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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法基础重点课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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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法 基础 重点 课程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一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基础民法基础课题组制作课题组制作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o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o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o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o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物o第五节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民事法律事实事实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o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o

    2、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o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的结果。当民事关系因民法的调整而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时,便形成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民事法律关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o 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是民法学的核心。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是民法学的核心。民法学总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共同性问题民法学总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共同性问题的理论,民法学分论则是分别研究各种具体的理论,民法学分论则是分别研究各种具体民

    3、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事法律关系学。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5(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o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o 2、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o 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6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o(一)财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一)财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o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还是以人身份利益内容而

    4、进行的分类。o 法律意义在于:o 第一,确定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否可以转让权利。o 第二,确定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违反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7(二)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二)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o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行使和实现权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行使和实现权利的不同特点而进行的分类。利的不同特点而进行的分类。o 法律意义在于:法律意义在于:o 第一,确定每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第一,确定每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在绝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在绝

    5、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主体是不特定的人,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在相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均体。在相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人;是特定的人;o 第二,确定每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第二,确定每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行为方式。在绝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的行为方式。在绝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是消极义务,义务人只要不妨碍权利主体实现权利即务是消极义务,义务人只要不妨碍权利主体实现权利即可。可。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8

    6、(三)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三)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律关系o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特点进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特点进行的分类。行的分类。o 法律意义:法律意义:o 突出了对公民自觉遵守民事法律的宣传、教育工突出了对公民自觉遵守民事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使人们自觉实现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作的重要性,使人们自觉实现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减少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系,减少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9(四)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四)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o这是根

    7、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进行的分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进行的分类。o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以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以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借用、赠与等单务合同关系,属于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借用、赠与等单务合同关系,属于单一民事法律关系。o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即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事法律关系。即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

    8、民事法律关系。以身份权、继承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双务合同关系,系。以身份权、继承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双务合同关系,属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o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正确适用民法规范,合理确定义务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正确适用民法规范,合理确定义务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在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简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在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应地负有义务。由于义务单,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应地负有义务。由于义务主体不享有权利,因而对其履行义务的要求和相应的责任可以主体不享有权利,因而对其履行义务的要求和相应的责任可以不十分

    9、严格。不十分严格。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0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o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o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1(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o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系中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022-12-3

    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2(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o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没有共同指向的对象。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没有客体,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客体,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就会落空。义务就会落空。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利益。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利益。o 1、物。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

    11、有、物。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体物。o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专指、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o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精神财富。o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得到的在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身权而得到的在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从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从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

    12、4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o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o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着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律规定或着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可能性。o 第一,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第一,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o 第二,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可第二,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能性。o 第三,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第三,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5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二、民事权利的分

    13、类o(一)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一)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承权o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不同而作出的分类。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不同而作出的分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6(二)人身权与财产权(二)人身权与财产权o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而作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而作出的分类。出的分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7(三)绝对权与相对权(三)绝对权与相对权o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而作出的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分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

    14、8(四)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四)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o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9(五)既得权与期待权(五)既得权与期待权o这是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这是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而作出的分类能性而作出的分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0(六)主权利与从权利(六)主权利与从权利o这是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而作这是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而作出的分类出的分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1(七)原权与救济权(七)原权与救济权o这是根据权利形成的

    15、特点和权利目的的不这是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同而作出的分类 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2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o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一)民事权利的行使o 民事权利不会自动实现,必须通过人的一定行为民事权利不会自动实现,必须通过人的一定行为才能实现。民事权利主体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才能实现。民事权利主体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民事权利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的行使。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的行使。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3(二)民事权利的保护(二)民事权利的保护o 民事权利主体实现权利需要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在

    16、民事权利主体实现权利需要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义务主体不自觉履行义务,或者因其他原现实生活中,义务主体不自觉履行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甚至非法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常常出因不能履行义务,甚至非法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常常出现。为此,法律需要规定一定的措施以保护民事权利。现。为此,法律需要规定一定的措施以保护民事权利。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4民事权利的保护大体上有以下两种方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大体上有以下两种方法:o 1、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方法。公力救济是最主要

    17、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方法。在民法上,公力救济就是采用诉讼的保护方法。即权利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o 2、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方法以保护自己的权利。私力救济受到严格的限制,原则上不允许采用,只有在来不及采用公力救济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私力救济方法,并且只限于对侵权行为使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留置权属于私力救济行为。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5 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o 一、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o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义务的概念与特征o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民事义

    18、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的行为的法律约束。o 1、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o 2、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6(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o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法律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民事义务则意味着义

