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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件5第五章 合同法 .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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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 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件5第五章 合同法 经济法 电子商务 课件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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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五章 合同法 学习目标1.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2.熟悉合同订立的程序与合同的效力;3.掌握合同的履行规则;4.理解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合同的保全;5.熟悉违约行为的类型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6.能够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导入案例: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年7月7日,周某(以下简称乙方)与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成交总金额为268672元,乙方应于2010年7月7日支付房款255238元,余款13434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甲方应在2011年7月30日前将该房交付给乙

    2、方,如逾期交房超过30日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当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2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同时合同第8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付清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且无银行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了房款和房屋专项维修金。2012年11月20日,甲方通知乙方去接房。2014年3月12日,乙方向甲方交付了余款。另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强及股东李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1年5月,甲方的财务资料、银

    3、行账户以及包括部分项目在内的资产先后被查封、冻结或扣押,后某小区建设工程停工。2012年5月7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解除了对某公司银行帐户的强制措施。2012年11月19日,某公司通过了其建设的小区第10幢楼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乙方起诉要求甲方向其支付逾期交房479天的违约金51477.55元,而甲方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第8条规定的约定,交房的条件是乙方应该先付清全部房款且无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即原告有先履行义务,故不同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导入案例: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和特

    4、征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实现预期的目的。(4)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订立合

    5、同的主体在法律上应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合同的分类二、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有不同的分类。合同法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分为15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确定其各自的规则。而学者们从学理上将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而有助于完善合同立法,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也具有指导作用。(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单务

    6、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第一节 合同概述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前,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义务人无权要求他方同时履行,即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风险负担的不同。双务合同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在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而造成损失,按照合同法

    7、的相关规则确定由何方负担。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对价,是一方为取得合同权利而向另一方支付的代价。对价可以是某种允诺,也可以是某种行为。传统观点是用“利益受损”标准来界定对价。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的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确定某些合

    8、同的性质。如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如果变为无偿合同,则变成了赠与关系,属于赠与合同。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比无偿合同中的注意义务要重。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无偿合同,对于纯获利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第一节 合同概述(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公证等。非要式合同是

    9、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要式合同依照法律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成立或生效;而对于非要式合同而言,则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第一节 合同概述(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

    10、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并参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加以适用。第一节 合同概述(五)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五)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1、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传统民法中,买卖、租赁、承揽、委托等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借贷、保管、赠与、运输等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信贷业、仓储业、运输业也有迅猛发展,若仍坚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则不利于经济流转的便捷与迅速。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成其他给付后,合同才能成立。第一节 合同概述三、合

    12、同法三、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法是指专门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指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所有涉及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和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中的有关合同的规定,如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合同法的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规定排除了三类合同:(1)行政合同。这类合同由行政法予以

    13、规范。(2)劳动合同。这类合同由劳动法予以规范。(3)对身份合同的适用。身份合同是指以设立、变更、终止身份关系为目的,不包含财产内容或者不以财产内容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合同,如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协议。由于身份合同是以身份关系作为内容,在具体内容和适用的原则上有许多特殊性,不适合运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是由民法总则、婚姻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规范。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及民事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

    14、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的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不得有欺诈的行为。(5)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第一节 合同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当事人双方相互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

    15、一)要约 1 1、要约的概念、要约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人具有订约能力。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2)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引起受要约人的承诺,所以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但是,有两种情形下的要约可以向不特定

    16、的人发出,不影响其要约的效力。其一是发布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的意思表示。其二是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此时的商业广告即视为要约。3)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一内容具体明确;其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

    17、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要约的意思表示至少应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因此对要约邀请人没有约束力。要约邀请与要约主要有以下三点的不同:(1)直接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他人直接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是

    18、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要求具体、明确,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3)法律效力不同。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一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合同就成立,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3 3、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生效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

    19、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其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也就是说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不可以不承诺。(4)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承诺期限,受要约人须在承诺期间内承诺,才能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否则要约失

    20、效。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4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产生撤回的效力。(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

    21、备工作。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5 5、要约的失约、要约的失约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约束。依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承诺(二)承诺1 1、承诺的概念与要件、承诺的概念与要件依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要件包括:(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提议,因此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

    22、享有承诺的权利。(2)承诺必须在承诺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承诺必须在要约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不能成为有效承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4)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规定。要约人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

    23、出,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否则承诺无效。承诺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承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包括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将承诺明确告知要约人。要约中有明确规定的,则应按照要约的规定作出承诺,不符合要求的承诺无效。要约没有明确规定承诺方式,应该采取与要约相同的方式作出承诺。承诺以行为作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

    24、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 2、承诺的期限、承诺的期限承诺的期限又称承诺到达的时间,是指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必须符合要约人的要求或法律的规定。承诺的期限不仅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时间,而且包括受要约人将承诺送达要约人的时间。发出要约的方式不同,承诺期限计算的方法就不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限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首先是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次是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间,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必要时间;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所

