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件7第七章 市场秩序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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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 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件7第七章 市场秩序法 经济法 电子商务 课件 第七 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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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市场秩序法学习目标1.了解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方式和法律责任;2.掌握垄断行为及法律规制;3.熟悉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4.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5.能够运用市场秩序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导入案例:3Q大战奇虎360与腾讯纠葛由来已久,被业界形象地称为“3Q大战”。这源于2010年双方“明星产品”之间的“互掐”。2010年9月27日,360发布了其新开发的“隐私保护器”,专门搜集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随后,QQ立即指出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广。2010年11月3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
2、QQ,强迫用户“二选一”。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从2010年到2014年,两家公司上演了一系列互联网之战,并走上了诉讼之路。一、奇虎一、奇虎360360诋毁腾讯案诋毁腾讯案起诉:2010年10月14日,针对360隐私保护器曝光QQ偷窥用户隐私事件,腾讯正式宣布起诉360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审判结果:经过两审,2011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二、腾讯
3、诉奇虎二、腾讯诉奇虎360360不正当竞争案不正当竞争案起诉:2011年6月10日,腾讯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称奇虎360的“扣扣保镖”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而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腾讯索赔1.25亿元。审判结果:2014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此外,一审案件受理费66.68万元,腾讯公司承担16.68万元,
4、奇虎公司承担5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68万元全部由奇虎公司承担。导入案例:3Q大战三、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起诉:2011年11月15日,奇虎360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5亿元。审判结果:经过两审,2014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360诉腾讯公司垄断案进行终审宣判:认定腾讯旗下的QQ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由奇虎360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68万元。持续四年之久的“3Q大战”终于落下帷幕。导入案例:3Q大战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
5、特征,市场主体在利益导向的支配下,为追求赢利最大化和资产的积累增值,必然为争夺有利的生产和交换条件而激烈竞争。但市场竞争不能自由放任,竞争必须有序进行。竞争者应该遵守基本规则等理念,这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共识。19世纪下半叶以来,许多国家都通过各种形式的竞争立法来制止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国的竞争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修订,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组成,此外,还包括其他单行法和国务院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反垄断法。竞争法中所制止的垄断主要是指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其优势,消除或削弱竞争的不正
6、当行为;以及少数处于强大地位的经营者以合谋、指定交易等方式限制企业之间的竞争,或多个竞争者之间通过共谋和协议的方式达成相互不竞争的一致行动等限制竞争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采用各种欺诈、排挤对手等手段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竞争优势、谋取不当利益为动机,最终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结果。(3)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倾销是指恶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企图非法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补贴是指政府以财政力量支持某一企业
7、的产品市场和销售,参与争夺市场份额。倾销和补贴行为实际上是扶持和保护落后、抵制先进,是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从根本上违背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竞争法对于规范经济运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根本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竞争法被各国称为“经济宪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三项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都是在经济活动中参与竞争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8、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指行为人为获得正常情况下得不到的竞争优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惜采用违反法律规定或商业道德的方法作为竞争手段;三是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而且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国家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对市场经营者的竞争行为进行适度干预的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与特征,明确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9、来创设公平的竞争环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混淆行为(一)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争夺竞争优势,采取假冒、盗用和虚假表示等欺骗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标识、企业名称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混淆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
10、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一般理解包括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法律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近似的标识,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混淆行为。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2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11、、社会组织名称、姓名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简称等,可以认定为“企业名称”。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译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规定的“姓名”。企业名称、商号、字号、简称以及经营者个人的姓名等的专用权同样是企业和经营者所拥有的合法独占的无形财产,代表了企业的外在形象,也关系到该企业和经营者商誉,是受法律保护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导致购买者混淆假冒者和被假冒者的商品或服务或误认为与被假冒
12、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3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域名主体部分,有着较强的搜索、访问网站的指引功能,具有商业标识意义上的识别性;网站名称一般出现在网站首页上,起到区别网站的目的。而且网站名称对营销有品牌效应的重要性;网页是构成网站的基本元素,是承载各种网站应用的平台。以上内容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或网页,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行为人对该域名、网站名称或网页不享有权益,也无使用该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的正当理由
13、(如未经授权许可使用),或者是对该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的注册、使用本身就是具有恶意的,则行为人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4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反不
14、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商业贿赂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是经营者
15、通过收买交易相对方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活动。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商业贿赂主体一方是行贿人,即不正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另一方是受贿人,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2)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经营者借用贿赂手段促成交易或在交易中排挤同业竞争者,取得竞争优势。买方或卖方都可能进行商业贿赂。(3)商业贿赂具有违法性。商业
16、贿赂表现为向单位或单位的有关人员提供钱款财物或其他利益,支付与个人收受过程都是通过隐秘的方式进行,通常采用不入账或伪造会计账册的形式进行掩盖。(4)商业贿赂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导致商业腐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交易相对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其核心是“账外暗中”,即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会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伪账等行为。回扣与折扣、佣金有所区别。折扣也称为让利,
17、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以明示的方式给买方一定的比例减让返还以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其特点是“明折明扣”。佣金是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发生在经营者与中间人之间。佣金收付明示公开,而且佣金收取人必须是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商业贿赂的另一类表现形式为提供其他利益,包括高消费招待、娱乐、出国或国内旅游观光、住房装修、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以及提供色情服务等非货
18、币、非实物性质的贿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三)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其他形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
19、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如果经营者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四)(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数据、工艺配方、设计图纸等技术秘密(也叫“专有技术”和“技术诀窍”),以及客户名单、供销渠道、经营方法等经营秘密。1 1、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秘密的特征(1)秘密性,也称新颖性。商业秘密中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公众也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或探明,这就使商业秘密区别于通过技术公开而获得法律保护的
20、专利。根据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秘密性: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2)保密性,也称管理性。商业秘密需要通过权利人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即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管理措施进行自我保护。根据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
21、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3)经济性,也称实用性。根据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即具有经济性。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2 2、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22、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如果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促销为目的,向购买者赠与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作为一种促销手
23、段,有奖销售在刺激消费欲望、活跃销售市场、促进经济增长方面有一定的作用。然而过度无节制的有奖销售也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对市场秩序造成危害。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即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欺骗性有奖销售。即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超过法定限额奖金的有奖销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有奖销售是否违法,主要根据所赠的奖品或奖金是否影响竞争和交易秩序,是否属于竞争法禁止的范围来确定。违反有奖销售法律规定的,要承担
24、民事、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六)诋毁商誉行为(六)诋毁商誉行为诋毁他人商誉,是指行为人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商业信誉是经营者的信用、资产、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的社会评价,商品声誉是商品的质量、性能、效用等的市场影响,两者都是经营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的体现,与经营者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行为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贬低对手,必然导致竞争对手的社会评价和信任程度的
25、降低,破坏了对手的竞争能力。这就严重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之规定,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造成竞争对手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七)(七)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随着互联网进入商业应用,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成为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营销是企业为实现总体经营目标,以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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