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范文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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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范文10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1一、建立领导机构组长:xxx成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干部联络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由组长沟通确定,联络人负责具体会议事项。三、共享信息资源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取得审查和验收合格文书后,5日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批文书移交消防大队一份存档,确保消防救援大队能够随时查阅工程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具体工作的开展由
2、联络人具体实施,其他成员配合。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联络人负责对本领域新出台的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及时通报相关成员。五、明确监管职责(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一是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二是将施工图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纳入到年度勘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的内容。三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四是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工作。(二)消防救援大队职责一是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二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
3、防产品抽样检查工作。三是负责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筑工程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21、新开工的工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对入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逐级交底;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文明施工教育,落实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进入施工现场作业:2.1机械设备及用电设备机具等,其性能应达到技术和安全要求。2.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防护用品。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4、不能实施封闭作业的施工现场:4.1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施工安全警示标志。4.2在沿线各交叉路口施工作业时,要加设临时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可设专
4、人监护。4.3跨越公路、铁路施工时要设安全防护网。4.4施工干扰路段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制订相应安全措施。4.5交通堵塞或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设专人人员控制疏导交通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作业。5、施工现场内的各危险部位,如:深坑、槽,排水系统沟、井口等;应及时设置安全防护,待危险消除后,方可拆除。对山坡上的浮石等危险物应及时清除,防止掉下伤人。6、雨期施工。6.1作业区域应有排水、挡水措施;防止沟槽等被水泡造成坍塌。6.2对山坡地带要加强检查,防止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事故。7、施工现场内的地下电缆、光缆和各类管道等,要设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对各类架空线路,应保证电杆、线路安全,防止造
5、成事故。8、施工现场在居民区域或交通要道时,应制定相应的防扰民和保证交通措施。9、人、机混合作业时,司机应注意瞭望,作业人员应注意避让车辆,确保施工安全。10、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各施工队伍要确保本施工区域内做到人撤现场清,实现文明整洁又节约。1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队伍要切实管理好本施工区域的安全工作;实现“三不伤害”。12、考核。统一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条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
6、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
7、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
8、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
9、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
10、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
11、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12、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4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结合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和已完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档案的评查。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是指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及其建宁县建
13、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档案卷宗。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1)有关上级部门文件或本部门下发或上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2)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等材料;(3)有关行政许可、依法审批或备案形成的资料;(4)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四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设置专职(兼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及时整理
14、、分类有序、并以年度为期限装订存档,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采取平时评查与年度评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对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自我评查,一般于每季度末和年终进行。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重点:1、安全监督检查的记录、整改回复、复查记录;2、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手续、案卷;3、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证据材料、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通报;4、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备案审查记录;5、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控记
15、录;6、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其他材料。第七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实行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各类记录齐全、行为规范、卷宗清晰;良好:各类记录基本齐全、行为规范、卷宗清晰;合格:各类记录基本齐全、行为规范、卷宗基本清晰;不合格:各类记录不全、或反映出行为不规范、或卷宗不清晰。第八条每次评查应对评查情况、评查等级、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书面记录在案,并由评查人签名。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评定等级每年进行一次。第九条对评查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应予以推广,并可根据具体的评查情况,对优秀档案及其承办单
16、位予以通报表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5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二、工伤事故的报告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三、事故调查
17、和分析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
18、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6一、学习1、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应按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学习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等,并上报存档。否则处以现场技术员或责任班组负责人100500元罚款。2、班组长每天要作两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则处以班组负责人50200元罚款。二、违规操作1、技术人员违规指导造成事故的,
19、则该技术人员应承担1020%的经济责任。2、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及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罚款50100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担2030%的经济责任。3、现场指挥人员违规指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4、作业人员不听从指令而违规作业者,处以50100元罚款。5、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50100%的经济责任。6、非上班时间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要予以开除。三、高处落物1、高处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响较大的,要处以责任人50300元罚款。2、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班组要承担1060%的经济
20、责任。3、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班组若找不出责任人,则责任班组承担50%的经济责任。四、环境1、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每天一次的场地清理,保持场地干净整洁,并将物料合理堆放,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10100元罚款。2、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材料浪费的,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五、检查1、自检A、在施工前班组长必须进行班前检查,看员工人身防护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业场地是否存在隐患,并要及时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好之前不能进行施工。否则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B、建立岗位管理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以及相应资料的报、存和落实等工作。否则对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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