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法之理论与实务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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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理论 实务 解析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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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罰法之理論與實務解析行政罰法之理論與實務解析報告人報告人 :黃聰明黃聰明 博士博士 2目次目次壹、序言壹、序言 行政適用法律的構造分析行政適用法律的構造分析貳、認識行政罰法貳、認識行政罰法參、行政裁罰之法律原則參、行政裁罰之法律原則肆、行政裁罰之程序規定肆、行政裁罰之程序規定伍、小結伍、小結3 壹、序言:行政適用法規的結構分析壹、序言:行政適用法規的結構分析 (大前題)(小前題)(結論)法律規定 法律事實 法律效果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甲刺乙死 死刑、無期徒刑 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判斷(涵攝)行政裁量(先決定裁量、後選擇裁量)原則上:受司法審查
2、。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例外時:法律用語,使用 例外時:裁量逾越 不確定法解概念,裁量濫用、讓行政機關具有判斷餘地時,裁量怠惰時,司法才不予審查。司法才予審查 司法的自制與司法的界限司法的自制與司法的界限4 一、司法的自制:一、司法的自制:司法具有審判能力,但因權力分立等特定理由,自我約束而將其排除於司法權的對象之外。例如:屬於國家統治行為、屬於國會自律事項、二、司法的界限:二、司法的界限:司法對於某些事項,在性質上不具有審判能力。例如:宗教教義之紛爭、高度屬人性事件、高度科技性、高度專業性事物、三、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殘留 1、管理關係:不變更身分 2、基礎關係:變更身分5 貳、認識行政罰法貳
3、、認識行政罰法一、行政罰法概要一、行政罰法概要1 1、法例:、法例:1-61-62 2、責任:、責任:7-137-133 3、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14-17 14-17 4 4、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18-2318-235 5、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24-2624-266 6、時效:、時效:27-2827-287 7、管轄機關:、管轄機關:29-3229-328 8、裁處程序:、裁處程序:33-4433-449 9、附則:、附則:45-4645-466 二、行政罰法的定位:二、行政罰法的定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罰
4、鍰、沒入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11 1、區分基本法、區分基本法(準據法準據法):):普通法:普通法:行政罰法與行政程序法適用順序行政罰法與行政程序法適用順序2 2、區分罰鍰、區分罰鍰:行政秩序罰行政秩序罰 怠金怠金:行政執行罰行政執行罰 罰金罰金:刑事罰刑事罰3 3、區分沒收:刑事從罰、區分沒收:刑事從罰 沒入:行政秩序罰沒入:行政秩序罰對於不具裁罰性質,例如:行政契約之不履行、或行政處分附款性質之保證金事項,不宜用沒入保證金,而應以保證金不予發還為宜。(例如: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參照)7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三、行
5、政處罰的種類: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21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2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3 3、影響名譽之處分:、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4 4、警告性處分:、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
6、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不具裁罰性。各項競賽、評鑑結果之名次順序之公布,不具裁罰性。8 四、四、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關於是否具裁罰性,通說以負面表列方式,即下列情形,不具裁罰性:1 1、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之不利處分,不具裁罰性。、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之不利處分,不具裁罰性。例如:區域計畫法第21條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電子遊戲管理條例第25條之限期令其改善等是。2 2、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不必然具裁罰性。、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不必然具裁罰性。例如:證券交易法第59條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
7、特許執照,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石油管理法第17條之廢止同意等,均係因相對人未符合法規之要件所致,故非屬行政罰。3 3、行政保全措施不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保全措施不屬裁罰性不利處分。例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是。9五、行政處罰的責任:五、行政處罰的責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構成要件該當性可歸責性違法性構成要件該當性可歸責性違法性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一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該當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符合行政法規所規範的各該類型處罰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二二)
8、、行政處罰之可歸責性、行政處罰之可歸責性:含責任能力與責任條件 1 1、責任能力:、責任能力:依年齡及精神狀態作區分、9(1)、無責任能力: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2)、限制責任能力: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3)、原因自由行為之法律效果: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10 2 2、責任條件:、責任條件: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要素。(1)(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9、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7 7(2)(2)、行政處罰責任條件之演進過程:、行政處罰責任條件之演進過程:無過失責任:行政法院62年度判字第30號判例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推定過失責任:1991年3月8日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
