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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件9第九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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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 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件9第九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 电子商务 课件 第九 电子 合同 法律制度
    资源描述:

    1、第九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是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形式。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既有传统合同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应用与解释的问题,也有因应用环境的不同而产生的新问题。本章系统阐述了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内涵,对于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效力和履行等传统法律问题作了充分的论述,对于网络拍卖、电子自动交易等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有新问题也作了详细的讲解。学习目标1、掌握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熟悉电子合同的订立基本要求和程序。3、了解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4、掌握电子合同履行与违约救济方法。5、了解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引导案例南京云签的MMEC电子合同系统南京云签采用的是通过国家验收的、具有发明专利的M

    2、MEC电子合同系统,使用非常便捷。在双方订立过程中以及订立成功后,订立双方都可以随时浏览电子合同原文以及电子签名人身份信息。订立成功后,电子合同默认存入电子合同档案室。也可以立即下载电子合同ZIP压缩包到本地电脑上保存,随时浏览、打印、验真、携带(参见图9-1)。图9-1 南京云签电子合同效果图图9-1 南京云签电子合同效果图图9-1 南京云签电子合同效果图引导案例南京云签的MMEC电子合同系统普通电子合同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表单、电子订单、电子签章等应用,要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取证鉴定规定。其法律鉴定和诉讼流程极为繁琐,成本高昂,比如需公证取证、公证保管、专门机构鉴定等.一

    3、般企业无法承担。而MMEC电子合同具备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合同,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诉讼效力。相关各方人员可以随时携带或发送其电子合同压缩包,也可以出具由中国云签提供的MMEC电子合同验真报告(参见图9-2),也随时随地上网浏览、打印、验真。图9-2 南京云签的电子合同验真报告引导案例南京云签的MMEC电子合同系统传统纸质合同无法实现电子化保存和应用,普通电子签章文档数据容易篡改、标准不一,也无法实现理想的电子化保存和应用。南京云签的MMEC电子合同,在电子签约室订立的时候已经贴心地考虑到合同后续的电子化保存和各项后续应用,为客户提供免费的云端电子合同档案室,其强大的权限设置、借阅管理、收付提

    4、醒、合同跟踪、分类归档等各项功能为客户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各种权益提供保障。图9-3 南京云签的电子合同档案室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一、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简称示范法)第6 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法虽未对电子合同有明确的定义,但从这两条规定来看,电子商务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

    5、保障。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传统合同发生在现实世界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的协商,而电子合同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一般互不见面,在电子自动交易中,甚至不能确定交易相对人。他们的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的确定较传统合同复杂,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构成条件也有所不同。(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分,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6、所不同。在电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6)电子合同形式上的变化对与合同密切相关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如知识产权法律、证据法。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二、电子合同的形式二、电子合同的形式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简称示范法)第6 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

    7、该项要求。”该法虽未对电子合同有明确的定义,但从这两条规定来看,电子商务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二、电子签名的概念与功能二、电子签名的概念与功能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在电子技术引进之前,法律很少碰到文本在什么中介载体上呈现的问题。在电报、电传和传真产生之后,也没有出现不可克服的困难,尽管电报、电传和传真都包含电子脉冲的应用,但接收方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就足以形成书面的证据了。电子商务所

    8、利用的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与电报、电传、传真非常相似,都是通过一系列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的。但电子商务通常不是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的凭证,而是将信息或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磁盘和软盘等中介载体中。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因此,这种方法具有以下特点:(1)数据电文的易消失性。数据电文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一旦操作不当可能抹掉所有数据。(2)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数据电文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3)数据电文的易改动性。传统的书面合同是纸质的,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而数据

    9、电文通过各种数据终端输入的,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痕迹。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上述问题的存在,确实阻碍了电子商务合同合法性规制的进程。发展中的信息技术正在出了许多解决的办法。例如,防火墙技术、通信记录、数字签名技术等。但从另一方面讲,书面合同也同样存在伪造和涂改的情况,人们并没有因为书面合同的缺陷而放弃使用书面合同。所以,有必要扩大传统“书面形式”的概念。根据联合国示范法第6条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即一项数据电文内所含的信息必须是可以随时查找到以备日后查阅。使用“可以调取”字样是意指计算机数据形式的信息应当是可读和可解释的,使这种信息成为可读所可能必需的软件应当保留。“以备”一词

