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证券法学课件 第七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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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证券反欺诈制度第一节 反虚假陈述制度一、虚假陈述的概念与民事责任一、虚假陈述的概念与民事责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的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证券法第69条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一)前置程序 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而起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需
2、要提交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在发行环节,由于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直接的买卖证券法律关系,所以投资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投资者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发行人承担侵权责任。投资者可以择一行使权利。在交易环节,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投资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证券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投资者不能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违约之诉。由于虚假陈述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侵权责任。(三)证券范围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并没有界定证券的范围,但是应当是以股票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随
3、着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品种的不断丰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是否能涵盖其他的证券品种则不无争议。(四)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存在违法行为、存在损失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过错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不同身份,证券法第69条就其主观过错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自身,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例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他们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责。而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责任,即只有投资者证明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才需要承担责任。2、信息
4、披露义务人的违法行为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所谓重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或者对股票价格具有影响力的事件。关于重大事件,可以参照证券法第65条、第66条、第67以及第75条等予以认定。具体而言,虚假陈述行为可分为四种主要的行为: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
5、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3、投资者损失认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采用了事后的观点(ex post)来计算投资者损失。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30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行为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对于投资者而言,主要投资损失是投资差额损失
6、的部分。关于投资差额的计算方法是:投资者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31条)。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32条)。所谓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4、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1)交易上的因果关系所谓交易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信息
7、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投资者交易了该证券,即没有虚假陈述行为,则投资者就不会从事该交易行为。欺诈市场理论与交易上的因果关系推定欺诈市场理论是指,由于在有效率的市场上,证券价格已经反映了所有公开的信息,因此投资者因为相信证券价格的真实性而购买证券的,也被推定为相信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也采用了该理论,推定交易上的因果关系存在。具体而言,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
8、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8条所规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0条)。(2)损失上的因果关系 损失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虚假陈述行为所造成的,从而排除了其他因素对于损失的影响。对于损失上的因果关系,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基于保
9、护投资者的立场,推定投资者的损失由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但是被告可以证明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而减免自己的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9条)。三、我国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三、我国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一、先期赔付制度在上市公司欺诈上市的场合,实践中出现了“先期赔付”制度,即由上市公司的保荐人或者大股东不通过诉讼程序,直接赔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投资者将相应的赔偿权利让与给保荐人或者大股东,这样投资者能够不通过诉讼,低成本,快速地获得赔偿。二、股份强制购回制度 按照证监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0、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于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本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快速地使投资者获得赔偿。第二节 反内幕交易制度一、一、反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反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一)内幕交易的概念(一)内幕交易的概念 指内幕信息知悉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进行的自行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漏内幕信息的不正当行为。(二)内幕交易规制的出发点(二)内幕交易规制的出发点 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消减内幕人利用信息优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而避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受到摧毁,证券市场的
11、健全秩序遭到破坏,最终导致证券市场的衰败。一、一、反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反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三)信息平等理论(三)信息平等理论 当前世界上在禁止内幕交易方面占主导地位的理论是信息平等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健全的市场应当使投资者享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保障投资者之间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交易。为此,一方面要强化信息公开,另一方面要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不公平交易。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将保障证券市场的信息平等和健全性奉为禁止内幕交易的圭臬。二、二、反内幕交易的法律发展历程反内幕交易的法律发展历程(一)国际上(一)国际上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开始禁止内幕交易,这是人类历史上首
12、次立法禁止内幕交易。后来,美国于1984年出台了内幕交易制裁法,于1988年出台了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才纷纷开始立法禁止内幕交易。(二)我国(二)我国我国对内幕交易从一开始就在法律上明文禁止。1990年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均明文禁止内幕交易。1998年我国证券法颁布,明确将内幕交易列为禁止的交易行为。我国证券法历经多次修改,反内幕交易始终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三、内幕信息三、内幕信息(一)内幕信息的概念(一)内幕信息的概念内幕信息系指与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或其证券有关的,尚未依法公开,且如
13、果依法公开,将相当可能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包括非公开性、重大性和相关性三项。三、内幕信息三、内幕信息(二)非公开性(二)非公开性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依照法律规定将信息在指定的媒体向公众投资者公开。三、内幕信息三、内幕信息(三)重大性(三)重大性 指信息一旦公开,将相当可能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我国证券法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什么是具有重大性的内幕信息作了规定。其列举的事项有:第一,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第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第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第四,公司债务担
14、保的重大变更;第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第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第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第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三、内幕信息三、内幕信息(四)相关性(四)相关性 指信息与证券的发行人(包括发行人的经营、财务等状况)相关,或者与证券相关(包括该证券的供求、交易规则的变化、交易的限制或终止、大宗交易等)。四、四、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交易主体(一)内幕交易主体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一)内幕交易主体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主体包括内幕信息
15、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大类。(二)(二)证券法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三)(三)两高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范围。规定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范围。五、内幕交易行为五、内幕交易行为(一)内幕交易行为的样态(一)内幕交易行为的样态内幕交易行为有买卖、泄露和建议三种行为样态。(二)买卖证券(二)买卖证券包括以自己名义买卖证券,委托他人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或者与他人合作买卖证券。是否以自己名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是否在买卖证券中享有不正当利益。五、内幕交易行为五、内幕交易行为(三)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三)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指掌握内
16、幕信息者推荐、劝说、怂恿他人进行证券买卖,泄露或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容则不影响建议的构成。所以说,建议导致的结果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而不一定是内幕信息的泄露。(四)泄露内幕信息(四)泄露内幕信息系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其他不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六、内幕交易的法定抗辩事由六、内幕交易的法定抗辩事由(一)内幕交易抗辩事由及其立法目的(一)内幕交易抗辩事由及其立法目的在已经符合内幕交易行为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行为并非基于不正当利用内幕信息,则应当认定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承担内幕交易的责任。上述情形即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精准性,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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