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守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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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守则范文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守则【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除外,下同)质量,依法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按预定的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在相关企业整改完成后适当时候进行。第四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信息。负责审批下一级局申报的监督检查计划;指导、监督市县局的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检查
3、工作。第六条 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第七条 受省局和市县局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开展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包括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省局和市县局下达的监督检查计划抽封样品;检验检查产品的质量;向被检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发送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等。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组织第八条 省局和市县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4、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检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九条 监督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通用性,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必要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及专家意见。市县局和有关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及行业发展状况,在每年度年底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议。监督检查计划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5、计划建议书(附件1)的形式上报。第十条 定期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由组织实施该计划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批次向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不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跟踪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随时下达监督检查任务。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是我省实施相应产品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对没有相应实施规范的产品,或因技术原因需要偏离实施规范的产品,承检机构可临时制定该产品的本年度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
6、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检查的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任务下达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并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检机构应根据被委托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多家承检机构共同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由牵头承检机构负责制定,),对承担的监督检查任务加以分解与规范,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监督检查任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
7、作要求。首次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承检机构,任务下达部门要对其工作状况进行考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还应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承诺书(见附件3)。第十三条 省局负责制定监督检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附件5),以下简称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6,以下简称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8,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绝监督检查认定表(附件9,以下简称拒检认定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8、异议复检委托书(附件10,以下简称异议复检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11,以下简称异议处理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12)、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附件1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附件1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5,以下简称移交处理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16,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登记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17,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附件18,以下简称整改复查申请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现场复查验收表(
9、附件19,以下简称复查验收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20,以下简称复查检验委托书)等。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一节 抽 样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为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的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
10、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检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指定样品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检查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备用样品应在相
11、同条件下一并抽取。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一)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二)被检查企业不生产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所列产品的;(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四)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六)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七)同一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检验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检查除外);(八)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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