    19、务人的意志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民事义务则意味着义务人的意志自由受到法律限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者同时并存。自由受到法律限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者同时并存。一般来说,有权利必有义务与其对应,有义务必有权利一般来说,有权利必有义务与其对应,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对应。权利人权利的实现需借助于义务人履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人权利的实现需借助于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7(三)民事义务的分类o 1、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o 2、以义务人义务的产生方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约定义务与法

    20、定义务;o 3、以义务人表达义务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o 4、以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一般义务与随附义务。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8 二、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 o(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o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o 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征。o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o 2、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o 3、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o 4、民事责任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21、可以由双方主体协商的法律责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9(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o 1、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o 这是根据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作出的分类,是民法上最基本的民事责任分类形式。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0o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o 这是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无过错便无责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1o 3、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o 这是根据责任的内容不同所进行的分类。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2022

    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2o 4、一人责任与多人责任o 这是根据民事责任主体人数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一人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主体是一个人的责任。o 多人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主体是多个人的责任。多人责任又分为混合责任和共同责任。o 混合责任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时,由侵权人和受害人共同分担的民事责任。o 共同责任是指侵权人为两个人以上的民事责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3o 5、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o 这是根据承担责任是单方还是双方所作出的分类。单方责任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4o 6、按份责任与连

    23、带责任o 这是根据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所作的分类。按份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各自按自己的份额承担的责任,对其他共同责任人的份额不负责。连带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均有义务就共同责任向权利主体全部承担,然后再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一般情况下,共同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在有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合同特别约定时,共同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合伙关系、连带保证担保关系和代理关系和共同侵权。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5(三)民事责任形式o 民事责任的形式指由民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方式。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目的是救济被害人的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民事义务

    24、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后如果不主动承担或者不能协商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主体承担。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6o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4条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条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的10种方式。这种方式。这10种民事责任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种民事责任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适用。o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o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o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o 4、返还原物。、返还原物。o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o 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o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o 8、

    25、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o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o 10、赔礼道歉。、赔礼道歉。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7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物o 一、物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物的概念与法律特征o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物是人重要的财产。o 民法上的物除具有物的自然属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o (一)必须是权利客体 o (二)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o (三)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8 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o (一)动产与不动产(一)动产与

    26、不动产o 这是根据物是否因移动改变用途或降低价值而进这是根据物是否因移动改变用途或降低价值而进行的分类。行的分类。o 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建筑物、矿产、植物、河流、桥梁等均为的其他物。建筑物、矿产、植物、河流、桥梁等均为不动产。不动产。o 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货币为特别动产,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货币为特别动产,货币的持有人是

    27、货币的权利人,货币的交付是权利转货币的持有人是货币的权利人,货币的交付是权利转移的标志。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为不记名权利时,移的标志。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为不记名权利时,视为动产。视为动产。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9o 法律意义:法律意义:o 第一、以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客体设立、变更、终第一、以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客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法律对其形式有不同的要求。止民事法律关系时,法律对其形式有不同的要求。o 第二,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民第二,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到有关的国家机关履行登记手事法律关系,当事

    28、人必须到有关的国家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动产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动产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不必进行登记,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般不必进行登记,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o 第三,诉讼管辖地不同。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为第三,诉讼管辖地不同。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为专属管辖,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动产提起专属管辖,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动产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0(二)种类物与特定物(二)种类物与特定物o 这是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而进行的分类。

    29、o 特定物,指具有独特的属性或者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它物代替的物。包括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分离出来的特定化了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计算的,具有可替代性的物。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1o法律意义:法律意义:o 第一,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客体的要求不同。租赁合同、第一,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客体的要求不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而消费借贷合同的客体只能是借用合同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而消费借贷合同的客体只能是种类物;种类物;o 第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以有所不同。种类物的转让,第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以有所不同。

    30、种类物的转让,物的交付时间即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物的交付时间即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转移时间,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确的交付为转移时间,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o 第三,在交付前灭失,义务人的责任不同。标的物为特定第三,在交付前灭失,义务人的责任不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债务人可免除交付原标的物的义务,但造成对方损失物的债,债务人可免除交付原标的物的义务,但造成对方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由于其具有可替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一般

    31、不能免除债务人交付同种类物的义务。代性,一般不能免除债务人交付同种类物的义务。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2(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o 这是根据物在流通中是否受到限制以及受到限制这是根据物在流通中是否受到限制以及受到限制的程度而的程度而 进行的分类。进行的分类。o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的物。o 限制流通物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其流转受到一定程限制流通物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其流转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的物。例如金银、毒品、假币、枪度的限制或者禁止的物。例如金银、毒品、假币、枪支、弹药、淫秽