    10、并非仅指人的使用,还包括计算机的处理。“日后查用”概念是指信息可以经多次的查询和查验和调用。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我国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的要求。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三、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三、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从应用技术

    11、上说,电子合同仅仅是改变合同的传统形式,不涉及合同的内容,不应有适用范围上的问题。但是,在法律上承认电子订约的国家仍然限定了它的适用范围。这种限制主要是在:涉及不动产、身份权益、政府税收等重要事项;电子文书的应用环境和相关配套设施尚不够完善。随着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关限制会逐步减少。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四、电子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四、电子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一)国内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是调整我国合同的最主要的一部法律,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等环节和一些主要的有名合同作了详细规定。民法通则是调整民事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合同也有重要规定。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

    12、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这对于确认合同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另外,合同也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法规、规章的调整。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电子合同的法律,已出台的一些涉及网络的法规和规章基本上是有关市场准入和行政管理的规定,电子合同方面几乎是空白,这对于电子商务的正常开展非常不利。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述(二)联合国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致力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起草工作。到目前为止,出台了两部重要的示范法,对电子合同的基本问题作了富有建设性的规定。(1)电子商业示范法(1996):共有17条。详

    13、细规定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归属、发出和受到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问题。(2)电子签字示范法(2001):共12条。对电子签字和认证机构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联合国的示范法的精神和基本规则得到了各国立法部门的借鉴和采用,这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化和统一化很有意义。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一、数据电文的收到与发出一、数据电文的收到与发出(一)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所谓“收到”,是指在交易协商过程中,一方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信息,对方接到该信息,是否了解信息的内容,在所不问。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要约还是承诺,均以到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人作为生效

    14、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论对方是否收到。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 为了避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生贸易纠纷,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详细规定了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1)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2)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第一,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

    15、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第二,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比较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没有规定在收件人虽然指定了收件系统,但发件人未遵循该指令时的情况。因此,在采用电子邮件作为通讯工具时,当事人不妨约定可能发生的几种情况。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地点

    16、数据电文收到和发出的地点对于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在一般情况下,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我国合同法对于数据电文的发出收到的时间地点作了明确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17、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法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在线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要约邀请不同于要约,它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线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来人们对现实交易的观

    18、点就有分歧,在互联网环境下,这一问题显得更加混乱不堪。根据电子交易程序的性质和销售商品的性质,我们逐一分析。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我们先来了解下面两组概念:1、电子交易程序的性质(1)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是指这种程序可以帮助交易双方进行协商或者立即订立合同。也可以说,一方的行为可以得到对方的响应。(2)非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该种程序只是起到引导或邀请作用,当事人不能通过它进行协商。2、销售商品的性质:(1)数字产品,指以数字信息(比特)存在的商品,如软件、音乐、影视、文字图片等。它的特点是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2)非数字产品,指不以数字信息存在的商品,如有体物、权利等。它们的特点是不能从网络下

    19、载。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根据这两组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认定:通过非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表达的信息为要约邀请。例如通过网络寄送的产品信息、报价;或者在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等。它们与传统的广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要约邀请。但是信息发送人明确表示受其约束的,当然是要约。在电子商务法第二稿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是否构成要约,仍然遵从合同法的规定,即该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购买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同时,也允许交易双方另行约定。除非卖方作出清晰的特别说明,通过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销售数字产品的信息一般应构成要约。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这主要是因为

    20、:(1)交互式交易程序允许信息接受人做出承诺。如只要买方点击购买,交易程序就能予以确认。通过这种程序,双方可以相互响应。(2)要约人受到了要约信息的约束。在交互式程序下,买方处于主动地位,只要买方做出了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卖方必然受其约束。(3)数字产品可以使得合同不仅可以在线订立还可以在线履行。数字产品以比特形式存在于网络之中,它可以无限复制,随时下载,商品本身也不存在售罄的问题。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通过交互式程序发布的非数字产品的信息,是要约还是邀请,是个较困难的问题。我们从访问页面交易和网络交易中心交易两种方式来分析。(1)通过访问页面进行交易。我们认为页面上商品信息是要约邀请,这是因

