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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守则范文.docx

  • 上传人(卖家):淡然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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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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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质量 监督 检查 工作 守则 范文
    资源描述:

    1、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守则范文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守则【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除外,下同)质量,依法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按预定的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在相关企业整改完成后适当时候进行。第四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信息。负责审批下一级局申报的监督检查计划;指导、监督市县局的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检查

    3、工作。第六条 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第七条 受省局和市县局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开展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包括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省局和市县局下达的监督检查计划抽封样品;检验检查产品的质量;向被检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发送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等。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组织第八条 省局和市县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4、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检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九条 监督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通用性,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必要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及专家意见。市县局和有关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及行业发展状况,在每年度年底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议。监督检查计划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5、计划建议书(附件1)的形式上报。第十条 定期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由组织实施该计划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批次向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不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跟踪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随时下达监督检查任务。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是我省实施相应产品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对没有相应实施规范的产品,或因技术原因需要偏离实施规范的产品,承检机构可临时制定该产品的本年度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

    6、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检查的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任务下达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并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检机构应根据被委托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多家承检机构共同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由牵头承检机构负责制定,),对承担的监督检查任务加以分解与规范,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监督检查任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

    7、作要求。首次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承检机构,任务下达部门要对其工作状况进行考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还应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承诺书(见附件3)。第十三条 省局负责制定监督检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附件5),以下简称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6,以下简称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8,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绝监督检查认定表(附件9,以下简称拒检认定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8、异议复检委托书(附件10,以下简称异议复检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11,以下简称异议处理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12)、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附件1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附件1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5,以下简称移交处理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16,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登记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17,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附件18,以下简称整改复查申请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现场复查验收表(

    9、附件19,以下简称复查验收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20,以下简称复查检验委托书)等。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一节 抽 样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为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的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

    10、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检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指定样品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检查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备用样品应在相

    11、同条件下一并抽取。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一)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二)被检查企业不生产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所列产品的;(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四)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六)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七)同一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检验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检查除外);(八)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

    12、况之一的,被检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相关文件、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检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一致的;第十九条 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进行封样,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检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承检

    13、机构留存,第二联被检查企业留存,第三联与检验报告一并装订后发送至负责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质量监督部门。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检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企业逃避检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质量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中做降级处理。质监部门要对拒检企业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施许可证管理的

    14、产品生产企业拒检的,应将拒检情况记入企业年审记录,列入年审实地检查对象。第二十二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以样品确认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将抽样单送生产企业一份,由生产企业依据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未抽到样品情况的处理:(一)与上级监督检查计划重复的企业,应及时

    15、将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请示处理意见;(二)因企业转产、停产或暂不生产检查计划所列产品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抽样的,抽样人员应通过查验生产、销售记录以及现场查看生产车间、库房等,确认无误后请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三)同一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检查质量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请企业出示抽样单或检验报告原件,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抽样人员将抽样单或检验报告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带回上报任务下达部门;(四)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其它客观原因抽不到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由抽样人员出具抽样过程情况说明,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第二十

    16、四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检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企业应予以配合。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检查封存的样品。第二节 检 验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工作制度。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在不

    17、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第二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第二十八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第

    18、三十条 除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外,承检机构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检验报告除承检机构存档外,还应分别寄送被检查企业、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结果汇总情况及时报告任务下达部门。市场抽样的还应寄送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三十二条 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立即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以信函、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被检查企业(对市场抽样的产品,应同时送达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书面告

    19、知其法定权利。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应同时抄送负责后处理的部门。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产品的备用样品在被检查企业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应保持完好。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检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检查企业。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检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节 异议复检第三十四条 被检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第三十五

    20、条 有关部门接到企业异议申请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一)协调被检查企业与承检机构沟通,由承检机构通过核查不合格项目的检验记录及有关证据,并得到被检查企业认可的,维持原检验结论。(二)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检验机构下达异议复检委托书,由原承检机构复检的,检验应当在承检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必要时由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另行指定承检机构的,应对样品的传递做出安排。第三十六条 承担异议复检的承检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委托异议复检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与原

    21、结论不一致的,承担复检的机构应向委托复检的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出现结论不一致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议。第三十七条 委托异议复检的部门应根据复检结论或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开具异议处理通知书,并转交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办理送达手续。第三十八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检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第四节 检验结果汇总与工作总结上报第三十九条 承检机构工作任务结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信息化系统填报有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一致。同时,要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电子版与书面

    22、版);(二)监督检查结果发布材料(电子版与书面版):1、监督检查结果公告(电子版与书面版);2、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三)未抽样企业(如有)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拒检企业(如有)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五)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六)信息化系统生成的数据库(电子版)。上述第二款材料,应经承检机构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应以承检机构单位文件的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一)监督检查工作概况:包括任务来源、计划完成情况、产品检查合格率情况等;(二)被检查产品基本情况介绍及行业概况分析;(三)检验工作概况。包括监督检查依据、重点检验项目、检查结果总体评价

    23、(实物质量合格率、标识合格率等情况)等。对涉及质量安全、重要性能项目不合格的应重点进行描述;(四)质量分析。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存在共性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五)指导企业整改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等;(六)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七)其他相关内容。第四十一条 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审核),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的评分依据。发现达不到要求或者存在问题的,退回检验机构处理。第五节 监督检查后处理第四十二条 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省局应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并公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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