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件9第九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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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是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形式。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既有传统合同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应用与解释的问题,也有因应用环境的不同而产生的新问题。本章系统阐述了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内涵,对于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效力和履行等传统法律问题作了充分的论述,对于网络拍卖、电子自动交易等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有新问题也作了详细的讲解。学习目标1、掌握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熟悉电子合同的订立基本要求和程序。3、了解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4、掌握电子合同履行与违约救济方法。5、了解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引导案例南京云签的MMEC电子合同系统南京云签采用的是通过国家验收的、具有发明专利的M
2、MEC电子合同系统,使用非常便捷。在双方订立过程中以及订立成功后,订立双方都可以随时浏览电子合同原文以及电子签名人身份信息。订立成功后,电子合同默认存入电子合同档案室。也可以立即下载电子合同ZIP压缩包到本地电脑上保存,随时浏览、打印、验真、携带(参见图9-1)。图9-1 南京云签电子合同效果图图9-1 南京云签电子合同效果图图9-1 南京云签电子合同效果图引导案例南京云签的MMEC电子合同系统普通电子合同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表单、电子订单、电子签章等应用,要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取证鉴定规定。其法律鉴定和诉讼流程极为繁琐,成本高昂,比如需公证取证、公证保管、专门机构鉴定等.一
3、般企业无法承担。而MMEC电子合同具备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合同,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诉讼效力。相关各方人员可以随时携带或发送其电子合同压缩包,也可以出具由中国云签提供的MMEC电子合同验真报告(参见图9-2),也随时随地上网浏览、打印、验真。图9-2 南京云签的电子合同验真报告引导案例南京云签的MMEC电子合同系统传统纸质合同无法实现电子化保存和应用,普通电子签章文档数据容易篡改、标准不一,也无法实现理想的电子化保存和应用。南京云签的MMEC电子合同,在电子签约室订立的时候已经贴心地考虑到合同后续的电子化保存和各项后续应用,为客户提供免费的云端电子合同档案室,其强大的权限设置、借阅管理、收付提
4、醒、合同跟踪、分类归档等各项功能为客户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各种权益提供保障。图9-3 南京云签的电子合同档案室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一、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简称示范法)第6 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法虽未对电子合同有明确的定义,但从这两条规定来看,电子商务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
5、保障。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传统合同发生在现实世界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的协商,而电子合同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一般互不见面,在电子自动交易中,甚至不能确定交易相对人。他们的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的确定较传统合同复杂,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构成条件也有所不同。(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分,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6、所不同。在电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6)电子合同形式上的变化对与合同密切相关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如知识产权法律、证据法。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二、电子合同的形式二、电子合同的形式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简称示范法)第6 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
7、该项要求。”该法虽未对电子合同有明确的定义,但从这两条规定来看,电子商务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二、电子签名的概念与功能二、电子签名的概念与功能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在电子技术引进之前,法律很少碰到文本在什么中介载体上呈现的问题。在电报、电传和传真产生之后,也没有出现不可克服的困难,尽管电报、电传和传真都包含电子脉冲的应用,但接收方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就足以形成书面的证据了。电子商务所
8、利用的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与电报、电传、传真非常相似,都是通过一系列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的。但电子商务通常不是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的凭证,而是将信息或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磁盘和软盘等中介载体中。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因此,这种方法具有以下特点:(1)数据电文的易消失性。数据电文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一旦操作不当可能抹掉所有数据。(2)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数据电文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3)数据电文的易改动性。传统的书面合同是纸质的,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而数据
9、电文通过各种数据终端输入的,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痕迹。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上述问题的存在,确实阻碍了电子商务合同合法性规制的进程。发展中的信息技术正在出了许多解决的办法。例如,防火墙技术、通信记录、数字签名技术等。但从另一方面讲,书面合同也同样存在伪造和涂改的情况,人们并没有因为书面合同的缺陷而放弃使用书面合同。所以,有必要扩大传统“书面形式”的概念。根据联合国示范法第6条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即一项数据电文内所含的信息必须是可以随时查找到以备日后查阅。使用“可以调取”字样是意指计算机数据形式的信息应当是可读和可解释的,使这种信息成为可读所可能必需的软件应当保留。“以备”一词
10、并非仅指人的使用,还包括计算机的处理。“日后查用”概念是指信息可以经多次的查询和查验和调用。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我国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的要求。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三、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三、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从应用技术
11、上说,电子合同仅仅是改变合同的传统形式,不涉及合同的内容,不应有适用范围上的问题。但是,在法律上承认电子订约的国家仍然限定了它的适用范围。这种限制主要是在:涉及不动产、身份权益、政府税收等重要事项;电子文书的应用环境和相关配套设施尚不够完善。随着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关限制会逐步减少。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四、电子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四、电子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一)国内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是调整我国合同的最主要的一部法律,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等环节和一些主要的有名合同作了详细规定。民法通则是调整民事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合同也有重要规定。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
12、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这对于确认合同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另外,合同也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法规、规章的调整。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电子合同的法律,已出台的一些涉及网络的法规和规章基本上是有关市场准入和行政管理的规定,电子合同方面几乎是空白,这对于电子商务的正常开展非常不利。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二)联合国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致力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起草工作。到目前为止,出台了两部重要的示范法,对电子合同的基本问题作了富有建设性的规定。(1)电子商业示范法(1996):共有17条。详