    21、为它们在虚拟社会的表现形式是图形,从可能性上来说,当同时有多数人同时点击同一商品时,该图形所表示的商品可能会立刻售罄。如果认定为要约,对于商家是过于苛刻的。据此,我们认为该信息均应是要约邀请。消费者点击“购买”的按钮是要约。随后出现的支付页面应是卖方的承诺,表明卖方接收了消费者的要约,请求消费者支付或者选择支付方式。但是,如果卖方表示了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应当认定它是要约。例如,卖方在页面上载明,“截止时间”、“限前10名购买人”等字样,就表明卖方的意思是要约。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2)通过网络交易中心交易。此类交易主要是B2B交易。网络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

    22、,买卖双方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协商直至订立和履行合同。在线双方采用即时聊天的方式对交易的具体内容逐项讨论,每项内容协商完毕,双方须点击“确定”按钮,再继续讨论下一项内容。就交易的全部事项讨论完毕后,双方须点击“确定”作最后的确认。随即双方可进入支付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买方可以选择在线支付,卖方利用货物配送系统来履行。这种交易是借助互联网进行的文字或口头交易,与传统交易中的要约承诺是一样的。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在线交易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

    23、同时达到受要约人。”在线交易中,由于信息传输的高速性,要约一旦发出,受要约人即刻就可收到,几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传输障碍或带宽的限制导致信息不能立刻到达,但这不影响要约不能撤回的规则。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失效的行为。合同法的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线交易中,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交易的具体方式。从合同法的规定来分析,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有一个考虑期,此期限的长短由要约人决定或由交易习惯确定,在考虑期满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因此,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考虑期的长短和受要约人的回应

    24、速度。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由交易系统自动回应,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果当事人在网上协商,这与口头方式无异,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是可以撤销的。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三)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在生效时间方面有两种做法,一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到达主义:以信件到达接受人处生效;二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发送主义:只要发出人将信件投邮即生效。到达主义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发送主义这侧重于维护交易迅捷。从科技迅速发展来看,发送与到达的时间差越来越小,到达主义与发送主义的差别所产生的利弊也大大淡化,二者的实际效果越来越接近。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从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如联合国

    25、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较多采到达主义。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于电子信息的生效时间也采用了到达主义,而放弃了普通法的“邮箱规则”。应当说,电子交易本身具有以往任何时代无法比拟的快捷性,因而,安全成了每个国家立法者考虑的第一要素。到达主义正好符合了这一要求,而发送人的风险可以通过设置“确认收讫”系统加以避免。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三、确认收讫与承诺的关系三、确认收讫与承诺的关系(一)确认收讫的含义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联合国示范法颁布指南指出:确认收讫有时用来包括各种各样的程序,从简单的确认收到一

    26、项电文到具体表明同意某一特定数据电文的内容。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示范法对确认收讫的应用规定了以下五项主要原则:(1)确认收讫可以用任何方式或行为进行;(2)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在收到确认之前,视信息未发送;(3)发送人未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并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确认的,可通知接收人并指定期限,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收的,视信息未发送;(4)发送人收到确认的,表明信息已由收件人收到,但不表明收到的内容与发出的内容一致。(5)确认收讫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或各国自己决定。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新加坡1998电子商务法受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影响作了与其完全一致的规定。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规定稍有不同,该

    27、法把第12条第3款规定:“如果发件人要求收件人确认收讫但未声明以确认收讫为条件,那么,发件人可以撤销发出的电子信息,除非在合理时间内,或在发件人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发件人和收件人协商一致的时间内发件人收到了确认通知。”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二)确认收讫的法律效力确认收讫有没有法律效力?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确认收到是否表明接收人已经同意了信息的具体内容?这同样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收到确认具有承诺的法律地位,但在一般情况下,这样作会使接收人处在较被动的地位,在接收人采用自动确认程序时,尤其如此。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律规定。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确

    28、认收讫仅仅表明接收人收到电子信息,而非承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判断确认收讫是不是承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1)在内容上确认收讫有没有表明同意要约。确认收讫实际上是一个功能性回执,是由接收方的电脑在收到要约方的信息后自动发出的。这一点它与挂号信的回执有同等作用,其目的是减少商业风险,就像挂号信的回执不代表收信人同意信件内容一样,确认收讫也不用来确认相关电子信息的实质内容。(2)交易习惯应是立法的基础。法律规则应从一般惯例中抽象出来,对于少数特例应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确认收讫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在合同订立过程

