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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行政罚法之理论与实务解析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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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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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行政 理论 实务 解析 课件
    资源描述:

    1、 行政罰法之理論與實務解析行政罰法之理論與實務解析報告人報告人 :黃聰明黃聰明 博士博士 2目次目次壹、序言壹、序言 行政適用法律的構造分析行政適用法律的構造分析貳、認識行政罰法貳、認識行政罰法參、行政裁罰之法律原則參、行政裁罰之法律原則肆、行政裁罰之程序規定肆、行政裁罰之程序規定伍、小結伍、小結3 壹、序言:行政適用法規的結構分析壹、序言:行政適用法規的結構分析 (大前題)(小前題)(結論)法律規定 法律事實 法律效果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甲刺乙死 死刑、無期徒刑 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判斷(涵攝)行政裁量(先決定裁量、後選擇裁量)原則上:受司法審查

    2、。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例外時:法律用語,使用 例外時:裁量逾越 不確定法解概念,裁量濫用、讓行政機關具有判斷餘地時,裁量怠惰時,司法才不予審查。司法才予審查 司法的自制與司法的界限司法的自制與司法的界限4 一、司法的自制:一、司法的自制:司法具有審判能力,但因權力分立等特定理由,自我約束而將其排除於司法權的對象之外。例如:屬於國家統治行為、屬於國會自律事項、二、司法的界限:二、司法的界限:司法對於某些事項,在性質上不具有審判能力。例如:宗教教義之紛爭、高度屬人性事件、高度科技性、高度專業性事物、三、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殘留 1、管理關係:不變更身分 2、基礎關係:變更身分5 貳、認識行政罰法貳

    3、、認識行政罰法一、行政罰法概要一、行政罰法概要1 1、法例:、法例:1-61-62 2、責任:、責任:7-137-133 3、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14-17 14-17 4 4、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18-2318-235 5、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24-2624-266 6、時效:、時效:27-2827-287 7、管轄機關:、管轄機關:29-3229-328 8、裁處程序:、裁處程序:33-4433-449 9、附則:、附則:45-4645-466 二、行政罰法的定位:二、行政罰法的定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罰

    4、鍰、沒入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11 1、區分基本法、區分基本法(準據法準據法):):普通法:普通法:行政罰法與行政程序法適用順序行政罰法與行政程序法適用順序2 2、區分罰鍰、區分罰鍰:行政秩序罰行政秩序罰 怠金怠金:行政執行罰行政執行罰 罰金罰金:刑事罰刑事罰3 3、區分沒收:刑事從罰、區分沒收:刑事從罰 沒入:行政秩序罰沒入:行政秩序罰對於不具裁罰性質,例如:行政契約之不履行、或行政處分附款性質之保證金事項,不宜用沒入保證金,而應以保證金不予發還為宜。(例如: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參照)7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三、行

    5、政處罰的種類: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21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2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3 3、影響名譽之處分:、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4 4、警告性處分:、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

    6、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不具裁罰性。各項競賽、評鑑結果之名次順序之公布,不具裁罰性。8 四、四、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關於是否具裁罰性,通說以負面表列方式,即下列情形,不具裁罰性:1 1、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之不利處分,不具裁罰性。、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之不利處分,不具裁罰性。例如:區域計畫法第21條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電子遊戲管理條例第25條之限期令其改善等是。2 2、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不必然具裁罰性。、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不必然具裁罰性。例如:證券交易法第59條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

    7、特許執照,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石油管理法第17條之廢止同意等,均係因相對人未符合法規之要件所致,故非屬行政罰。3 3、行政保全措施不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保全措施不屬裁罰性不利處分。例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是。9五、行政處罰的責任:五、行政處罰的責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構成要件該當性可歸責性違法性構成要件該當性可歸責性違法性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一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該當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符合行政法規所規範的各該類型處罰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二二)

    8、、行政處罰之可歸責性、行政處罰之可歸責性:含責任能力與責任條件 1 1、責任能力:、責任能力:依年齡及精神狀態作區分、9(1)、無責任能力: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2)、限制責任能力: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3)、原因自由行為之法律效果: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10 2 2、責任條件:、責任條件: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要素。(1)(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9、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7 7(2)(2)、行政處罰責任條件之演進過程:、行政處罰責任條件之演進過程:無過失責任:行政法院62年度判字第30號判例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推定過失責任:1991年3月8日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

    10、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過失責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7(3)(3)、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究該推定?或視為?11 (3)(3)、故意:、故意:(A)(A)、直接故意:、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B)(B)、間接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4)(4)

