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重要问题分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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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分则案例:案例:1、某钢铁厂适逢技术改造和扩建需要更新设备,、某钢铁厂适逢技术改造和扩建需要更新设备,于于2008年年1月月13日与某机床厂订立购买车床、镗日与某机床厂订立购买车床、镗床等各床等各2台的合同,总价台的合同,总价186000元,交货期为元,交货期为2008年年3月月31日。日。2、为避免厂房扩建工程延期的风险,双方还约定:、为避免厂房扩建工程延期的风险,双方还约定:如果设备交货期届满厂房仍然不能交工使用,所如果设备交货期届满厂房仍然不能交工使用,所购购4台车床则由被告代为保管,费用为每天台车床则由被告代为保管,费用为每天100元。元。由于钢铁厂的扩建工程延期,原告支付了设备
2、款由于钢铁厂的扩建工程延期,原告支付了设备款后迟迟不能拉回车床。后迟迟不能拉回车床。23、同年、同年5月月12日,机床厂库房在地震中倒塌,钢铁日,机床厂库房在地震中倒塌,钢铁厂购买的厂购买的4台车床严重受损。钢铁厂认为机床厂台车床严重受损。钢铁厂认为机床厂尚未履行合同,遂要求机床厂按合同约定以尚未履行合同,遂要求机床厂按合同约定以4台台新车床交付。机床厂拒绝,认为买卖合同已经成新车床交付。机床厂拒绝,认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完成,立并且完成,4台车床已经属于钢铁厂,因此所台车床已经属于钢铁厂,因此所产生的毁损灭失后果应当由钢铁厂自行承担。双产生的毁损灭失后果应当由钢铁厂自行承担。双方争执不下。
3、方争执不下。问题:被告是否还需要向原告交付四台新车床?问题:被告是否还需要向原告交付四台新车床?3(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于出卖人。4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
4、之时起转移。例如,到商场买电视机,自提与送货。例如,到商场买电视机,自提与送货。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办妥有关登记手续时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办妥有关登记手续时转移。例如,房屋买卖、专利权转让。移。例如,房屋买卖、专利权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转移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转移如,自合同成立之时转移,支付完货款后转如,自合同成立之时转移,支付完货款后转移(所有权保留)。移(所有权保留)。5 4、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n什么是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什么是保留所有权的买卖?n什么是取回权?什么是取回权?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34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5、款或者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6 5、知识产权与标的物的分离、知识产权与标的物的分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7 标的物的风险,指的是标的物可能遭受标的物的风险,指的是标的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被查封扣
6、押、毁灭、损坏以破碎、渗漏、被查封扣押、毁灭、损坏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标的物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标的物的风险与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的意志无的风险与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的意志无关,故不能按照过错原则来确定风险发生关,故不能按照过错原则来确定风险发生的当事人的责任。的当事人的责任。风险负担的关键问题是,从什么时间起,风险负担的关键问题是,从什么时间起,标的物的风险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8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2条规定:条规定:“标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7、受人承担,但法律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除外。”9(1)买受人违约与风险转移)买受人违约与风险转移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3条规定: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险。”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8条:条:“因标的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
8、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11(1)路货含义)路货含义 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将该在途标的物卖给买方的买卖。卖人将该在途标的物卖给买方的买卖。(2)路货风险的转移原则)路货风险的转移原则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4条:条:“出卖人出卖运输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火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毁损、灭火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9、人承担。”12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5条: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担。”13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47条: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9
10、条:条:“标的物毁损、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担违约责任的权利。”14案例: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只是提出一条件,需其公司利润达到 100万元以上时,才能提取2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并在第二年将现有汽车一辆赠与小学。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弟弟乙继承,乙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以来,某小学催
11、问多次,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每年利润都在100万元以上,但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利润数额下降。乙还将甲许诺的汽车过度使用,致使该车提前报废。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起争执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第三年濒临破产边缘。乙的公司是否应当向小学承担赠与义务?1、任意撤销、任意撤销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86条规定: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
12、务性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2、法定撤销、法定撤销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92条规定: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
13、年内行使。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93条规定:条规定:“因受赠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六个月内行使。”u 溯及既往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94条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n就尚未履行的部
14、分,赠与人可拒绝履行就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人可拒绝履行n已经履行的部分,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返已经履行的部分,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返还还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95条规定:条规定:“赠与人的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务。”u法定解除的效力法定解除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不溯及既往 赠与人就已经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与人就已经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人返还。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51条: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照定作人的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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