术壁垒,涉嫌垄断。理由是索
7、尼及其控股公司生产的数码摄像机和照相机 的电池附有智能密钥识别系统。这一系统直接导致包括四川德先科技在内的同行业其他品牌的电池在未解码的情况下,无法应用到索尼产品上。索尼公司设置的这项技术壁垒无疑激怒了国内许多企业。因为与索尼公司比,目前国内电池企业的成本优势大,如果没有这项壁垒,那么在索尼电子设备上使用的多半会是中国的电池产品。据估计,仅这一项市场价值一年就在2亿多元人民币。这次索尼公司是以涉嫌垄断被起诉的。据说,索尼公司的这种捆绑式销售行为,如果依据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以及欧盟的反垄断法,都会被指控为不良竞争行为而受到禁止和取缔的。但在中国恐怕就并不容易了。|据了解,索尼的这一技术壁垒实
8、际是infolithium技术。用索尼自己的话来讲,是增添了电池精确显示的功能,但对兼容其它厂商 的产品的确产生了排他性。从这一点来说,索尼确有垄断嫌疑。但当时国内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商务部想对索尼进行反垄断调查也无章可循。|2007年7月20日,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的电信资费在全国仍处于较高水平,设置不合理的手机月租费、国内漫游费和各种套餐的问题仍没有解决。”|2002年,曾提出“百种期刊,上门征订,投递到户,不怕楼高”口号、给当地报刊发行业带来冲击的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苦苦支撑了3年之后,不得不退出报刊征订发行市场。失利的原因,是难以突破邮政垄断报刊发行的政策
9、障碍。|不仅仅是这些热点新闻中,其实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与“行政性垄断”打交道。我们至今无法看到家中固定电话的通话详单,也没有一家电信公司愿意提供这种“不亏本”的服务;我们被迫接受每张火车票20%的退票费,对该幅度基本上没有任何发言权,即使有仗义的律师已经挺身而出,也难以打破现有的“铁老大”格局|我国在经受各方压力并权衡利弊后,最终将行政性垄断写入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反垄断法,并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结束了我国反垄断法13年的立法进程,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完全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阴影,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1 我国境内境内经
10、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1.2 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境外的垄断境外的垄断行为。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行政性垄断和行政垄断 法律禁止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一、定义 1、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2、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是存在着协同行为。垄断协议:两类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例如:海信和海尔;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
11、,例如:生产商与经销商|(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在1981年和1982年初,美国航空公司(AA)和勃兰尼夫航空公司(BA)的客源竞争异常激烈,两家竞相削价以争夺市场份额,价格战频频。1982年2月21日,AA总裁克伦代尔与BA总裁帕特南通了一次电话,其中的关键内容是:|克伦代尔先生没料到的是,这次通话被录了音。AA的总裁先生错了,公司首脑并不能讨论他们想讨论的任何事情,和竞争对手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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