    29、中是否需要设置确认收讫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确认收讫一方面能减少风险,但同时也增加了商业成本,法律应赋予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的权利。确认收讫的其它法律后果可以参照示范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设置了两种情况:发件人未声明以确认收讫为条件和必须以确认收讫为条件。对比电子商务示范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还规定了一种情况,即如果发件人要求有确认收讫但未以之为条件,发件人可以撤销电子信息。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一、点击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点击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点击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当我们网上购物或申请会员登记电子邮件时,网站要求我们填写有关信息,并点击“同意”后才可以进行相关活动,这种必须点击“

    30、同意”的合同,我们称之为点击合同。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系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或全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键后才能订立的合同。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点击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点击合同具有附合性。尽管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可以自由平等表达自己的意志,在意思合致的基础上订立合同,但是在网络中,一方面多数交易是通过电子代理人来完成的,交易的迅捷性使得双方当事人不可能逐条协商;另一方面,合同的提供方大多处在经济或技术的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使之有能力通过事先拟定合同的条款保证其利益的最大化,而

    31、合同的使用人要么全部接收,要么全部拒绝,但合同提供人的优势地位使得他们不得不接受,从而丧失选择权,不得不附合于提供方的意志。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2)点击合同具有标准化的特点。点击合同是在订约前由一方当事人拟定并提出的,其条款是定型化了的,不因交易相对人的不同而不同。(3)点击合同可以普遍适用。合同的提供方是特定的,合同的相对人则是不确定的(4)点击合同具有互动性。传统的格式合同不会因订约人数的多少来改变其内容,点击合同往往通过事先设定的程序,根据订约的人数、履行的地点等因素自动改变合同的价格等条款,这在B2C交易中尤其明显。点击合同虽然具有鼓励交易的有利一面,但也存在限制或侵害相对人利益的

    32、可能性。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二)点击合同有效的原则点击合同究其本质仍是合同,因此点击合同应符合合同有效的原理和格式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然而,点击合同又有其特殊性,点击合同应具备以下生效条件:(1)意思合致原则。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生效的经典规则,点击合同自然也不例外。由于点击合同从订立形式上必然要经过相对人点击“同意”这一过程,即在形式上每一份合同均达到了意思合致的要求,但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则难以从表面上考察。(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既是合同当事人应遵循的准则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准则。判断的标准是,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该条款是否限制了依合同本质所发生的

    33、重要权利或义务,以至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由于点击合同与相对人利益密切,且相对人处在合同被动的地位,为保障合同生效对相对人带来的合法利益,在排除违法点选条款或格式条款之时,并不否定合同的效力,除非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对当事人过于苛刻。点击合同的效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里仅探讨合同条款本身对效力的影响。我们认为,影响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由于点击合同的电子化形式,合同的订立必须由相对人点击“同意”才能得以完成。表面上看是意思一致了,但问题的实质在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具备了让相对人知晓的条件。下面我们根据B2C和B2B两种交易类型来分析。第三节 电子合同

    34、的效力(三)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点击合同最普遍的应用是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本款承认了由自动信息系统代表当事人作出要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明确了系统自动完成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目前电子商务经营者普遍采用的由电商平台自动生成订单,消费者点击确认即代表进行签署的操作模式得到法律认可。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以前我们经常说“你

    35、永远不知道网络的对面是一个人还是一条狗”,但本款的规定意味着法律推定对面就是一个有相应民事能力的人。这样的立法实际上充分考虑到了互联网经济对于效率的看重,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不见面的双方所缔结的电子合同也可以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由自动信息系统订立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提供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或其他合理方式提请当事人注意格式条款,并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二、二、B2CB2C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一)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点击合同的提供人必须提醒消费者注意合同的格式条款,以明确、直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不得在合同

