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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治安管理制度范文8篇.docx

  • 上传人(卖家):淡然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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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治安管理 制度 范文
    资源描述:

    1、治安管理制度范文8篇治安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

    2、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五)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九)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

    4、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通道的,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

    5、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1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三章经营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治安管

    6、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五)建立会客登记、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应当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应当设专人24小时值守;(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八)法律

    7、、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凃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相符的;(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8、)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三)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9、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10、(三)检查、指导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明;(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

    11、录像等形式,由在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第二

    12、十六条对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

    13、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14、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15、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

    16、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

    17、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

    18、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

    19、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一)住宿旅客携带枪、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第十七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0、(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

    21、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

    22、的;(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第二十三条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

    23、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24、)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床位城镇三十张、农村十张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四)旅馆方位及其内

    25、部平面图纸;(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

    26、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第九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三)按照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准确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27、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公安机关;(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第十二条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携带枪-支

    28、-弹-药住宿,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

    29、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制度21.0目的维护宾馆治安秩序,保障宾客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2.0适用范围适用于

    30、宾馆各部门对治安工作的管理。3.0职责3.1保安部及各部门严格执行宾馆总经理室的指示,完成宾馆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做好宾馆的治安防事故工作。3.2保安部负责处理(或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检查及巡视各值班岗位。3.3监控室负责宾馆24小时的安全监控工作。负责闭路电视、防盗报警及消防系统报警的处理,并作好记录。3.4后门岗、铁闸通道岗、超市岗负责控制员工通道进出人员动态及货物放行的执勤,并负责本区域各种车辆的停放和管理工作。3.5大堂岗负责大堂、中庭区域的值班巡查:掌握大堂客人活动情况,维持大堂秩序,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宾馆。协助领班、主管工作,配合监控室处理可疑人员的监控。3.6加强客

    31、房入住客人的控制和管理,督促客房部严格执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3.7保安监控设备由市新东方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并填写新东方设备维修记录表及所需维修费用,由保安部经理签名确认。4.0工作程序4.1制定规范4.1.1根据宾馆有关规定及部门的实际情况,保安部制定巡查岗工作规范、监控中心工作规范、车场岗工作规范、通宵班(夜班)工作规范、保安部工作规范。4.1.2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各项岗位工作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班主管。4.2日常工作4.2.1日常安全防范检查由领班、主管按“巡查岗的检查工作规范”要求执行。4.2.2监控中心值班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监控中心工作规范4.2.3后门、超市、铁闸通道岗值班

    32、员要严格按照进出馆货物放行管理规定及各岗位工作职责落实。4.2.4各岗位保安员要严格按照通宵班(夜班)工作规范要求上岗。4.2.5保安员按照保安部工作规范严格执行。4.2.6各班组按照保安部制定的“班组岗位轮值表”安排值勤,并将值勤情况登在主管值班记录上,重要事情需向部门领导报告。4.2.7保安部主管、领班在值班检查巡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纪律行为的应立即正,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制止并采取措施。如遇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值班经理主动协助值班经理处理,并填写保安部值班记录。4.2.8各岗位在执勤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的应立即报告领班、主管;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请参照COP-TY-

    33、22重大及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处理,并填写重大事件处理登记表。4.3消防保安器材管理4.3.1保安部建立宾馆消防保安器材领用登记表。4.3.2保安部监控室每半年对消防保安器材的数量及性能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以确保消防保安器材处于良好状态。4.4保安员技能培训4.4.1保安部每年制定保安员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并严密组织实施,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高星级酒店对保安人员的要求。5.0支持性文件巡查岗工作规范通宵班(夜间)工作规范大堂岗工作规范监控中心工作规范进出货物管理制度失物招领和遗留物品管理制度钥匙管理制度6.0支持性记录保安部值班记录表主管通宵值班记录表宾馆总值班记录表监

    34、控中心来访人员登记表重大事件处理登记失物招领记录表宾馆备用钥匙借用登记表宾馆货物出馆放行记录表消防保安设备器材领用记录表治安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定本治安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采取技防、人防相结合的方法,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第三条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各级各岗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岗位治安保卫指责,逐级落实安全保卫责任。第二章逐级治安保卫责任制

    35、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各项法律法规,保障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治安情况,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治安安全工作。(二)将治安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的各项工作统筹安排,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治安防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四)建立健全治保会组织,对治保会的工作给与人、财、物的支持,审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实际的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协助做好一般治安案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公司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公司的治安安全管理人,对公

