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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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解读提要解读提要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三、执法重点三、执法重点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旅游区(风景旅游区、景区、旅游点、景点等)旅游区(风景旅游区、景区、旅游点、景点等):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意义上的概念不同,旅游区是一个通俗意义上的
2、概念,简单地讲,凡是具有旅游功能的区域均可以称之为旅游区,区域范围很难界定,小到乡村、城市街区,大到整个城市、国土资源。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地面、地下不可移动的一组群体或单体文物,由文物本体、附属物、历史风貌及人文环境等要素有机组成;一般分为国家级、省级、县(市)级3个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其种类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
3、景观,包括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4类。保护地保护地:是指通过法律及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特别用以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及相关文化资源地的陆地或海洋。IUCN将保护地分为6个类别,即严格自然保护区、原野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纪念物、栖息地/物种管理地、陆地/海洋景观保护地、资源保护地。解读提要解读提要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三、执法重点三、执法重点1 1、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2 2、主要方面:、主要方面:设立、规划、保护、利用、管理。3 3、管理制度:、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设立制度、合法权益保护制度、规划 管理制度、建设项目
4、选址核准制度、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制度、项目经营管理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游客容量控制制度、监督检查评估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一)概况(一)概况1 1、科学规划:、科学规划:科学规划不仅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还强调了编制规划的科学性、编制规划的法定性和实施规划的严肃性要求。2 2、统一管理:、统一管理:在中央层面,要求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有效配合。在地方层面,要求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
5、格保护、永续利用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3 3、严格保护:、严格保护:风景名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是立法的主要目的。4 4、永续利用:、永续利用: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是风景名胜区的另一种功能。要实现永续利用,必须以严格保护为前提,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经济发展利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相结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1 1、设立制度、设立制度 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目的与原则;确定了风景名胜区的分级及其设立标准;规定了申报
6、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必备材料;明确了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申请主体、审查主体、批准主体和设立程序。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相比,新条例在风景名胜风景名胜区名称区名称、分级分级、设立标准、区域协调设立标准、区域协调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三)主要制度(三)主要制度 1 1、设立制度、设立制度 (1 1)名称变化)名称变化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 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容易产生“非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误解;二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两个名称,经常被混淆,不便规范;三是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名称在形式上,既与“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名称相对应,同时,也可以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
7、护区”等名称相一致。(三)主要制度(三)主要制度 1 1、设立制度、设立制度 (2 2)分级变化)分级变化 在暂行条例背景下建立的三级风景名胜区体系严重不平衡,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数量不仅偏少,难与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结构合理的工作体系。新条例明确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两级体系。(三)主要制度(三)主要制度 1 1、设立制度、设立制度 (3 3)设立标准)设立标准 主要考虑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的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自然状态或者历史原貌以及代表性三个方面。(4 4)区域协调)区域协调 一是鉴于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的较大差异,条例从制度上对两者的设立进行了协调,避
8、免在同一地域上重复设立。对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要求进行规划协调。二是要求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三)主要制度(三)主要制度 2 2、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合法权益保护制度考虑到风景名胜资源及相关财产权属关系的复杂性,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树立依法设立与管理的意识。建立充分的平等协商机制,取得相关权益人对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完善补偿机制。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因设立风景名胜区致使拟设立区域内的有关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三)主要制度(三)主要制度 3 3、规划管理制度、规划管理制度 本制度突出强调了风景名胜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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