    36、之外,另行规定其它条款。提醒消费者注意应达到合理的程度,这可以从文件的表现形式,提醒注意的方法,提醒注意的时间和程度四方面来考察。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1)文件的表现形式:应使相对人知道它是合同条款。在浏览页面购买商品时,卖方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现订立合同的内容,供消费者点选和点击同意。这种表现形式应是符合了要求。但是,页面上的某些规定或提示是以声明、通知等形式发布的,是否能成为合同条款,则要具体分析。该提示如能明确表明它是合同条款,与消费者所要订立的合同是一个整体,则可以作为格式条款。否则,合同的提供方不能将该提示作为合同的条款。(2)提醒注意的方法:应使相对人知道它的存在。提醒注意的方法可

    37、以多样的,但必须能引起具有合理注意能力的消费者的注意。提醒的方式应以个别提醒和明示的提醒为主。在消费者购买过程中,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应当出现在页面上,提醒注意的语言文字要清晰明白,标志醒目。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3)提醒注意的时间: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作出。在消费者作出点击“同意”之前,所有条款均应告知。因此,某些网络商家在消费者作出承诺之后,又告知消费者若干义务,该义务不能作为合同内容,因为在合同成立之后,未经相对人同意,单方不能变更合同。(4)提醒注意的程度:应当能引起相对人的注意。是否能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应以客观合理性为准,即能使一个具有一般注意能力之自然人产生注意。不能根据个体

    38、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在消费者购买页面上出现合同的内容或是购买的必经程序等。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二)保证消费者有审查机会合同的提供人应保证相对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合同的内容,这里是强调相对人有审查的机会,至于消费者是否去了解,则在所不问。消费者是否具有这样的机会应从以下几点判断:(1)合同条款能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并允许其审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是条件,允许其审查是结果。所谓允许审查,是指消费者能看到合同的内容并有权作出是否缔约的决定。(2)合同的提供人应保证相对人有审查的合理时间。例如,商家在有关页面上有“法律声明”之类的栏目,允许消费者在浏览页面时查看或将合同内容设置为消费者购物的必经环节,以保证

    39、消费者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3)相对人审查合同的时间:合同的提供人应保证相对人在订约之前或订约之时有审查的机会;如果某一条款只有在当事人负有付款义务或履约之后才能审查的,则只有在相对人如拒绝该条款时有退还请求权的情况下,视为具有审查机会。例如在订立合同时,规定相对人需保守商业秘密,但只有在相对人付款后,才能了解涉及商业秘密条款的具体内容,此时若相对人拒绝接受应有退款请求权,否则,应认为合同提供方未给予审查机会。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三、三、B2BB2B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在B2B交易中,由于当事人都是商人,在商业经验和交涉能力方面大致相当,因而

    40、在立法政策上,无需给予任何一方特殊的保护,根据一般合同理论即可。但是,格式条款仍应满足下列条件:(1)由双方当事人在多次交易中使用。这一要件要求交易双方必须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持续使用,每一次的使用,都以相对人知悉该格式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语义相同。(2)符合行业惯例或商业习惯。由于商业习惯为交易人所了解并长期使用,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3)对于初次使用的格式条款,应给予相对人了解的机会,在此,并不要求相对人了解其内容,只需知晓其存在即可。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四、电子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四、电子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什么是电子错误所谓“电子错误”是指在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因使用信息处理

    41、系统时产生的错误。从广义上说,电子错误包括传统合同错误的电子化表现形式;狭义的电子错误仅指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产生的错误。这里所说的电子错误是指后一种情况。电子错误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电子信息须经当事人使用或指定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进行信息传递或信息处理。(2)该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的程序设置正当。即当事人不得故意设置某一程序以改变原始信息的内容。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二)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对于错误,由于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当允许当事人撤销,在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可以撤销错误的表示行为,在合同成立或生效后,可以撤销法律行为。我们根据交易的不同类型来确立相关的规则。在当事人双方有

    42、约定的情形下:若当事人各方约定使用某种安全程序检测变动或错误,一方当事人遵此执行,而另一方当事人未遵守约定。在未遵守方如遵守约定就可以检测到错误的情形下,遵守方可以撤销变动或错误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效力,不论合同是否已订立或履行。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需要基于公平、技术特性和交易撤销的后果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及怎样撤销电子错误。电子商务法第5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在发生电子错误时,若合同尚未履行,应当允许