    25、必需的时间;以及承诺发出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在合理期间受要约人未承诺,要约失效。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时间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3 3、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 4、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延,又称为逾期承诺,是指承诺未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或者未

    26、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承诺。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意外逾期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5 5、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内容二、合同的内容

    27、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数量和质量。这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数量指标的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民事权利义务的大小。质量是合同标的的具体特征,它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4)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取得标的物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支付的代价。(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履行地点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他关系到履行费用负担,风险的承担及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等。履行方式指履行合同义务的

    28、方式。(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应予明确。(7)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采用的程序,运用的法律、选择的法院等内容。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通常使用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三种。1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以口头语言形式相互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形式,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其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缺少文字依据,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难于取证。因此,口头形式一般适用于标的額不大,即时清结的合同。2 2

    29、、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它一般适用于标的額较大,、内容较复杂,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是一般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是特殊书面形式。3 3、默示形式、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一定的行为表明合同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是对默示形式的规定。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4 4、合同的格式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

    30、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使用,是由于某些行业进行频繁的、重复性的交易,在其交易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形式上的定型化。格式条款通常在“协商”、“谈判”之前预先拟订,合同的式样、内容都经过标准化处理,固定一致。内容上不与对方协商。格式条款在使用中制定者往往要求对方“接受或者拒绝”而不容谈判,不能进行讨价还价。适用对象上的非特定性、适用时间上的重复性和长期性。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

    31、以说明。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通常理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 1、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3)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

    32、时成立。(4)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合同成立。(5)违反形式要求合同的成立。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 2、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关系到合同的管辖权。合同的成立地点有以下几种情况: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合同需要完

    33、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五、缔约过失责任五、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条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条件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行为只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2)主观上有过错。这是构

    34、成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从合同法规定来看,缔约过失的过错程度要求较高,一般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且多表现为恶意。(3)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关系已经特定化,在他们之间按照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然合同还未有效成立,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必要的注意义务。(4)在后果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则缔约过失行为人应对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第二节 合

    35、同的订立(二)缔约过失的行为表现与责任承担(二)缔约过失的行为表现与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行为,属于“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1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

    36、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从责任性质上看,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则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问题。(2)责任方式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包括了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修补替换定金等多种形式;缔约过失只以损害赔偿作为其责任形式。(3)可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法定性。(4)赔偿范围: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要求赔偿。(5)责任的

    37、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违约责任原则上不以当事人主观有过错为要件,属于严格责任(但合同法分则中规定有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 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同之处在于,大都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责任;两种责任都以损害赔偿为内容;都以过错为要件。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具有两个前提条件:双方实际接触磋商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不存在这一前提和基础。(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行为在本质上是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侵权行为则违反了

    38、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行为具有违法性。(3)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拘束力的时间界点,是合同效力的起点阶段,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合同自法定手续完成时生效(二)合同自法定手续完成时生效(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

    39、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其他手续的合同不生效。例如,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三)附条件的合同自条

    40、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三)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的合同。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求:这种可能发生的事实在合同成立时没有发生,为将来的事实;这种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不具有必然性;这种可能发生的事实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知的;这种可能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这种可能发生的事实是由当事人选定的,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

    41、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四)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四)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条件的合同。期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是确定将来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二、有效合同二、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

    42、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效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当事人有资格、有能力作出意思表示的前提。(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意思表示的自愿,是指意思表示应是行为人在自由状态下内心愿望的自我表述和外化而设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行为;意思表示的真实,是指当事人的内在愿望和外在表示相一致,表示行为客观地反映内心的意思。当合同背离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出现时,合同的有效性将会受到影响。(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

    43、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另,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亦无效。(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三、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受法律保护,不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无效合同均具有违法性,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

    44、因此国家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该合同的效力。(3)无效合同不得履行。无效合同不得履行,是指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二)无效合同的类型(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合同法将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指一方采用欺诈

    45、、胁迫手段而使另一方上当受骗或被迫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或迫使对方订立合同,但并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对待。而按民法总则第148条、149条和150条的规定,对于以欺诈和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应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2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

    46、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有极大的破坏性,为了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此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3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又称伪装合同,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逃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必将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4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是一项基本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的合同无效。5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47、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分为: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按照其内容履行,否则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效。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三)无效的免责条款(三)无效的免责条款1 1、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已经成为当事人预先规避风险的一种重要策略。免责条

    48、款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2)免责条款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免责可以部分免责,也可以是全部免责。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2 2、无效的免责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3)无效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

    49、无效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五)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五)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1 1、效力上的后果、效力上的后果(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受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影响。(2)合同部分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独立性条款的效力。独立性条款,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尽管为合同

    50、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起到特殊的功能和作用,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并不导致这些条款效力消灭的条款。即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2 2、财产后果的处理、财产后果的处理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回集体、第三人。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四、可撤销的合同四、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的合同概念(一)可撤销的合同概念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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