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件2第二章 公司法.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件2第二章 公司法.pptx》由用户(momomo)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 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件2第二章 公司法 经济法 电子商务 课件 第二
- 资源描述:
-
1、第二章 公司法 学习目标1.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2.熟悉公司的设立制度;3.明确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4.掌握公司治理的基本内容;5.能够运用公司法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公司事务中的问题。导入案例:“我要当总经理”童晓某诉无锡鼎峰投资有限公司等要求继承股东资格案鼎峰投资公司由股东童国某、徐某和冯某发起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其中童国某出资人民币1650万元,占55%的股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徐某出资1050万元,占35%股份,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冯某出资300万,占10%股份,担任公司监事。童国某于2006年6月4日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是妻子黄某、母亲单某和女儿童晓某,现
2、黄某与单某经公证声明放弃其对童国某遗产的继承权,童晓某成为童国某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童晓某希望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但遭到徐某和冯某两位股东的阻挠,随后童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继承父亲在鼎峰公司的股权及股东资格,法院支持了其主张。拿到法院判决书后,童晓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选举公司管理者。按照鼎峰公司章程,会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在股东会议上,徐某和冯某提出必须在修改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进行选举,要求将股东会议表决权的1/2改为2/3,童晓某表示反对;随后,童晓岚提出选举自己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并进行表决,徐某和冯某两位股东表示反对,并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整
3、个会议过程,无锡公证处公证员进行了公证。由于徐某和冯某拒绝承认童晓某总经理的资格,童晓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最后法院判决童晓某胜诉。第一节 公司的概述一、一、公司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1)合法性。所有的公司不仅应取得合法的具体形式,而且应按照法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设立,并依法行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具备章程、资本和机关三个基本要素。这三个要素不仅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也是公司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基础。(2)营利性。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
4、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因此它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司的营利性实质上是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的反映。公司只有以营利为目的,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才能让股东收回投资。法律承认并保护公司的营利性,以鼓励投资,创造社会财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3)独立性。公司是“企业法人”的规定,表明了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它不但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而且还应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经济组织,其独立性还表现在与其投资人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上的分离。第一节 公司的概述二、公司的种类二、公司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公
5、司作不同的分类,而每一种分类均有其法律上的意义。(一)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一)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这是根据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所作的分类。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对公司债务前者负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6、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公司的概述(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
7、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即属此类。(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这是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此类公司。第一节 公司的概述(四)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四)母公司和子公司、总
8、公司与分公司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进行分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进行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
9、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一节 公司的概述(五)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五)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这是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而公司国籍通常是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来确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本国公司,就是依本国法律在本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参股性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第二节 公司制度一、公司的设立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是指公
10、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一)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一)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 纵观世界各国的公司发展史,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大体经历了从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到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的过程。自由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由发起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限制,不必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取得公司的法律人格。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或经议会通过特别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
11、核准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仍须经政府机关审核批准。准则主义,是指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即可获得政府的承认。第二节 公司制度(二)公司设立方式(二)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采用此种方式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许多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此种设立方式。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
12、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世界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不得少于35。第二节 公司制度(三)公司设立登记(三)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设置公司设立登记制度,旨在巩固公司信誉并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1 1、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在我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我国的公司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辖原则。依照中华
13、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设立登记进行管辖。2 2、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公司设立登记程序(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必须含有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2)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登记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提出申请。公司设立人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第二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第三步,公告。第二节 公司制度3 3、公司设立的法律效力、公司设立的法律效力公司设立有三种结果:一是设立成功,二是设立失败,三是设立有瑕疵。(1)公司设立成功。设立成功对公司的效力表现为: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从
14、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并承担发起人设立行为的后果。(2)公司设立失败。设立失败对公司的效力就是公司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公司设立瑕疵。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虽已成立,但其设立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或者虽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登记不真实的事实。设立瑕疵可分为:登记不实和违法设立。第二节 公司制度二、公司章程二、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
15、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其基本特征是: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
16、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第二节 公司制度(二)公司章程的订立(二)公司章程的订立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订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三)公司章程的内容(三)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内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可因公司种类、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都可以归为以下三类:绝
17、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没有上述分类,但第25条、第81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做了规定。第二节 公司制度(四)(四)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1 1、公司章程对时间的效力、公司章程对时间的效力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即在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时生效,在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被登记机关核准时,其章程效力终止。2 2、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五)公司章程的变更(五)公司章程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是指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
18、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公司资本和公司债劵三、公司资本和公司债劵(一)公司资本(一)公司资本1 1、公司资本的含义、公司资本的含义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有以下几种:(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2)发行资本。又称认缴资本,是
19、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3)认购资本。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4)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发行股份,并经股东出资使公司实际收到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第二节 公司制度2 2、公司资本原则、公司资本原则公司资本原则,是指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传统公司法确认了三项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现在很少有国家严守此项原则。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限责任公
20、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我国公司法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义,规定了若干强制性规范以确保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实际上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的减少做出严格限制。第二节 公司制度(二)公司债券1、公司
21、债券的概念和特点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I.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和特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II.公司债券是公司以借贷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具有利率固定、风险较小、易于吸引投资者的优点。III.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其制作必须遵照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IV.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享有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发行债券的公
22、司作为向社会公众借债的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期限向债券所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质押和继承。V.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广泛性,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第二节 公司制度2 2、公司债券的种类、公司债券的种类I.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这是以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权人的姓名为标准划分的。我国目前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绝大多数是无记名公司债券。II.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这是以公司债券能否转换成股票为标准划分的。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人享有选择权,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向公司办理转换手续,由债权人变为股东。III.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这是以是否提供偿
23、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划分的。3 3、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I.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II.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III.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IV.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V.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VI.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公司制度4 4、公司债券发行程序、公司债券发行程序依照我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I.做出决议或决定;II.提出申请;III.经主管部门批准;IV
24、.与证券商签订承销协议;V.公告公司债券募集方法;VI.认购公司债券。5 5、公司债券转让、公司债券转让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第二节 公司制度(一)股东的权利(一)股东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说,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
25、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请求司法救济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此外,股东还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节 公司制度(二)股东的义务(二)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主要义务有:(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公司制度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一)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