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解读俞启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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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瓦斯 等级 鉴定 暂行办法 解读 俞启香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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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的主要改变 一、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的主要改变 为了认真贯彻2011年11月1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确保职工生命安全为根本,以瓦斯抽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确保职工生命安全为根本,以瓦斯抽采达标和落实综合防治措施为重点采达标和落实综合防治措施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工作力度,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力度,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推进矿井瓦斯推进矿井瓦斯
2、抽采达标抽采达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启动了煤矿瓦斯等级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经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的精心组织,在众多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历经多次修改完善,于2011年11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正式签发,(2012年3日1日施行)。一、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的主要改变 改变一改变一:近几年,低瓦斯矿井瓦斯事故多发。2010年发生的57起较大瓦斯事故,发生在低瓦斯矿井20起,占35.1%。今年上半年发生
3、的24起较大瓦斯事故,有8起发生在低瓦斯矿井,占33.3%。在事故分析时,很多企业往往强调其“低瓦斯矿井”性质,不能正视瓦斯隐患和从严要求。一、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的主要改变 改变一改变一:为增强低等级瓦斯矿井的瓦斯防范意识,加强瓦斯管理,新出台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取消了低瓦斯矿井的叫法,改为瓦斯矿井。同时,取消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概念,只要存在高瓦斯区,整个矿井就应该按照高瓦斯矿井的标准进行管理。一、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的主要改变 改变一改变一:在瓦斯事故分析会上,很多专家、学者都建议取消低瓦斯矿井叫法
4、,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强瓦斯管理。作出这样的改变是采纳了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一、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的主要改变改变二改变二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随着矿井集约化发展,矿井生产相对集中,开采强度不断加大,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已成为衡量矿井瓦斯灾害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的主要改变改变二: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为此,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在原来以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量指标划分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基础上,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瓦
5、斯涌出量指标,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了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要求时,将矿井定为高瓦斯矿井。一、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的主要改变改变三改变三:增加了矿井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考虑到随着矿井开采条件、开采深度的变化,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也会相应变化,有时会有较大的变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增加了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明确要求当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达到高瓦斯矿井条件时,煤矿企业应及时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的主要改变改变三改变三:增加了矿井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对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
6、,规定首先按照突出矿井管理,在半年内未进行鉴定的矿井,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对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经过事故专家组认定是突出事故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对瓦斯矿井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矿井产能提高、改扩建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完成、开采新的区域等极大影响瓦斯涌出的情况,规定当年必须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的主要改变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
7、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井工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二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四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
8、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二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第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观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
9、(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
10、量大于40m3/min 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量大于3m3/min 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量大于5m3/min5m3/min。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十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瓦斯矿井: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40m3/min;(三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矿
11、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3m3/min;(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5m3/min。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十一条 瓦斯矿井每2 2年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以下统称非突出矿井)。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
12、级划分和认定 第十二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请楚。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十三条 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 6个月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二)矿井核定生
13、产能力提高的;(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凹)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矿井瓦斯等级。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
14、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突出矿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确定煤层按照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
15、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围家能源局备案。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煤矿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鉴定对象、内容、范围等。鉴定矿井与鉴定机构应当密切配合,提供的鉴定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可靠。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60天内天内完成高瓦斯矿井和瓦
16、斯矿井的鉴定工作、120120天内天内完成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矿井应当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鉴定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瓦斯鉴定资质,不得将所承担的瓦斯鉴定工作转包或者分包。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鉴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
17、事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鉴定报告应当有被鉴定矿井名称、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或者鉴定专用章,并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将有按照突出管理煤层的矿井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报告等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等与鉴定有关信息应当全部公开,接受监督。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
18、、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检查和监察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四章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参数测
19、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各取1 1天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四章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 6个月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IO%IO%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四章 瓦斯
20、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四章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可参
21、考附录E格式),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矿井基本情况;(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四章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可参考附录E格式),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六)最近5 5年内年内的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瓦斯爆炸、自然发火情况;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22、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四章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可参考附录E格式),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七)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及瓦斯 (二氧化碳)喷出情况:(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表。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笫五章笫五章 突出矿井的鉴定突出矿井的鉴定 笫三十四条笫三十四条 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
23、的现场,及时检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笫三十五条笫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3 3名名以上本机构专职技木人员(其中1 1名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笫五章笫五章 突出矿井的鉴定突出矿井的鉴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以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的,应当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突出。依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
24、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以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实测指标为鉴定依据。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笫五章笫五章 突出矿井的鉴定突出矿井的鉴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应当将实际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全部指标均处于表1所示临界值范围的,确定为突出煤层;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确定为突出煤层。二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表表1 1 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及范围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及范围判定指标判定指标煤的破
25、坏类型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瓦斯放散初速度度p煤的坚固性系煤的坚固性系数数f煤层瓦斯压煤层瓦斯压力力p/MPa有突出危险的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及范围临界值及范围、100.50.74 笫五章笫五章 突出矿井的鉴定突出矿井的鉴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未完全达到上述指标的,测点范围内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由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当 f0 3f0 3、p0.74MPap0.74MPa 或或0.30.3f 0.5f 0.5、PI.OMPaPI.OMPa 或或0.5f0.80.5f0.8、P P1.50Ma1.50Ma或或p2.OMPap2.OMPa的的,一般确定为突出煤层;一般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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