    11、、過失:、過失:(A)(A)、無認識過失:、無認識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B)(B)、有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5)(5)、所謂重大過失重大過失者,素來多以過失行為之情節明顯重大者或行為人缺乏處理事務上一般人之注意程序者,為重大過失。惟具體而言,應以過失行為之內容,包含有違反法規之成分者,為重大過失。(6)(6)、所謂無過失責住無過失責住者,即不論行為之歸責性,只要有損害之結果發生,即應負其責任之謂。12 (三三)、禁止錯誤之法律效果:、禁止錯誤之法律效果: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

    12、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8(四四)、違反防止義務、監督義務;、違反防止義務、監督義務;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10。(第15條第2項參照)(具有支配權源,應負監督、管理之責)(五五)、行政處罰之違法性、行政處罰之違法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如具有下列阻卻違法阻卻違法之事由,即因欠缺違法性而不予處罰。1 1、依法令之行為:、依法令之行為: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

    13、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11(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所規定之法定程序參照。)2 2、正當防衛行為:、正當防衛行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123 3、緊急避難行為:、緊急避難行為: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1313 六、行政處罰之對象:六、行政處罰之對象:1 1、行為人之範圍:、行為人之範圍: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

    14、地方機關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或其他組織。3 行政程序法第21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2 2、行政機關雖無權利能力,但係行為主體,亦得成為受處罰之對象:、行政機關雖無權利能力,但係行為主體,亦得成為受處罰之對象: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1714 參、參、行政處罰的法律原則行政處罰的法律原則一、依法行政原則一、依法行政原則的二項子原則 1 1、法律優位、法律優位:尊重法律的位階高於命令,行政作為不得抵觸法律,法律

    15、禁止的事項,行政機關自不得為之。反之,對於人民有利的事項,法無明文禁止者,即得為之。例如:各類補助。2 2、法律保留、法律保留:依憲法第23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凡對於限制人民權利自由,即對於人民不利的重要事項,必須法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例如:兵役、課稅、行政裁罰。二、處罰法定原則二、處罰法定原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罪刑法定主義)1、行政罰法第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所謂行政罰之處罰法定原則。2、此之法律法律,依大法官釋字第313、394、402號解釋意旨,應包括經法律就處罰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為具體明確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

    16、法規命令。3、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之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4、類推適用禁止原則、不溯既往原則15 三、從新從輕原則三、從新從輕原則(時間的例外)為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時之適用原則,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何者最有利?應比較何種法律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即就整個法律狀態加以審認。):限時法的處罰問題?1 1、刑法第

    17、、刑法第2 2條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2 2、稅捐稽徵法第、稅捐稽徵法第4848條之條之3 3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3 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 3條條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4 4、中央

    18、法規標準法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18條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16 四、便宜原則四、便宜原則(情節輕微的例外)行政罰法第19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

    19、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7 五、一事不二罰原則五、一事不二罰原則 1 1、處罰種類相同,從一重處罰原則處罰種類相同,從一重處罰原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20、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242 2、刑事罰優先、及不併罰原則、刑事罰優先、及不併罰原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另、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26:對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之處理方式?六、數行為,採併罰原則六、數行為,採併罰原則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2518 七、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原則七、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原則 1 1、故意共同違法之

    21、併罰原則:、故意共同違法之併罰原則: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14(1)、單一行為人、單一行為人之概念:係指對於參與違反行政義務者之處罰,皆予以處罰,而不採如同刑法上之區分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之方式,其目的係為使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能趨於單純,且減輕適用者之負擔。(2)、所謂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係指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具有例如公務員之身

    22、分、內外國人之身分或或具有親屬關係而言,在現行法上尚有雇主、父母、汽車所有人等。(3)、共同違法、分別處罰共同違法、分別處罰。19 2 2、私法人之代表權人私法人之代表權人併罰一、:併罰一、: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15-13 3、私法人之代表權人私法人之代表權人併罰二、:併罰二、: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

    23、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15-2實務上,第一階段處罰法人並副知負責人,第二階段再併罰負責人。實務上,第一階段處罰法人並副知負責人,第二階段再併罰負責人。類此,對於依法得併罰行為人與所有權人之情形,應遵守處罰行為人為原類此,對於依法得併罰行為人與所有權人之情形,應遵守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為例外之原則,於第一階段處罰行為人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為例外之原則,於第一階段處罰行為人(行為責任行為責任)並並副知所有權人限期改善,第二階段再併罰所有權人副知所有權人限期改善,第二階段再併罰所有權人

    24、(狀態責任狀態責任),始符比例原則。,始符比例原則。(內政部營建署91.12.3營署建管字第0912918707號函。)4 4、罰鍰之擴張:、罰鍰之擴張: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處之。15-35 5、非法人團體之準用:、非法人團體之準用:前條之規定,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之。1620 八、比例原則:八、比例原則: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關連性)。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損

