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件11第十一章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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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涉及到虚拟市场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本章主要研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适用、网上隐私权保护等内容。学习目标1、掌握网络广告的内容管理。2、熟悉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3、掌握市场混淆行为的基本概念和要件。4、掌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办法。5、掌握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办法。6、掌握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做法。引导案例网络虚假违法广告案2007年3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7年第1号虚假违法广告公告。2016年,上海市共查处
2、广告案件2802件,罚没款总计8556万元,同比分别增长37%和46%。其中有4个典型案例是涉及网络广告的。引导案例网络虚假违法广告案序序号号广告名称广告名称类别类别违法主体违法主体发布媒介发布媒介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1 1小站教育 教育培训上海易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有网站、电商平台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并利用官网和天猫旗舰店进行宣传,对公司的成立日期、服务资质和培训质量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依法处罚款28万元。2 2企业招聘互联网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自有网站当事人在自有网站上发布弹窗广告,虽能关闭但在短时间内重复弹出,
3、系当事人使用某技术软件设置弹窗的定时重启功能,将重启时间设置为10秒。当事人不能确保互联网弹窗广告“一键关闭”,被依法处罚款2万元。3 3南浦妇科医院徐浦中医医院安平医院川沙天狮门诊部医疗服务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互联网搜索平台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的发布者,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发布未经审查的南浦妇科医院、徐浦中医医院、安平医院、川沙天狮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广告,并且相关搜索关键词所指向的是上述医疗机构不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内容。当事人被依法处罚款2.8万元,相关医疗机构亦因违法医疗广告被依法处罚款共4.6万元。4 4大众搬场 生活服务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互联
4、网搜索平台当事人承接某自然人冒用上海海博搬场公司名义发布“海博搬场”广告(经查证,该公司已在广告发布的9个月前注销),后又将搜索关键词和相关广告内容修改为“大众搬场”,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的发布者,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然发布,被依法处罚款1、03万元。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网络广告是指以数字代码为载体,采用先进的电子多媒体技术设计制作,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具有良好的交互功能的广告形式。由于网络广告传播速度很快,影响面很大,管理不善很可能对社会治安、个人名誉、个人隐私、专利权等方面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加强对网络广告的内容、网络广告组织机构的管理非
5、常重要,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网络广告组织管理一、网络广告组织管理 在网上从事广告业务的主要是一些大型网络公司、依托网络公司的广告企业以及自建网站的中小广告公司,他们是网络广告组织管理的主要对象。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一)网站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管制从事广告制作和发布属于一种特殊营业行为,因此,只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许可后方能从事广告发布活动。这是根据商事法和工商管理规则得出的一般性结论,但目前国家立法尚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可能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网站经营广告的主体资格合法与否会影响到所承揽或受托发布的广告合同的有效性,一旦出现合同等纠纷,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
6、件对网络公司合法权益都无法予以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网络公司没有相应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也就无法从税务机关得到广告业的专用发票;国内企业无法得到广告业的专用发票,也就无法将广告支出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这种情况大大限制了企业在网络上的广告投入,影响了网络广告的发展。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二)网上专用标识制度为了防范利用网站发布虚假信息和欺诈性广告,一些地区试行网上专用标识制度。凡是在网上进行经营性广告活动的企业或个人,都需要在网页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的专用标识。上海地区已经开始实施这一办法。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就是营业执照的电子数字证书,是在互联网上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件
7、,它有1024位数字的密码系统,具有相当高的抗破译、防伪造能力。凡在网站上进行经营活动和宣传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本市工商部门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的专用标识。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三)特殊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管制我国对一些种类的广告实行审查制度。由于网络已成为新型的大众化的媒体,在网络上发布需要审查的广告亦应当进行审查,这里网络广告管理的必然要求。2015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第40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
8、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第46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四)强化行业自律网络广告业与其他的市场竞争一样需要行业自律,过度放纵只会使这一行业遭受损失。这个道理网络广告界的人士都很明白。这里所说的自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网站和网络广告从业人员自身必须遵守广
9、告法和相关法规,抵制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和欺骗广告;二是他们应当在经营的范围内,规制所托管的主页,一旦发现恶意广告行为时,尽善意管理人之法律责任。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二、网络广告内容的管理二、网络广告内容的管理网络广告内容管理,是指对网络广告内容及网络广告活动的管理,它是广告管理的一项特殊内容。由于网络广告内容来源多,信息量大,影响范围广,甚至超越国界,因此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管理十分重要。对网络广告内容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防止误导,查处欺骗,净化网络空间。而网络广告内容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促进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一)对违法广告行为的
10、规制违法广告行为,是指在广告经营和广告发布活动中,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规定,所应承担责任的行为。违法广告行为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既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又可以是公民个人。网络广告与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只是载体的改变,因此,网络广告仍然要遵守传统法律框架下对广告内容的管理,仍然应当适用现行广告法进行规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无地域性,使网络广告的管理难度远远大于传统广告的管理,以致目前的网络广告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在有关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网上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遵守有关互联网的管理规定。在网络广告发布
11、过程中,网络公司或网站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管是发布自己的广告,还是受托发布他人的广告,对于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中强制性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的,如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等,网站将承担直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二)对网络虚假广告的规制广告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
12、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虚假宣传包含与事实不符和夸大事实两个方面。虚假事实可能是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性能、质量、技术标准等,也可能是政府批文、权威机构的检验证明、荣誉证书、统计资料等,还可能是不能兑现的允诺。部分企业利用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的好奇心,发布大量的虚假或夸大的广告信息,推销商品;有的企业则利用网络经营的特殊技术,隐蔽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使不少消费者受骗上当,达到敛财的目的。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发布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站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