13、细规定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归属、发出和受到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问题。(2)电子签字示范法(2001):共12条。对电子签字和认证机构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联合国的示范法的精神和基本规则得到了各国立法部门的借鉴和采用,这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化和统一化很有意义。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一、数据电文的收到与发出一、数据电文的收到与发出(一)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所谓“收到”,是指在交易协商过程中,一方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信息,对方接到该信息,是否了解信息的内容,在所不问。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要约还是承诺,均以到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人作为生效
14、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论对方是否收到。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 为了避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生贸易纠纷,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详细规定了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1)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2)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第一,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
15、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第二,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比较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没有规定在收件人虽然指定了收件系统,但发件人未遵循该指令时的情况。因此,在采用电子邮件作为通讯工具时,当事人不妨约定可能发生的几种情况。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地点
16、数据电文收到和发出的地点对于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在一般情况下,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我国合同法对于数据电文的发出收到的时间地点作了明确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17、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法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在线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要约邀请不同于要约,它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线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来人们对现实交易的观
18、点就有分歧,在互联网环境下,这一问题显得更加混乱不堪。根据电子交易程序的性质和销售商品的性质,我们逐一分析。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我们先来了解下面两组概念:1、电子交易程序的性质(1)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是指这种程序可以帮助交易双方进行协商或者立即订立合同。也可以说,一方的行为可以得到对方的响应。(2)非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该种程序只是起到引导或邀请作用,当事人不能通过它进行协商。2、销售商品的性质:(1)数字产品,指以数字信息(比特)存在的商品,如软件、音乐、影视、文字图片等。它的特点是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2)非数字产品,指不以数字信息存在的商品,如有体物、权利等。它们的特点是不能从网络下
19、载。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根据这两组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认定:通过非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表达的信息为要约邀请。例如通过网络寄送的产品信息、报价;或者在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等。它们与传统的广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要约邀请。但是信息发送人明确表示受其约束的,当然是要约。在电子商务法第二稿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是否构成要约,仍然遵从合同法的规定,即该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购买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同时,也允许交易双方另行约定。除非卖方作出清晰的特别说明,通过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销售数字产品的信息一般应构成要约。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这主要是因为
20、:(1)交互式交易程序允许信息接受人做出承诺。如只要买方点击购买,交易程序就能予以确认。通过这种程序,双方可以相互响应。(2)要约人受到了要约信息的约束。在交互式程序下,买方处于主动地位,只要买方做出了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卖方必然受其约束。(3)数字产品可以使得合同不仅可以在线订立还可以在线履行。数字产品以比特形式存在于网络之中,它可以无限复制,随时下载,商品本身也不存在售罄的问题。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通过交互式程序发布的非数字产品的信息,是要约还是邀请,是个较困难的问题。我们从访问页面交易和网络交易中心交易两种方式来分析。(1)通过访问页面进行交易。我们认为页面上商品信息是要约邀请,这是因
21、为它们在虚拟社会的表现形式是图形,从可能性上来说,当同时有多数人同时点击同一商品时,该图形所表示的商品可能会立刻售罄。如果认定为要约,对于商家是过于苛刻的。据此,我们认为该信息均应是要约邀请。消费者点击“购买”的按钮是要约。随后出现的支付页面应是卖方的承诺,表明卖方接收了消费者的要约,请求消费者支付或者选择支付方式。但是,如果卖方表示了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应当认定它是要约。例如,卖方在页面上载明,“截止时间”、“限前10名购买人”等字样,就表明卖方的意思是要约。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2)通过网络交易中心交易。此类交易主要是B2B交易。网络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
22、,买卖双方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协商直至订立和履行合同。在线双方采用即时聊天的方式对交易的具体内容逐项讨论,每项内容协商完毕,双方须点击“确定”按钮,再继续讨论下一项内容。就交易的全部事项讨论完毕后,双方须点击“确定”作最后的确认。随即双方可进入支付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买方可以选择在线支付,卖方利用货物配送系统来履行。这种交易是借助互联网进行的文字或口头交易,与传统交易中的要约承诺是一样的。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在线交易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
23、同时达到受要约人。”在线交易中,由于信息传输的高速性,要约一旦发出,受要约人即刻就可收到,几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传输障碍或带宽的限制导致信息不能立刻到达,但这不影响要约不能撤回的规则。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失效的行为。合同法的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线交易中,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交易的具体方式。从合同法的规定来分析,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有一个考虑期,此期限的长短由要约人决定或由交易习惯确定,在考虑期满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因此,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考虑期的长短和受要约人的回应
24、速度。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由交易系统自动回应,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果当事人在网上协商,这与口头方式无异,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是可以撤销的。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三)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在生效时间方面有两种做法,一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到达主义:以信件到达接受人处生效;二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发送主义:只要发出人将信件投邮即生效。到达主义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发送主义这侧重于维护交易迅捷。从科技迅速发展来看,发送与到达的时间差越来越小,到达主义与发送主义的差别所产生的利弊也大大淡化,二者的实际效果越来越接近。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从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如联合国
25、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较多采到达主义。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于电子信息的生效时间也采用了到达主义,而放弃了普通法的“邮箱规则”。应当说,电子交易本身具有以往任何时代无法比拟的快捷性,因而,安全成了每个国家立法者考虑的第一要素。到达主义正好符合了这一要求,而发送人的风险可以通过设置“确认收讫”系统加以避免。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三、确认收讫与承诺的关系三、确认收讫与承诺的关系(一)确认收讫的含义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联合国示范法颁布指南指出:确认收讫有时用来包括各种各样的程序,从简单的确认收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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