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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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在先教育在先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妥善应对妥善应对 依法维权依法维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呼图壁县第一中学呼图壁县第一中学 徐广徐广 2016 2016年年1010月月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介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介1 1、20022002年年8 8月,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月,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 2、办法共六章、办法共六章4040条条(1 1)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7 1-7条条(2 2)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事故与责任 8-14 8-14条条(3 3)第三章)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处理程序 15-22 15-22
2、条条(4 4)第四章)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损害的赔偿 23-31 23-31条条(5 5)第五章)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32-36 32-36条条(6 6)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37-40 37-40条条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背景背景1 1、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2 2、社会舆论多将矛头指向学校和教师、社会舆论多将矛头指向学校和教师3 3、有关司法解释不详尽,缺乏统一的、有关司法解释不详尽,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解决机制法律保障和有效的解决机制4 4、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现有
3、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未作确切具体的规定法、教师法等都未作确切具体的规定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意义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意义及局限及局限1 1、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护职责 2 2、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 3 3、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规定谁承担、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适?适?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文解读相关条文解读 学生
4、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学校校究竟在这些事故或人身损害案究竟在这些事故或人身损害案件中件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如何?(一)(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1 1、界定: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界定: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2 2、要素:第一,受害人必须是学生,包括各、要素:
5、第一,受害人必须是学生,包括各类学校的学生,且类学校的学生,且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本校学生习生活的本校学生,不包括外校到本校时受,不包括外校到本校时受到损害的学生。到损害的学生。第二,事故发生的第二,事故发生的地点地点必须是在必须是在学校实施的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场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场所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所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范围内。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范围内。第三,损害发生的第三,损害发生的时间时间是特定的,即是特定的,即在校期在校期间间发生的。是否发生的
6、。是否“在校期间在校期间”应根据家长将应根据家长将学生交给学校管理的范围和时间而定,而不学生交给学校管理的范围和时间而定,而不能简单地根据学生的身体是否在学校来确定;能简单地根据学生的身体是否在学校来确定;法定节假日、请假离校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请假离校应不属于“在校期在校期间间”,除非签订有另外的协议。,除非签订有另外的协议。第四,要第四,要有损害结果发生有损害结果发生,按照相关法律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结果应该规定,损害结果应该是人身的伤害是人身的伤害,一般来一般来说不包括精神上所受的伤害说不包括精神上所受的伤害。第五,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第五,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学校在其管理与学校在
7、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未尽职责有因果关系。职责范围内未尽职责有因果关系。第六,学校第六,学校主观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存在故意或过失。3 3、类型:、类型:(1 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此类案件较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此类案件较常见。常见。(2 2)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的加害人是负有教育、管理等这类事故的加害人是负有教育、管理等职责的教师或其教职员
8、工,而受到伤害职责的教师或其教职员工,而受到伤害的一方是在校学生。的一方是在校学生。(3 3)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教师和其他学校员工的消极不作为。因是教师和其他学校员工的消极不作为。(4 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的事故。意外的事故。(二)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二)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分清责任主
9、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要分清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的前提,要分清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1 1、不是法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不是法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系2 2、不是监护职责的转移关系、不是监护职责的转移关系3 3、不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不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 应当是一种法定的应当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教育管理关系。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就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职责就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注册的在校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进
10、行注册的在校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学管理。(三)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的归责原则适用(三)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的归责原则适用问题问题 归责原则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归责原则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损害赔偿理论的核心,也是处理赔偿纠纷题,是损害赔偿理论的核心,也是处理赔偿纠纷的基本准则,所以准确把握归责原则对于正确处的基本准则,所以准确把握归责原则对于正确处理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理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1 1、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
11、干问题意见第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160条规条规定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偿。”根据此条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学校承担人身人身损害损害赔偿赔偿的民事责任的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单位有过错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错即无责任。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
12、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责任的活动。2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
13、当事人分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分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130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没有过错”是指: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失公平。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14、,兼顾公平原则。即只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当事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首先应该明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首先应该明确确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监护的关系。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的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的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内容,但这两
15、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不相同。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监护权却不相同。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监护权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教育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基础之上。因此学校对学生与被教育的基础之上。因此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只要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只要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身无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
16、学校其他成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每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每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正如一位法学专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正如一位法学专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键条款(四)学生伤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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