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42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母婴保健法律法规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400028
  • 上传时间:2022-12-06
  • 格式:PPTX
  • 页数:42
  • 大小:3.19M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母婴保健法律法规课件.pptx》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母婴 保健 法律法规 课件
    资源描述:

    1、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母婴保健法律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法规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母婴保健概述母婴保健概述1.1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1.2母婴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母婴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1.3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4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了解母婴保健的工作方针和技术服务内容。了解母婴保健各阶段的内容和特点。了解母婴保健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了解母婴保健相关的法律责任。某医院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案例2012年7月19日上午9时,某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到举报投诉,称某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

    2、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等医疗行为。卫生监督员立即前往调查,发现该医院现场不能出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但是却有众多与母婴保健相关的仪器、设备、药品和一本印有“治疗情况统计表”的登记本,登记时间从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7月18日,记载有多份终止妊娠的记录。案案 例例 引引 导导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院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 326.5元,

    3、罚款15 000元。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1.1 母婴保健概述母婴保健概述 母婴保健1.1.1 母婴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运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对母亲和儿童、婴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维持与保护。根据中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1.1 母婴保健概述母婴保健概述 (1)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

    4、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3)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4)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5)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1.1 母婴保健概述母婴保健概述 母婴保健的法律依据1.1.2 母婴保健法是调整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1 母婴保健概述母婴保健概述 中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

    5、,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优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如1987年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等。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对母亲和婴儿保护的最重要的立法。2001年6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颁布并实施。1.1 母婴保健概述母婴保健概述 母婴保健法确立了“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的基准点,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母婴提供保健服务的职责,界定了母婴保健服务的内容

    6、、对象和管理方式,明确了对医疗保健机构及母婴保健人员的要求。它的颁布和实施顺应了国际潮流,有利于提高母婴健康水平、促进中国母婴保健事业发展。1.1 母婴保健概述母婴保健概述 母婴保健服务的工作方针和技术服务1.1.3 母婴保健法是调整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1.1 母婴保健概述母婴保健概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2)婚前医学检查。(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4)助产技术。(5

    7、)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6)新生儿疾病筛查。(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 婚前保健1.2.1 婚前保健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婚前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通过婚前保健服务,一方面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卫生指导,提供婚前卫生咨询;另一方面通过婚前医学检查能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严重先天病残儿的出生。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

    8、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的内容婚前保健的内容1.(1)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主要包括: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遗传病的基本知识;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其他生殖健康知识。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2)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卫生咨询是指医疗保健人员针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提供医学意见,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

    9、,提出适当的建议,以帮助其做出科学的决定。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3)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或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等内容。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且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

    10、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医学检查的意见婚前医学检查的意见3.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

    11、幼儿保健知识链接知识链接 强制性婚前检查的变迁中国最早关于强制婚检的制度源于中国最早关于强制婚检的制度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健法,该法第,该法第1212条规定: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于制定于20012001年年6 6月月2020日,第日,第1616条规条规定: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

    12、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1111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婚姻法婚姻法于于20012001年年4 4月月2828日修改,日修改,其第其第7 7条第条第2 2项规定: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的,禁止结婚。第的,禁止结婚。第1010条第条第3 3项规定: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于于

    13、20032003年年1010月月1 1日实施,第日实施,第5 5条规定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不再包括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不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意味着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取消,这意味着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取消强制婚检,把是否婚检的选择

    14、权交给当事人,这是中国法律、强制婚检,把是否婚检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这是中国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但不再强制并不等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但不再强制并不等同于婚检不重要。同于婚检不重要。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 孕产期保健1.2.2 孕产期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为从怀孕开始至产后的42天内的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是母婴保健的中心环节。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孕产期保健的内容孕产期保健的内

    15、容1.(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

    16、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高危因素的医学指导和检查高危因素的医学指导和检查 2.孕妇有以下高危因素时,应当接受医学指导和检查:(1)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2)严重的精神性疾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产前诊断产前诊断 3.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7、,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5)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产前诊断技术严禁用来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产时保健产时保健 4.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

    18、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5.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要求在新生儿出生后30天以

    19、内领取,并以此作为申报户口的依据。1.2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 婴幼儿保健1.2.3 婴幼儿保健指对从出生到3周岁以内的儿童进行的保健。其卫生保健内容包括:(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2)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3)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1.2 婚前

    20、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 (4)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5)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6)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1.3 母婴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母婴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母婴保健机构1.3.1 母婴保健

    21、机构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 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母婴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母婴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1.3 母婴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母婴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22、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1.3 母婴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母婴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1.3.2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和从事

    23、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1.4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 行政责任1.4.1 (1)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鉴定证明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责令停止;警告;处5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

    24、并使用。1.1 母婴保健概述母婴保健概述 (2)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1.4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 (3)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1.4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 民事责任1.4.2 (1)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提供母婴保健服务过程中,造

    25、成就诊人人身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1.4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 (2)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人员,擅自提供母婴保健服务,造成当事人人身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1.4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 刑事责任1.4.3 (1)医疗事故罪:具有执业资格的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335条的规定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1.4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 (2)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336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1.4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 (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谢谢观看!谢谢观看!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母婴保健法律法规课件.pptx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4400028.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