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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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房产税 土地 使用 政策 讲解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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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 税收政策培训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纳税人: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一等:每平方米10元/年,二等:每平方米7元/
2、年,三等:每平方米5元/年,四等:每平方米3元/年,五等:每平方米2元/年,该政策从2015年11月16日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标准:征收标准: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一等:每平方米4.5元/年,二等:每平方米3元/年,三等:每平方米2.1元/年,四等:每平方米1.5元/年,五等:每平方米0.9元/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3、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次月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
4、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年四月和十月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期。纳税地点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申报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房产税 概述: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
5、财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纳税人:纳税人:房产税以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经营自用,以房产余值计税;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税率:1.2%;12%;4%(住房出租)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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