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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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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企业 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 条例 讲解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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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6年6月标题添加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前言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标题添加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管理|特殊业务处理|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境外所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0072007年3 3月16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2008年1 1月1 1日起施行。20072007年1111月2828日,国务院第197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

    2、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涉及文件: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008159159号)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涉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200982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12011年第4545号)(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 3、提供劳务的场所;4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纳税义务范围 1 1、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范围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4、范围:(1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2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所得的具体内容 1、生产经营所得 如:销售货物所得、提供

    5、劳务所得等 2、其他所得 如: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二)对所得的具体理解 1 1、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2 2、所得包括货币所得和非货币所得。3 3、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4 4、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三)境内外所得的划分(条例第7条)1、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认。2、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认。(2)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 4、股息红利等

    6、权益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转让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 6、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1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5%。2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这类所得,适用税率为20%20%。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以实际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

    7、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条例第9 9条)(二)税法优先原则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法第5条)三、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法第6条,条例第14条至22条)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条例第12条)涉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008875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00882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201079号)前四条(一)收入确认的一般情况 1 1、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

    9、(1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收入确认金额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具体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时间(1 1)托收承付。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 2)预收款。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 3)需安装检验的商品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 4)委托代销。

    10、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具体销售方式收入确认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折扣折让。(1 1)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2 2)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

    11、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3 3)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销售退回是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额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

    12、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买一赠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2 2、提供劳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 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12个 月,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收入的条件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1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 3)交易中已

    13、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收入确认金额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具体劳务收入的确认(1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 5)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

    14、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6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7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3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

    15、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4 4、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 5、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 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6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7 7、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按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三、不征税收入(法第7条

    16、,条例第26条)1 1、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 2、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3、政府性基金 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4、其他不征税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涉及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

    17、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2008151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0117070号)其他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四、税前扣除(一)税前扣除的原则1、真实性 支出必须是已经真实发生的 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在税前重复扣除2、相关性 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直接相关。3 3、合理性 支出是正常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4、权责发生

    18、制 5、合法原则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6、配比原则 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7、确定性原则 支出不论何进支付,金额必须是确定的。8、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二)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1、允许扣除的支出(法第8条,条例第29条至33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成本,是指企业

    19、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涉及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

    20、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200957号)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112011年第2525号)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2 2、不准予扣除项目(法第1010条)(1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 2)企业所得税税款;(3 3)税收滞纳金;(4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 5)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 6)赞助支出

    21、;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7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8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涉及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15号)(三)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1 1、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条例第34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

    22、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涉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20093号)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性的确认原则:(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

    23、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2012年第1515号公告)第一条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

    24、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2015年第3434号公告)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20093 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

    25、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2 2、工资附加费的税前扣除(1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14%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4040条)涉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20093号)(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2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2%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41

    26、41条)涉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2010年第24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2011年第3030号)(3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4242条)涉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092022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59 号)财政

    27、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63 号)3 3、保险支出和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1 1)基本社会保障性费用(条例第3535条)(2 2)补充社会保险涉及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0092727号)(3 3)财产保险(条例第4646条)(4 4)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其他国家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商业保险费(条例第3636条)4 4、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条例第3737、3838条)(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

    28、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涉及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2008 121 12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2009777号 )(一)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4646条和财税20081212008121号执行。(二)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

    29、息支出:1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总局20112011年3434号)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3 3)借款费用资本化(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30、、无形资产和经过12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5 5、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条例第43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涉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09202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079 79 号)第八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3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 6、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条例第44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涉及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201248号)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

    32、 0%3 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7、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法第9 9条,条例第5151、5252、5353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 1、救助灾害、救济贫

    33、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涉及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20151411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2009124号 )8、固定资产租赁支出(条例第47条)(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租赁费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9

    34、9、劳动保护支出(条例第48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道路施工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1010、手续费佣金支出涉及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0092929号)1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10%计算限额。2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

    35、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的5%5%计算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20093131号)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2012年第1515号)第三、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32013年第5959号)1111、开办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

    36、税函200920099898号)第九条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079 79 号)第七条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 国税函2 00 92 00 9 98 98 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2012年第1515号公告)第五条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

    37、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12、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2012年第1515号)第六条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5年。13、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扣除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38、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20144242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五、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法第18条,条例第10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涉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39、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2010年公告第2020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02010年1212月1 1日开始执行。一、资产的概念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长期待摊费用等。(条例第5656条)二、资产税务处理的原则(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

    4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二)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持有期间的的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三、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条例第57条)(一)计税基础确定方法(条例第58条)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

    41、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二)固定

    42、资产的折旧1、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法第11条)(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2 2、计提折旧的起止时间(条例第5959条)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3、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4 4、折旧年限(条例第6

    43、060条)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规定:(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5 5、计提折旧方法(1)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2)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直线法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月折旧额当月

    44、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加速折旧方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 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净值年折旧率 最后两年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预计净残值)2 开始不考虑净残值,最后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2、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三)固定资产的处置 1、转让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产生的损失,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盘亏损失:非正常损失向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涉及文件:国家

    45、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079 79 号)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12 个月内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2010年第1313号)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46、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2011年第34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2014年第2929号)第五条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处理。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处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扣除,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条例第65条)(一

    47、)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条例第6666条)1 1、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2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3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二)无形资产的摊销(条例第6767条)1 1、摊销方法:直线法2 2、摊销时间:不得少于10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

    48、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3 3、不得计算摊销额的无形资产(法第1212条):(1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 2)自创商誉;(3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的无形资产。(三)无形资产的处置 1 1、出售: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计税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 2、无形资产损失:履行申报程序后税前扣除。五、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消耗性生物资产:为出售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以防护、

    49、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一)计税基础确定方法(条例第6262条)1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二)折旧计算(条例第6363条)1 1、折旧方法:直线法2 2、最低折旧年限:1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10年;2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 3年。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条例第7171条)债权性投资:指购买债券、债权的投资,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以契约的

    50、形式规定了还本付息的期限和金额。权益性投资:指以购买被投资单位股票、股份、股权等类似形式进行的投资,有权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一)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1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投资资产的处置 1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法第1414条)2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涉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2011年第34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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