    32、物品等。大部分的物是流通物,限制支、弹药、淫秽物品等。大部分的物是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只限于公有物、公用物和禁止物。流通物只限于公有物、公用物和禁止物。o 法律意义:法律意义:o 法律对不同的物的流转有不同的限制。流通物的法律对不同的物的流转有不同的限制。流通物的转让不受限制,违反法律限制或者禁止流转的规定买转让不受限制,违反法律限制或者禁止流转的规定买卖限制流通物的,该买卖行为无效。卖限制流通物的,该买卖行为无效。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3(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o 这是根据物是否能够进行分割而不损害物的效用这是根据物是否能够进行分割而不损害物的效用

    33、和价值所进行的分类和价值所进行的分类o 可分物是指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可分物是指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例如粮食、石油、煤炭等。不可分物经济价值的物。例如粮食、石油、煤炭等。不可分物是指分割后影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是指分割后影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如一台电视机、一栋房屋、一头牛等。如一台电视机、一栋房屋、一头牛等。o法律意义:法律意义:o 第一,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不同。可分物可以进第一,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不同。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物只能作价补偿或者变价分割;行实物分割,不可分物只能作价补偿或者变价分割;o 第二,享有债权和承

    34、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在多数第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在多数人之债中,标的物是可分物,产生按份之债。标的物人之债中,标的物是可分物,产生按份之债。标的物是不可分物,产生连带之债。是不可分物,产生连带之债。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4(五)主物与从物(五)主物与从物 o 这是根据物是否依赖于他物而存在进行的分类。这是根据物是否依赖于他物而存在进行的分类。o 主物,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从物,指非主物的主物,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从物,指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o 在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中,必须

    35、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在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中,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即主物于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的联系,并且从物对主物即主物于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的联系,并且从物对主物发挥着辅助性的作用。发挥着辅助性的作用。o 作为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不是主物的组成作为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第二,须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第三,必须与主部分;第二,须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第三,必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个人。例如,自行车与锁、小提琴的琴身与物同属于一个人。例如,自行车与锁、小提琴的琴身与琴弓、船体与浆,在附合之前各为独立的物,在附合之琴弓、船体与浆,在附合之前各为独立的物,在附合之后

    36、,根据他们在经济上的效用,决定其主从关系。后,根据他们在经济上的效用,决定其主从关系。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5o 法律意义:法律意义:o 在于确定主物转让时从物的归属。现实中的物常常在于确定主物转让时从物的归属。现实中的物常常是由许多单一物结合在一起组成的物,在主物所有权发是由许多单一物结合在一起组成的物,在主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从物的利用会受到影响。为保证物能生转移的情况下,从物的利用会受到影响。为保证物能够发挥最大经济效用,原则上,从物随主物权利变动而够发挥最大经济效用,原则上,从物随主物权利变动而变动。主物所有权转移,从物所有权随之转移,但是当变动。主物所

    37、有权转移,从物所有权随之转移,但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6(六)原物与孳息(六)原物与孳息o 这是根据物与物之间能否有产出与被产出的关系进行的分类。这是根据物与物之间能否有产出与被产出的关系进行的分类。o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收益,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收益,它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它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o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

    38、利息、租金等。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o 法定孳息是原物的所有人参加储蓄、租赁、投资等民事法律关法定孳息是原物的所有人参加储蓄、租赁、投资等民事法律关系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系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o 法律意义:法律意义:o 确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自脱离原物时起,由享有取得权确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自脱离原物时起,由享有取得权利的人取得。法定孳息,由享有取得权利的人按法定方式、约定利的人取得。法定孳息,由享有取得权利的人按法定方式、约定方式或者交易习惯取得。方式或者交易习惯取得。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7(七)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七)可消耗物与

    39、不可消耗物o 这是根据物是否经过一次使用就被消灭或者改变原状进这是根据物是否经过一次使用就被消灭或者改变原状进行的分类。行的分类。o 可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可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的物。用就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的物。o 不可消耗物,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的物。如不可消耗物,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的物。如衣服、家具、房屋、汽车等。衣服、家具、房屋、汽车等。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8o 法律意义:法律意义:o 区分有关合同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可消耗物只能作区分有关合同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可消耗物只能作为转移所

    40、有权的合同关系的客体,如买卖合同关系、赠为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关系的客体,如买卖合同关系、赠与合同关系、消费借贷合同关系等。不可消耗物不但可与合同关系、消费借贷合同关系等。不可消耗物不但可以作为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关系的客体,还可以作为不转以作为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关系的客体,还可以作为不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关系的客体,如租赁合同关系、借用合移所有权的合同关系的客体,如租赁合同关系、借用合同关系等。同关系等。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9(八)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八)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o 这是根据物是否是独立个体而存在进行的分类。这是根据物是否是独立个体而存在进行的分类。o 单一物