13、、制作成分、价格、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三)对网络强迫广告的规则网站经营者不能强迫网民在访问其网站时必须如何作为或者不作为。还有一种情况是,网站是一种综合性网站,网站经营者制作的网页为网民提供了各种服务,网民到网站访问不是为了寻找消费机会,而是为了享受服务,网民无须为此向网站支付任何费用,网站经营者通过网站访问者人数,广告点击率等获得商业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网民没有直接为他们所享受的服务付费,但他们接受服务的行为与网站的商业利益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此时网民与网站经
14、营者之间的关系,也应看作是一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网民在此时同样应有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他们有权拒绝任何强迫服务或交易行为,当然包括网络强迫广告。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三、网络广告中的法律责任三、网络广告中的法律责任(一)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56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
15、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因此,作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网站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和规则制作和发布广告,并尽职尽责地审查广告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否则一旦被认定明知或应知虚假而发布虚假广告,网站即得承担连带责任。而且网络公司还必须注意公示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免得在广告主销声匿迹后,自己承担全部的责任。当然,这里网络公司这种审查义务应当理解为形式审查,即广告发布者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证书,并尽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以确保所发布的广告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我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
16、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二)网站经营者在广告发布中的责任现行广告法将广告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分为4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
17、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在网络环境下,广告法律关系的这4种角色便不宜区分。在网站经营者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自己的网上进行广告宣传情形下,网站经营者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为一身;而在为他人发布广告的情形下,网站经营者既可能为广告发布者,也可能同时兼广告经营者。应当说,在前一种情形下,虚假广告和
18、广告引起的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变得简单了,均由网站经营者自己来承担。现在最有争议的是,网络服务商在网络广告中扮演什么角色。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关于网络服务商在网络广告中的法律地位,仍然主要看网络服务者是否设计、制作广告并发布广告。在这里,仍然可以援用ICP 和ISP 区分的原则,即在主要看网络服务商是否直接介入到广告制作与发布。如果从事受托设计、制作和发布,那么,网络服务提供商或网站经营者则即成为网络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如果不包括设计、制作,那么,仅为广告的发布者。在这两种情形下,经营者均承担类似于ICP在信息传播中的责任,即对所制作和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一节 网络广
19、告及其法律规制但是,对于ISP是否为广告的发布者,目前存在争议。有些国家和地区倾向于将ISP纳入广告媒体经营者范畴。但是,由于ISP仅仅是一个信息传播者角色,对于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没有筛选、过滤,或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网络广告的发布,因此,ISP对于网络广告虚假和由此引起的侵权结果不应承担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一经发现或权威机构通知广告虚假或违法,则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并删除相关内容,并在必要时配合司法机构的调查。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ISP有没有主动审核监督的义务,可否规定在“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违法时ISP承担责任;二是,应否肯定ISP在受害人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并在
20、接到通知的情况,仍不采取措施而产生的不作为的连带责任。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工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告网站经营者某网络广告虚假或违法,ISP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或停止措施,但是,对于一般受害人的举报,ISP是否应当立即终止网络广告呢?因为,受害人举报亦有可能不符合事实或事实本身还构不成违法。在这个问题上,不妨可以规定先采取中止措施,如有争议,可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加以解决。当然举报者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广告内容虚假或违法,总之,对于ISP而言,原则上对于网络广告虚假、侵权、违法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存在明知、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发现或被告知虚假、侵权和违法而不采取删除措施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1、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一、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一、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企业(网下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类是网站之间在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在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两类竞争行为在有些情形下存在区别,但是在大多数情形下,很难将二者截然区分开。这里所谈的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仅仅泛指利用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既有其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相重合一面,又有其独特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认定仍然脱离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
22、奠定的基本框架,网络无非是提供了更为方便或新型的手段而已。也就是说,网络技术只是一种手段,而没有改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当然,在网络环境下适用不正当竞争法时,我们又必须突破不正当竞争具体形态法定观念,将一些新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二、市场混淆行为二、市场混淆行为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交换手段的更新增加了制造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所谓增加机会,是说
23、现实中许多物体、字符、标识等均可以通过电子的方式表现于网络世界,现实中企业拥有的各种权利自然地延伸至网络世界,并且创造了更加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这就使得人们在网络世界制造各种混淆行为。而且网络表达方式的易复制、模仿等特性,又为人们提供各种机会。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从目前网络经营状况而言,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市场混淆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1)恶意注册他人域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权,致使许多企业无法将自己的商誉延伸到网络环境,损害他人利益;(2)域名与域名之间相同或类似时,产生的引人混淆行为;(3)从其他媒介或网站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网页,导致消费混淆或误认;(4)将他
24、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5)网站的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6)通过其他方式暗示与其他著名企业或网站有某种联系的行为。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明确了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行为属于市场混淆行为。第18条规定,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
25、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三、网络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网络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上述行为本身不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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