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证券法学课件 第一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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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证券法学课件 第一章 01 证券 法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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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法学主编:邢会强副主编:缪因知 赵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9月版ISBN:9787300273853定价:36元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 证券法总论第一节 证券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引言 证券法上“证券”的定义问题,是证券法的第一问题,是证券法的前提性问题,也是争议最大的证券法问题。一、我国证券法目前调整的证券范围一、我国证券法目前调整的证券范围证券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2、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最新动向存托凭证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将存托凭证列入了证券范围。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础证券,是指存托凭证代表的由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证券。存托人,是指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并相应签发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存托凭证的中国境内法人。二、域外证券的概念与种类二、域外证券的概念与种类(一)美国的证券种类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条 投资合同“豪威测试”四项标准 不作为证券对待的“票据
3、”(note)二、域外证券的概念与种类二、域外证券的概念与种类(二)韩国的证券概念与种类韩国资本市场法将证券分为六种,分别是:债务证券 份额证券 受益证券 证券托管证券 投资合同证券 衍生结合证券三、证券的学理定义与构成要件三、证券的学理定义与构成要件 学理定义 证券是投资者为了获取利润而取得的代表投资性权利的凭证或合同,投资者之间共同进行了投资或者它允许投资者对外拆分转让该证券,它具有损失本金的风险且该风险未受其他专门法律的有效规制。三、证券的学理定义与构成要件三、证券的学理定义与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1)投资性,即投资是为了获取利润。(2)横向共同性,即投资者之间共同进行了投资或者它允许投
4、资者对外拆分转让该证券。(3)风险未受规制性或风险裸露性,即在它未受证券法的规制之前,它有损失本金的风险且也未受到其他专门法律的有效规制。四、学理上的证券种类四、学理上的证券种类第一是各类债券品种我国债券品种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各类金融债券 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由国家发改委管理的企业债券 由证监会管理的公司债券四、学理上的证券种类四、学理上的证券种类第二是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国家发改委都在推出本系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四、学理上的证券种类四、学理
5、上的证券种类第三是金融机构发行的符合证券定义的资产管理产品 按照投资者人数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分为只有一个投资者的“定向资产管理产品”或“单一资产管理产品”和同时拥有不少于2个投资者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定向资产管理产品”或“单一资产管理产品”的份额如果不可拆分转让(包括不可转让或只可整体转让),则不属于证券。如果其份额可对外拆分转让的,则属于证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更是典型的证券。四、学理上的证券种类四、学理上的证券种类第四是作为企业直接融资工具的符合证券定义的各种“类金融产品”这些产品未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但在实践中却经常被用来作为企业的直接融资工具,如有限合伙份额,各种公开发售的“计
6、划”、“基金”、“收益权凭证”等。它们具有投资性、横向共同性和风险裸露性。四、学理上的证券种类四、学理上的证券种类第五是所有符合证券定义的债权 如果债权同时具备投资性、可拆分转让性和风险裸露性,则属于证券。我国现实实践中很多所谓的“创新”,如艺术品份额化交易、P2P平台债权拆分转让等,常常借我国合同法第79条允许的债权转让之名,行证券发行和交易之实,意图规避金融监管,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其实它们都是具有投资性、可对外拆分转让性和风险裸露性的,在本质上属于证券。五、证券与金融投资商品的关系五、证券与金融投资商品的关系第二节 中国证券法的历史发展一、一、1993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
7、条例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共十章,分别是:总则,股票的发行,股票的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保管、清算和过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调查和处罚,争议的仲裁,附则。股票条例奠定了新中国资本市场法治监管的基本框架。二、二、19981998年证券法的颁布及其修正年证券法的颁布及其修正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该法共分十二章,分别是: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8、法的决定三、三、20052005年证券法修订及后续修正年证券法修订及后续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修订。修订后,证券法仍为十二章,每章的名称也没有变化,但内容有较大变化。这次证券法修订主要是解决对证券市场的过度管制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放松了管制。这次证券法修订还在提升市场的安全性、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设计了一些新的制度。具体包含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四、证券法的最新修订动向第三节 证券监管体制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发展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发展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19
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确立。1997年-1998年,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其监管职能移交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证券市场监管职能(主要是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也移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二、我国当前的证券监管体制二、我国当前的证券监管体制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它们作为中国证监
10、会的派出机构,受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负责辖区内的一线监管工作。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宣布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稳会)三、证券监管机构对银行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三、证券监管机构对银行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功能监管 第一,在商业银行代销基金的监管安排中,其代销行为需要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基金代销的有关规定。第二,在商业银行开展债券承销等交叉经营业务中,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需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规章。第三,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的,由银行监管机构管“准出”(对外投资),由证券监管机构管“准入”,并对其经营管理进行日常监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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