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在巴塞尔协议中的使用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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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评级在巴塞尔协议中的使用信用分析概述信用分析概述巴塞尔协议简介巴塞尔协议简介我国信用评级发展我国信用评级发展目录目录信用评价方法信用评价方法巴塞尔协议简介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巴塞尔协议I 在联邦德国的赫尔斯塔银
2、行与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的的二年,也就是1975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出台,核心内容是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的缺位的现实,强调任何国外机构不能逃避监管,并且母国和东道国共同承担责任。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简称巴塞尔协议。该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成为首次被广泛接受的监管理念。巴塞尔协议I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
3、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巴塞尔协议 I反映出监管理念的根本转变 一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二是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三是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 率监管机制,即将资本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资 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巴塞尔协议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
4、框架。据调查,有88个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地区、拉丁美洲、中东和非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欧洲国家(或地区)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且大部分国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其最主要的特点则是 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进一步丰富 了资本监管的手段,从多个维度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提出了要求,更加强调从多视角、多层次进行灵活宽 松的资本监管。巴塞尔协议 最新出台的 巴塞尔协议 则更多地加强了 巴塞尔协议 银行监管体系中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和监管检查两大支柱,其监管理念更倾向于风险的监 管防范,更关
5、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而该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流动性监管新标准也被视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共条,个附录。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市场约束(强调市场的监督作用)。第一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
6、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现状。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地,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第二支柱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1: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7、原则2: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3: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4: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第二支柱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
8、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督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处理。第三支柱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就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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