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教学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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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教程,高等学校财经类核心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4/6,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八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九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目 录,2020/4/6,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基础知识 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2020/4/6,(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认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据此,我们可
2、以把法的特征概括如下: 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法的本质特征。 2.制定和认可是产生法的两种形式。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区别。 目前我国法的部门主要有: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 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法的基础知识,2020/4/6,(二)法的表现形式和一般分类 1.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的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
3、)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2020/4/6,2.法的一般分类 (1) 根本法与普通法 ( 2) 实体法与程序法 (3) 国内法与国际法 (4) 一般法与特别法 (5)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三)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具有确定、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2.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二、经济法概述,(一
4、)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但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2020/4/6,基于以上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概念归纳如下: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科学概括和总结。,(二)经济法的特征,2020/4/6,(三)经济法的渊源,一般认为,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或存在的形式,大致分为制定法、判例法、政策与惯例,学说与法理等。 具体而言:,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
5、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的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3
6、.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一万元钱; 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重罚; C.何某为了急忙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以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想一想,(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二)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主体。经济法律关
7、系的参加者必须是法律主体,凡是非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主体,非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主体均不能参加经济法律活动,也不能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并受经济法律规范的保护。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干预经济活动的必然反映,是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产物。 3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特定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特定的经济活动之中,是特定的经济活动在法律上的反映。在非法律活动和非经济法律活动中不可能产生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经济活动包括市场管理活动、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活动以及社会保障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或个
8、人,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 (一)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经济管理机关。 (二)社会组织 (三)内部组织 (四)公民 (五)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享有,在一定条
9、件下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资格。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协助实现。,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2020/4/6,(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经济责任,表现为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2.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
10、权利得以实现。 3.履行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2020/4/6,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客体反映了主体活动的追求与目标 。客体具有两个最低限度的特征: 1.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而且围绕着、针对着它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对之作出权利义务的分界,明确其归属。 2.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1)物,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三个概念 (1)产生:由于经济法所确认的一定客观情况的存在,使特定的经济法主体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1、关系。 (2)变更:指已经存在的经济法律关系,由于经济法律所确认的一定情况而引起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 (3)终止:指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复存在。,(二)产生、变更、终止的条件,1.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 2.有合格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3.有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是指依照经济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出现的结果。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自然事件与社会事件)和行为(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第三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基础知识,(一)法人的概念 与自然人一样,法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
12、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般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它同自然人一样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法人的特征 法人是一种具有人格的社会组织。与其他民事主体相比,法人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自然人是一种生命体,须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作为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可以是社团、也可以是财团;可以是机关、也可以是企业;但必须是一个集合体,必须有稳定的、独立的组织机构,才能形成不同于其成员的法人意志,从而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因此
13、,法人必须以独立组织机构的存在为前提才能作为民事主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是一种民事主体,必然参与大量民事活动,而所有民事活动均与财产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能够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必须拥有独立财产。所谓独立财产,是指法人必须拥有独立归其所有、由其支配的财产。这些财产应当与国家的财产、他人的财产、成员的财产严格相分离。拥有独立财产时社会组织作为法人的必要条件,无财产即无人格。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团体,唯此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独立人格具体表现为:(1)独立身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4、(2)独立意志。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民事活动、支配自己的民事行为。法人的意志完全取决于成员的个人意志。(3)独立利益。这是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内在要求。因此,法人均具有与其成员不完全相同的独立利益要求。,(三)法人设立的条件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是法人。只有具备下述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具有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法人的设立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所谓具有法律依据,是指任何法人的设立都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所谓符合法定程序,是指任何法人的设立均须依照法定程序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法人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5、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法人成立之日。在公益法人中,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凡是未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均不具备法人资格。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确保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至于财产或经费的确切数额,要依据法人设立的宗旨、任务等情况来确定。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与公民的姓名一样,是标表法人的符号,是使法人特定化的标志。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
16、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构,通常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还须有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法人的场所是法人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独立的实体,不仅有独立的财产,而且能够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和责任应与其成员的财产和责任各自独立。法人成员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个人财产与出资后归法人所有的财产严格相分离。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则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法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人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社团法人
17、和财团法人 这是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对法人所作的划分。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是两个以上的成员所组成,根据法律取得独立人格,如有限责任公司。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集合体,如基金会等。 2.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这是根据法人的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的不同而划分的。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法人。其主要是指企业法人。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主要从事国家管理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通常均为公益法人。,(五)法人的民事能力 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法人具有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18、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是,由于法人与自然人毕竟是不同的民事主体,所以其各种能力均与自然人有别。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这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受制于自身性质的限制,取决于法律、法人章程的规定。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且其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
19、,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董事长、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不需另行授权,而代理人这必须经法人的授权,才能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人机关或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法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法律后果。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一般认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以理推之,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应由所代表的法人承担。
20、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因此,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
21、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法人机关如何组成,因法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类似于自然人的大脑、眼睛、手脚,不能游离于法人存在。因此,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其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如董事会的行为即所依附之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
22、虽然由具体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担任,担任人也会有自己的人格,但是该担任人在为法人行为时,人格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法人只要存在,法人机关不可变更,但法人机关的具体担任人可以变更,如董事、董事长、监事长等可以换人,但不等于董事会、监事会发生了变更。,一般认为,法人的组织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以下几种: 1.意思机关。也称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意思机关如人的大脑,故是首脑机关。在社团法人,意思机关是社员大会,如公司的股东大会、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等。在社员人数不多时可以全体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在社员人数太多无法召开全体社员大会时,可以社员代表大会为意思机关。根据财团法人的性质,其
23、不得有意思机关,其以捐助人的意思为法人的意思,如前述,“扶贫基金会”只能以捐助人的意思将捐助财产用于扶贫,自己不得另设意思机关,决定该扶贫财产的使用,如用于盖办公楼、为会长买汽车等。 2.执行机关。这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项的机关。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否则法人的目的事业无法完成。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时,称执行董事或执行理事等,由自然人团体担任时称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财团法人的执行机关,通常是自然人团体,如理事会等。,3.代表机关。代表机关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关。代表机关必须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故称为法人代
24、表。法人代表一般由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如董事长,在单一机关中,由法人的正职首长担任,如校长、厂长等。 代表机关的权限由章程或捐助人意思决定,担任法人代表的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对外为意思表示时,不再代表自己。故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归于法人,即使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的效力。例如前一法人代表与他人订了合同,更换法人代表后,该合同仍然有效,后一法人代表拒绝履行,仍然是法人的不履行,须由法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前一法人代表人个人承担责任。 担任法人代表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必须是没有被法律禁止行为的自然人。 4.监督机关。这是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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