    43、发生错误的一方予以撤销;若合同已经履行,除非发生了显失公平的结果或导致合同目标落空,否则将难以得到支持。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一、电子合同履行概述一、电子合同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的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地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实现的正常结果。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法律对于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电子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信息产品也可以是非信息产品,对于非信息产品,由于具有一定的物理载体,其履行方式与传统履行并无大的差异,而相对信息产品,由于其特殊性,在履行上也体现出较多的不同之

    44、处。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一)电子合同履行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但是,一般认为,合同的履行原则主要有: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仍然使用于电子合同的履行。适当履行就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它是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要求。例如,履行的主体是合同确定的主体,履行的时间地点恰当,履行的方式合理等等。对于电子合同而言,如果是离线交付,债务人必须依约发货或者由债权人自提;在线交付的一方应给予对方合理检验的机会,应保证交付标的的质量。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

    45、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协助其完成履行。协作履行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协作履行有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电子合同履行中为便于债务人发货,要求债权人告知其地址和身份信息,债权人不得拒绝;在线收集的当事人的有关资料不得非法利用等。(二)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模式从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开展的情况看,基本上有在线付款在线交付、在线付款离线交付、离线付款离线交付三种合同履行方式。对于数字化信息产品而言,既可以选择在线下载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离线交付的方式。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协助其完成履

    46、行。协作履行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协作履行有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电子合同履行中为便于债务人发货,要求债权人告知其地址和身份信息,债权人不得拒绝;在线收集的当事人的有关资料不得非法利用等。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二、信息产品履行的一般规则二、信息产品履行的一般规则(一)履行的时间 对于信息的许可访问,其履行期即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访问特定信息的期间,它不像信息的使用许可,有一个交付和受领的时间点,而是一段期间。在该段期间内,许可方应按合同的规定向被许可方提供信息并允许他访问。这种访问一般是以访问许可方网站站点或APP、浏览页面等方式获得信息。被许

    47、可方访问的方式和时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允许当事人可以任意时间访问站点以获取信息,但实际上当事人并不能在任意时间作到这一点。例如计算机故障,被许可方就不能访问。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例如,许可方可在与用户之间的使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不能提供访问的机会不能认为是违约:(1)在许可方的计算机、网站和相关设施的维护期内,被许可方无法访问。(2)不可归责于许可方的设备、计算机程序等发生故障等意外事件,或者许可方网站的服务器托管方的原因致被许可方不能访问。在上述不能访问期间,许可方应采取合理措施让被许可方获取信息或通过合同约定解决的方式并按此方式采取了措施。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48、二)履行的地点信息产品可以通过有形载体来完成交付也可在网络中传播。我国合同法第60条、61条及62条第三项确立了履行地点的履行规则,对于有形载体的交付可以完全适用这一规定。在线交付标的,问题就较为复杂。信息的流转经由许可方的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到达对方的信息处理系统,而许可方的信息处理系统是可以分散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尤其是服务器所在地可以是在任一地点。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因此,履行地点可以遵循以下方法来确定:(1)当事人有约定或指明它的营业地的;(2)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可考虑与本合同联系最密切的地点;(3)在难以确定当事人营业地时,可考虑其信息系统的支持设备或技术所在地。第

    49、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三)信息产品的检验产品的检验是履行的重要环节,在检验期间内发现质量问题的,接受方可以无条件退货并解除合同,在检验期满后出现问题的,只能依法或按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对于通用信息产品而言,由于产品的质量性能的定型化,其检验较为简易。此类交易属即时履行的交易,对有形载体的信息产品的检验,一般是检查其产品的包装状况、产品规格等外表情况,这种检验可称为形式检验,在检验完毕后即付款。当然,这并不排除当事人约定在付款后检验或在产品的使用后检验。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

    50、行与违约救济当交易以在线方式履行时,由于产品本身不具有包装,自然接收人也无需对此检验,他所能检验的仅仅是该许可产品的说明,确定有关规格、版本等事项,但是,只有在他下载信息产品或进行安装时才会知道产品是否与说明相符。如果这种下载以接收人付款为前提,那么在他付款前没有检验的机会。为此,检验期应是在接收人接受信息后的一段合理期间。接收人发现产品有问题的,可在该期间内请求退货、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可究其违约责任。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四)拒绝受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因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人按时交付标的,债权人应即时受领。因受领迟延导致的损害,交付方不承担责任。在交付标的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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