    41、,指能够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如一匹单一物,指能够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如一匹马。马。o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其构成部分虽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其构成部分虽然没有丧失自己的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单一物,在法然没有丧失自己的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单一物,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等对待。如钟表,汽车,电脑。律上与单一物同等对待。如钟表,汽车,电脑。o 集合物,指由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集合物,指由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如一群牛、一个单位的全部办公用品。如一群牛、一个单位的全部办公用品。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50o 法律意义:法律意义:o

    42、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全部,其中的一部分不得成为权利客体。而对于的全部,其中的一部分不得成为权利客体。而对于集合物,原则上不作为一个权利客体,权利分别存集合物,原则上不作为一个权利客体,权利分别存在于物的各部分,物的各部分分别作为个别权利的在于物的各部分,物的各部分分别作为个别权利的客体。人们可以买卖集合物中的一部分,也可以对客体。人们可以买卖集合物中的一部分,也可以对集合物的整体进行买卖。但是,如果一个法人将整集合物的整体进行买卖。但是,如果一个法人将整个法人财产作为抵押,此时的法人财产应作为一个个法人财产作为抵押,此时的法人财产应

    43、作为一个抵押权的客体,这种集合物作为一个权利客体是一抵押权的客体,这种集合物作为一个权利客体是一个例外。个例外。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51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o 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概念o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指建立民事法律关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民事主体依法签定合同后,彼此之间产生合同系。例如民事主体依法签定合同后,彼此之间产生合同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

    44、更,指民事法律关系三个要素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民事法律关系三个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三种形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三种形式。式。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52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民事法律事实事实o(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o 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53(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o 根据民事

    45、法律事实是否体现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将其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两大类。o 1、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指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又分为状态和事件。o (1)状态。状态是指某种情况的持续。例如人的下落不明、对物的持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等。o (2)事件。事件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罢工等。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542、人的行为o 人的行为是指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民法上的人的行为又根据是否符合法律,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46、。o(1)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o(2)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等。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55(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o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o 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需有一个民事法律事实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需有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可以引起。但也有

    47、一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两就可以引起。但也有一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两个或更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例如遗赠法律关系的发个或更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例如遗赠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被继承人死亡和受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被继承人死亡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这三个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遗赠人接受遗赠这三个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o 明确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意义在于:对于民事法律明确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意义在于: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只有当其所需民关系的变动需要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只有当其所需民事法律事实全部出现时,才能引起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产事法律事实全部

    48、出现时,才能引起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如果仅有部分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生、变更或消灭。如果仅有部分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则不能发生上述法律后果。则不能发生上述法律后果。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56 理论思考与事务训练理论思考与事务训练 o 一、理论思考:一、理论思考:o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o 什么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有哪些分类?o 什么是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有哪些法律特征?o 什么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有哪些特征和类型?o 什么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有哪些特征?o 举例说明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o 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分为哪

    49、几种?o 举例说明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构成。202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57二、实务训练:二、实务训练:o(一)案例分析示范(一)案例分析示范o甲、乙平日关系很好。一日,乙到甲家串门,看到甲有一个从国外带甲、乙平日关系很好。一日,乙到甲家串门,看到甲有一个从国外带回的随身听,便爱不释手。甲见后,便说了一句:回的随身听,便爱不释手。甲见后,便说了一句:“你拿去吧!你拿去吧!”,乙非常高兴地将该随身听拿回家了。过了三个月,甲见乙仍未将随身乙非常高兴地将该随身听拿回家了。过了三个月,甲见乙仍未将随身听送还,便找乙要。乙一听非常生气,说:听送还,便找乙要。乙一听非常生气,说:“你这个人

    50、怎么这样,给你这个人怎么这样,给人的东西还往回要。人的东西还往回要。”甲说只答应借给乙用一段时间,从未说过给乙甲说只答应借给乙用一段时间,从未说过给乙的话。乙说的话。乙说“拿去吧拿去吧”着句话的意思就是送给乙的意思。为此,甲乙着句话的意思就是送给乙的意思。为此,甲乙发生争执。发生争执。o问题:问题:o1、甲、乙之间是否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存在,是一种什么性、甲、乙之间是否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存在,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质的民事法律关系?o2、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是怎样的?、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是怎样的?o3、本纠纷中的民事法律事实是什么?、本纠纷中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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