    36、司的治安保卫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1.拟定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2.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组织公司的治安法规、防范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4.组织实施安全防范检查和夜查及治安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对公司内重点防范部位的技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第六条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职责: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由主要领导(行政正职)兼任,全面负责本车间、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一)向内部职工传达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治安保卫文件、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组织落实。(二

    37、)组织制定、修改本车间、本单位治安防范规章制度,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三)对内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四)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治安防范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行登记,并认真组织研究整改解决。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公司治安保卫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在未解决前采取有效的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案件。(五)每月向公司安全保卫部书面汇报一次本车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第七条工段、班组治安保卫责任人职责工段、班组治安保卫责任人由工段、班组长兼任,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一)利用工段班组会、班前会随时向职工进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职工

    38、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二)制定各岗位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本工段班组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及预防治安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并将治安防范责任制落实到每个职工。(三)每月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第八条职工的治安保卫职责(一)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治安防范制度。(二)每班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治安防范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主动进行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领导反映。(三)发现可疑人、可疑现象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第三章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公司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第十条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一)组织和领导全公司职工贯

    39、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组织制定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制度4一、安排责任心强并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会所内所有工作人员要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学习,提高消防意识,会使用消防器材。三、经常检查用电设备是否老化,损坏,液化气是否外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当维修的维修,当更换的要及时更换。四、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会所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毯。五、电视机,空调使用后一定要关闭电源开关,不得长时间处于待机状态。六、及时检查灭火器是否过期,对过期的灭火器及时更换。七、时刻提醒顾客不得随意乱丢烟头。八、消防通道不得堆放杂物,经常保持畅通。治安管理制度5为加强

    40、医院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医院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各科室及各岗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二条医院治安管理工作,必须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第三条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没的重要内容,是医院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医院领导负责,纳入医院管理范围。第四条实行治安管理工作责任人制度。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对医院

    41、的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医院实行分级管理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科室负责人是同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第五条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保卫机构,组织护院力量,同时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第六条医院、各科室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七条1、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做到遵纪守法。2、对职工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增强防范观念,做好防范工作。医院、各科室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七条3、鼓励职工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4、做好各类纠纷的调解和转化工作,防止因此引起的案件发生。5、向病人、陪护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宣传,提高其防范意识,严禁在病房

    42、吸烟和大功率电器、酒精炉的使用,不要将大量现金,有价征券,和贵重物品带到病房,以免发生火灾事故,和丢失被盗。第七条6、组织文体活动,要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求,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 。7、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无条件整改的,应将情况报告给医院治安负责人,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8 、对医院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及时报医院保卫科。12建立以下的制度。第八条1、门卫、巡逻、值班制度。车辆管理组负责指挥安排好医院出入车辆,维持车辆停放秩序。巡防警员巡逻负责维护医院内的治安和正常工作秩序。13建

    43、立以下的制度。第八条2、防火制度要坚持开展防火教育,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要定期检查维护、更换,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火源、电源要经常检查,一经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火灾,杜绝重大火灾事故。14建立以下的制度。第八条3、保密制度要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和保密工作检查,加强对机密文件、资料和重大科研成果的保管、保密工作。对外科技交流涉及的内容,参观范围等,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防失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15建立以下的制度。第八条4、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麻醉、放射性等物品要严格购销、运输、储存和安全使用,要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且安全,有明显的标志和防范措施,专人保管,制度上墙。1

    44、6第九条医院保卫科是在医院党政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的保卫基层组织。医院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授权对医院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规定或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保卫科有权提出批评或责成限期整改,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17第十条医院保卫科应在医院党政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维护秩序,保障安全。18第十一条违反责任管理细则的科室和岗位人员,治安保卫工作不落实,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给医院、职工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取消当年评选精神文明和先进集体和个人资格并给以适当的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第十二条本责任制由医院保卫科解释。安全生产责任书注塑机操作规程液压机操作规程电焊工操作规程搅拌机操作规程除四害工作制度治安管理制度61、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消防法,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微杜渐。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2、财务室、档案室、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等重要场所,一律严禁烟火。3、不得私自接用电源线路,如确有需要,经请示单位领导批准后,请专业人员规划、实施。4、安全科、选厂办公室组织开展公司日常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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