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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单元二保险原则分解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395733
  • 上传时间: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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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单元 保险 原则 分解 课件
    资源描述:

    1、汽车保险与理赔 单元二 保险原则 任务目标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近因原则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运用。2.12.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2.1.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利益及其确立(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2)保险利益的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

    2、济上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2.1.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利益的结构形态 保险利益的结构形态是构成保险利益的基本物质内容,它包括:财产利益:包括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弃利益、担保利益、债权利益等。期待利益:包括盈利收入利益、票房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2.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根据上述结构形态的分类,常见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有: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

    3、利益。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保险保险利益时效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当保险合同生效时,如果被保险人并无保险利益,该合同就是一个自始无效合同。如果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经终止或转移,他就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但是在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中,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还未到手,而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所以,为了便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

    4、同订立时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4.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的存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各种原因常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失等变化。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会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发生继承;会因保险标的的易主而发生转让;会因被保险人的破产而发生破产债权等。2.1.3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即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具体而言,雇主对雇员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制造商或销售商对其产品

    5、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人员都可投保职业责任保险。2.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经济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中的预期财产及利润具有保险利益。具体而言,制造商对买货的批发商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雇主对雇员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业主对承包商的合法的实现即信用具有保险利益。2.1.3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即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

    6、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具体而言,雇主对雇员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制造商或销售商对其产品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人员都可投保职业责任保险。2.1.4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保险为赌博、限制损害赔付程度和防止诱发道德风险。1避免变保险为赌博 保险利益原则是体现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拥有的经济利益的保障,投保人不可能因保险而额外获利,从而避免了保险成为赌博或类似于赌博的行为。2限制保险赔付的程度 保险利益不仅具有质的规定,而且还具有量的规定性。3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2.1.5保险利益的转

    7、移和消灭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消灭,则保险利益消灭;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2.1.6保险利益原则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运用在车辆买卖过程中,买主在购得车辆过户之后,如果没有对该车的保险单进行批改,即被保险人仍然是原车主,则该保险单失效,因为它此时违背了保险利益原则。即此时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吻合。一旦车辆发生损失,原车辆所有人由于转让了车辆不具备对车辆的可保利益,而导致在其名下的保单失效,而车辆新的所有者由于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当然也不能向保险人索赔。所以按照保险利益原则,车辆过户后保险单要

    8、及时更名进行批改。2.22.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2.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就是诚实和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2.2.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1.告知 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

    9、,它的含义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广义的告知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风险和标的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同时,保险方也应将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这里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2.保证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因而,各国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掌握十分严格。被保

    10、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的划分,保证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是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陈述,不包括保证该事实继续存在的义务。投保人只要事实上陈述不正确,即构成违反保证。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被保险人对承诺保证的违反,保险人得自其发生违反保证的行为之日起可解除合同。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禁止反言是指对放弃的权利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例如: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保证做某项事或者不做某

    11、项事,但保险人放弃了这项要求,那么保险人日后就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2.2.3最大诚信原则在典型案例中的应用这里有一个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一奔驰轿车向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不幸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2.32.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2.3.1近因原则的含义1.近因的定义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不一定是时间上或空间

    12、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2.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直接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予以赔付。即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2.3.2确定保险近因的因果关系的方法如何确定近因,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属于难于解答的问题。这里常用的推荐两种方法:1.顺序法 这种方法根据逻辑推理的思路,从第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然后再从下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再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此进行下去,直至分析到损失为止。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

    13、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2.倒推法 这种方法是从最后的保险事件出发,按照逻辑顺序倒推前一个事件。2.3.3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运用近因原则在理赔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归纳为四大类:单一原因、多数同时发生的原因、多数连续发生的原因和多数间断发生的原因。1.单一原因 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责赔偿;如果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予以赔付。2.多数原因同时发生 造成保险事故的风险原因,有时为一个以上并同时出现,而且这些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3.多数原因连续发生 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

    14、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保险风险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2.3.4近因原则在实际当中的应用在日本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害者负伤后,由于无法忍受伤痛而自杀,该交通事故和被害者自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引起了一场诉讼。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所

    15、遗留下来的后遗症对引发自杀这个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42.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2.4.1补偿原则的含义和补偿的实现方式1.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2.保险补偿的实现方式 选择保险补偿方式的主要依据是受损标的性质以及受损状况。通常保险补偿采用的方式有:现金赔付:修理:在汽车保险及机器损坏险中多用此赔偿方式。更换:当受损标的物的零部件因保险事故灭失而无法修复时,保险人通常采用替代、更换的方式进行补偿。重置:当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时,保险人负责重新购置与

    16、原被保险标的等价的标的,以恢复被保险人财产的原来面目。2.4.2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综合考虑的条件有:1.实际损失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3.保险利益 4.赔偿方法 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损失补偿额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限额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免责限度赔偿方法 免责限度赔偿方法,是指损失在免责限度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超过

    17、限度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2.4.3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地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地第三者进行追偿地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地所有权。它包括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风险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时,在赔偿金额地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的遭受风险损失后,一旦保险人履行了对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即刻拥有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2.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它是指在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

    18、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比例责任制和责任限额制是保险分摊常用的两种方法。其中,比例责任制分摊方法是以每个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制分摊方法是指每个保险人对损失的分摊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限额责任比例分摊。2.4.4补偿原则的运用一辆旧汽车,比如实际价值6万,在投保汽车车损险时按照新车价10万足额投保,在机动车辆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是应当按照出险前机动车辆 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即赔6万还是应当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即赔10万呢

    19、?实际生活中不少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的所谓少赔而闹上法庭,也不乏保险人败诉的案例,媒体也有严厉批评过保险人的现象。如果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即赔10万,很显然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车主存在不当得利。而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赔付理应遵循实际价值和保额相比,谁小取谁的方针。任务训练一辆旧汽车,比如实际价值6万,在投保汽车车损险时按照新车价10万足额投保,在机动车辆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出险前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即最多赔6万,那为什么保险公司还准许按照新车价10万足额投保呢?直接限制保额最多6万不就行了吗?请结合后面学习的保险条款进行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实际应用分析。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1何谓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在机动车保险过程中的应用?2何谓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3何谓近因原则?划定导致风险损失近因的主要方法是什么?4如何正确认识保险的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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