10、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過失責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7(3)(3)、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究該推定?或視為?11 (3)(3)、故意:、故意:(A)(A)、直接故意:、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B)(B)、間接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4)(4)
11、、過失:、過失:(A)(A)、無認識過失:、無認識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B)(B)、有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5)(5)、所謂重大過失重大過失者,素來多以過失行為之情節明顯重大者或行為人缺乏處理事務上一般人之注意程序者,為重大過失。惟具體而言,應以過失行為之內容,包含有違反法規之成分者,為重大過失。(6)(6)、所謂無過失責住無過失責住者,即不論行為之歸責性,只要有損害之結果發生,即應負其責任之謂。12 (三三)、禁止錯誤之法律效果:、禁止錯誤之法律效果: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
12、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8(四四)、違反防止義務、監督義務;、違反防止義務、監督義務;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10。(第15條第2項參照)(具有支配權源,應負監督、管理之責)(五五)、行政處罰之違法性、行政處罰之違法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如具有下列阻卻違法阻卻違法之事由,即因欠缺違法性而不予處罰。1 1、依法令之行為:、依法令之行為: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
13、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11(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所規定之法定程序參照。)2 2、正當防衛行為:、正當防衛行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123 3、緊急避難行為:、緊急避難行為: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1313 六、行政處罰之對象:六、行政處罰之對象:1 1、行為人之範圍:、行為人之範圍: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
14、地方機關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或其他組織。3 行政程序法第21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2 2、行政機關雖無權利能力,但係行為主體,亦得成為受處罰之對象:、行政機關雖無權利能力,但係行為主體,亦得成為受處罰之對象: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1714 參、參、行政處罰的法律原則行政處罰的法律原則一、依法行政原則一、依法行政原則的二項子原則 1 1、法律優位、法律優位:尊重法律的位階高於命令,行政作為不得抵觸法律,法律
15、禁止的事項,行政機關自不得為之。反之,對於人民有利的事項,法無明文禁止者,即得為之。例如:各類補助。2 2、法律保留、法律保留:依憲法第23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凡對於限制人民權利自由,即對於人民不利的重要事項,必須法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例如:兵役、課稅、行政裁罰。二、處罰法定原則二、處罰法定原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罪刑法定主義)1、行政罰法第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所謂行政罰之處罰法定原則。2、此之法律法律,依大法官釋字第313、394、402號解釋意旨,應包括經法律就處罰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為具體明確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
16、法規命令。3、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之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4、類推適用禁止原則、不溯既往原則15 三、從新從輕原則三、從新從輕原則(時間的例外)為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時之適用原則,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何者最有利?應比較何種法律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即就整個法律狀態加以審認。):限時法的處罰問題?1 1、刑法第
17、、刑法第2 2條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2 2、稅捐稽徵法第、稅捐稽徵法第4848條之條之3 3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3 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 3條條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4 4、中央
18、法規標準法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18條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16 四、便宜原則四、便宜原則(情節輕微的例外)行政罰法第19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
19、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7 五、一事不二罰原則五、一事不二罰原則 1 1、處罰種類相同,從一重處罰原則處罰種類相同,從一重處罰原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20、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242 2、刑事罰優先、及不併罰原則、刑事罰優先、及不併罰原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另、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26:對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之處理方式?六、數行為,採併罰原則六、數行為,採併罰原則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2518 七、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原則七、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原則 1 1、故意共同違法之
21、併罰原則:、故意共同違法之併罰原則: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14(1)、單一行為人、單一行為人之概念:係指對於參與違反行政義務者之處罰,皆予以處罰,而不採如同刑法上之區分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之方式,其目的係為使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能趨於單純,且減輕適用者之負擔。(2)、所謂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係指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具有例如公務員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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