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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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审判的概念一、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辨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二、审判的任务二、审判的任务 (一)正确行使国家具体刑罚权 (二)维护社会秩序 (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四)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法制教育作用,扩大办案效益v 三、刑事审判原则v (一)直接言词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 、含义:v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两个方面。v直接审理原则也叫做在场原则,它是指法庭审判时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出席审
2、判,为法官直接采证创造先决条件。vv言词审理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v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v具体体现为以下几项规则:v (1)法庭审判必须在被告人、检察官等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原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3)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不准听事后汇报定案;(4)法庭审判必须持续进行,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须自始自终参加审判,
3、不得中途更换。v v (二)辩论原则(二)辩论原则v 、辩论原则及其构成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应以公开的、口头的、对抗性方式进行辩论,未经充分的辩论,不得进行裁判。v (1)辩论内容,主要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2)辩论阶段,既体现在法庭审理中的专门辩论阶段,也体现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和对事实的认定。(3)辩论方式,首先,应当是口头的,控、辩双方各自努力阐述已方理由,反驳对方观点,其次是通过反诘进行交叉辩论,使双方的思想和看法形成实质性的激烈交锋。v 2、理论基础辩论原则的精神是赋予双方平等的直接的对抗手段,通过双方充分陈述已方理由,反驳对方主张,使法官“
4、兼听则明,”形成自己最合乎事实和法律的正确判断。v (三)集中审理原则(三)集中审理原则v 1、概念及含义集中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不断地进行,亦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一气呵成,即行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2)审判不间断,即对一个案件的审判应该一次性连续完成,v 2.意义(1)可以避免审判拖延,使案件及早审结,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2)可以防止来自庭外的不正当干扰,保证法官从开庭连续审理中获得对案件清晰、完整的印象,防止同其他案件混淆,以保证实现公正的裁决。v
5、(四)一事不再理原则(四)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评判的同一行为,法律不得再行审理,被告人亦不能请求对自己的同一行为再行审理。v这一原则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审判原则,并一直为后世所沿袭。v 意义:(1)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2)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v (五)控辩平等原则(五)控辩平等原则控辩平等是指在刑事审判的控辩审三方组合中,控诉方与被告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具体而言是指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v (六)法官中立原则(六)法官中立原则 1、法官不负举证或证明责任 v 2、法官指挥审判不能介入实质性的调查,只能在程序上把握。v
6、 3、法官在程序上指挥审判也要特别注意维护公正。v 4、为了维护法官有效听审,需要维护法官在庭审中的绝对权威。v (七)自由心证原则(七)自由心证原则v (八)审判公开原则(八)审判公开原则 1、法律依据v (1)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v (2)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v 2、含义v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v 3、公开范围v (1)案件范围(例外)v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v 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v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
7、4周岁以上不满16周 v 岁,一律不公开v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对其他未成年人有教育意义的,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v 商业秘密:需要当事人申请。(高法解释第121条第二款: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v (2)公开对象范围v 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v 公民和社会v 公民仅指中国公民。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外国人如要求旁听,应向我国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法院共同协商后,凭法院发给的旁听证进行旁听。v (高法解释第122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人被告人
8、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v (3)公开阶段v 审理一般公开(二审程序一般书面审理)v 评议一律不公开v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四、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四、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的程序 意义:(1)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2)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的基础。第二节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对公诉案件的
9、审查 (一)审查的概念和任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庭前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的任务在于通过审查,解决案件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是否将被告人正式交付法庭审判。(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诉案件的程序审查主要包括: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
10、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目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第(2)项至(6)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三)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决定开庭审判。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且附有证据目
11、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且符合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v v 3、裁定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以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注意:(1)法院的审查期限,按普通程序为7日,按简易程序审理的为3日,且要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2)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开庭审判,如果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不足的,可以通知补送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内补送,但人民法院不得以材料不足为由不开庭审判。二、开庭审判前的
12、准备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的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三、法庭审判的阶段三、法庭审判的阶段 (一)法庭审判的概念和特点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或独任庭)通过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辨双
13、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我国的法庭审判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具有一下主要特征:1、与原刑事诉讼法相比,强化了控辨双方的举证和辩论;2、强化控辨职能的同时,重视、保留了审判职能的主导作用,法院享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核实权。(二)法庭审判的主要步骤 1、开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开庭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包括:(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3
1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的诉讼权利;(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辨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其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至第16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4)询问证人、鉴
15、定人(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6)调取新的证据(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辨双方进行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5、评议和宣判 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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