    25、害最小性)。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損益均衡性)。九、裁處之審酌加減:九、裁處之審酌加減:181 1、裁處之審酌:、裁處之審酌: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刑57參)2 2、罰鍰之加重:、罰鍰之加重: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刑58參)3 3、裁處之減輕或免除:、裁處之減輕或免除: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

    26、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21 十、十、不當得利之追繳:不當得利之追繳: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以行政處分為之。20關於其所受

    27、財產上利益價值,係採淨額主義,而不採總額主義。關於不當得利之追繳性質上並非制裁,故與責任能力、責任條件等無關。十一、處罰明確性原則十一、處罰明確性原則 法律本身及行政機關之行政作為均應具體明確,其意義非難以理解(可理解性),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可預見性、即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違反?應受何種的處罰種類、程度等),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可審查性)者,始符合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號解釋參照)。十二、當事人有利不利應予注意原則十二、當事人有利不利應予注意原則 行政處分書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行政機關有說理義務、教示義務。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裁處書,並為送達送達。

    28、4422 十三、信賴保護原則十三、信賴保護原則 1、行政機關有信賴基礎 2、人民有信賴的表現 3、行政機關將信賴基礎除去 4、人民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行程119。十四、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十四、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 禁止裁量濫用、裁量逾越、裁量怠惰。十五、平等原則十五、平等原則23 肆、行政裁罰之程序規定肆、行政裁罰之程序規定一、公法上的時效規定:一、公法上的時效規定

    29、:(一一)、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271、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2、同時觸犯刑事罰與行政罰之情形,關於其行政罰之裁處時效,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3、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4、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455 5、時效停止:、時效停止: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

    30、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28:擬清時效停止與時效中斷:此之裁處權時效,未參仿刑法第80條之規定,區分違反行政法義務之類型,而統一規定為三年之評論。24 (二)、行政程序法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三)、行政執行法7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

    31、得舉發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五)、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25 二、行政裁罰之管轄二、行政裁罰之管轄 6、29-321 1、行政裁罰之管轄權:、行政裁罰之管轄權: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行為或結果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6:中華民國領域之範

    32、圍?2 2、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外國船艦或航空器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行為後其船艦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其管轄機關時,得由行為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293 3、複數管轄

    33、:、複數管轄: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行為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內者,各該行為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3026 4 4、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

    34、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315 5、刑事競合之處理程序:、刑事競合之處理程序: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前項移送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3227三、三、行政裁罰之正當法律程序行政裁罰

    35、之正當法律程序1 1、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332 2、依職權調查事實證據、依職權調查事實證據: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3 3、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調查事實證據之方法、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調查事實證據之方法: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行程38)、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行程39)、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行程40)、得選

    36、定適當之人為鑑定。(行程41)、得實施勘驗(行程42)。28 4 4、陳述意見:、陳述意見:行政程序法第行政程序法第102102條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罰法第行政罰法第4242條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條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37、顯然違背公益。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七、法律有特別規定。五、聽證程序五、聽證程序: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4329 四、對現行違規者之強制處分:四、對現行違規者之強制處分:1、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

    38、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342 2、行為人對強制處分之異議程序:、行為人對強制處分之異議程序: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

    39、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35 30 五、沒入:五、沒入:1 1、沒入之原則:、沒入之原則: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21。(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例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8條第2項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不問何人所有,沒入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2 2、沒入之例外、沒入之例外(擴張擴張):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

    40、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223 3、逃避沒入之追徵價額:、逃避沒入之追徵價額: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234 4、追徵之方式:、追徵之方式: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以行政處分為之

    41、。2331 六、扣留六、扣留1 1、扣留之原則:、扣留之原則: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所必要者為限。362 2、強制扣留:、強制扣留: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373 3、扣留紀錄扣留紀錄與收據:與收據: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

    42、名目,交付之。3832 4 4、扣留物之處置:、扣留物之處置: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395 5、扣留物之發還:、扣留物之發還: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其經依前條規定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或毀棄者,發還或償還其價金。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40

    43、6 6、對扣留不服對扣留不服之之聲明異議聲明異議: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情形,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4133 肆、小結肆、小結 體體認變動的時代,熟悉行政法學,認變動的時代,熟悉行政法學,遵循法定的程序,貫徹依法行政,遵循法定的程序,貫徹依法行政,落實行政的裁罰,邁向法治國家,落實行政的裁罰,邁向法治國家,保障人民的權利,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人民的權利,提高行政效能。行政法學研究信箱:huangtm mail.dyu.edu.tw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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