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合同法课件第3-12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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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 合同法 课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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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第一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四章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第五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八章目目 录录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九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二章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保理合同保理合同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六章目目
2、录录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第十七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章保管合同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目目 录录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行纪合同行纪合同 中介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准合同准合同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目目 录录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章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四节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 第六
3、节 可撤销的合同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本章引例本章引例 甲公司派张某采购1000吨螺纹钢,授权书中明确载明须购买A型号螺纹钢。张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1000吨B型号螺纹钢的买卖合同。张某在合同中注明:“需回去与领导商量,若过30天不与乙公司接触,就算了。”至最后一天,甲公司派人带钱去乙公司取货。但乙公司在第25天时已将所有的B型号螺纹钢出售。请问:下列关于该合同的说法哪一种正确?A.该合同是附延缓期限的合同。B.该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甲公司派人带钱去乙公司取货的行为使条件成就,合同生效。C.该合同名为合同,实为乙公司的要约,甲公司派人带钱去乙公司取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自
4、此时起合同成立。D.对于购买B型号螺纹钢,张某没有代理权,所以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得到甲公司的追认,甲公司派人带钱去取货的行为表示该合同受到了追认。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合同有效,则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如果无效,法律认定其不能产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故无效合同为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法律对当事人意图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可和保护。一、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效力的含义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第
5、一节合同效力概述 二二、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一)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一)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当事人就民事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合同即为成立。所以,合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有三项:(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生效,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民法典区分成立和生效,一般认为,前者是事实问题,后者是法律评价问题。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有时,合同成立,尚未生效。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第一节合
6、同效力概述 三三、合同效力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效力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不生效包括生效条件未成就、始期未届至、应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等。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合同约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发生效力,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属于程序上的合意,达成的是程序性合同。程序性合同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的影响,当然,程序性合同本身也要合法。合同终止,终止的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并不随之终止。第二节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第二节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当
7、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的构成要件是:(1)须属于将来发生的事实,既成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条件。(2)须属于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必成的事实和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被设定为条件。(3)须属于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条件。(4)须被设定为控制合同效力的条件,否则,该合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生效期限,称为始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
8、时失效。终止期限,称为终期。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第三节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节效力待定的合同AB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第四节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第四节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一、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一、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一一)表见代理的含义和意义表见代理的含义和意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表见代理一
9、旦成立,在效果上如同有权代理,即代理行为有效。(二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因授权不明产生的表见代理2.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3.因代理关系终止但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三三)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第四节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第四节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二、因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二、因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一一)表见代表的含义和意义表见代表的含义和意义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因此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二二)表见代表的法律后果表见代表的法律后果 民 法 典 第 6
10、 1 条 第 3 款 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如果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则表见代表产生的合同有效。第五节无效合同第五节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合同无效的事由二、合
11、同无效的事由合同无效的事由(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1(二)虚假意思表示合同2(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3(四)违背公序良俗4(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5第五节无效合同第五节无效合同三、合同部分无效三、合同部分无效在给付在给付(义务义务)不可分割时不可分割时,合同的合同的无效无效,只能是全部无效只能是全部无效,不可能是不可能是部分无效。部分无效。03在给付在给付(义务义务)可分割时可分割时,可发可发生部分无效的情形生部分无效的情形01由于双务合同两个给付由于双务合同两个给付(双方的双方的义务义务)的牵连性的牵连性,一方的给付无效一方的给付无效,另一方的给付也必然无效
12、。另一方的给付也必然无效。04同时存在实体和程序性条款同时存在实体和程序性条款的情况下的情况下,可发生部分无效的可发生部分无效的情形情形02第五节无效合同第五节无效合同四、无效的免责条款四、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的排除或者限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合同部分无效的一种情况。并非免责条款(包括格式免责条款)都无效,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才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第506条)。人身安全权是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权利,因此不允许当事人以免责条款的方式事先约定免除
13、这种侵权责任。对于财产权,不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免除一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会给当事人提供滥用权利的机会,也会使一方当事人对他方的财产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五、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五、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概述一、可撤销合同概述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
14、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以取消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u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的权利,由法院判决撤销或者由仲裁机构裁决撤销,不能以通知的方式行使。u 撤销权的归属。撤销权由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或受害人享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与撤销权的归属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与撤销权的归属撤销权不能永久存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
15、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152条)。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的消灭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因胁迫成立的合同自始显失公平的合同三、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三、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
16、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引例分析引例分析 D项的说法正确。张某超越代理权限,是无权代理人,所以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可追认)的合同。乙公司明知张某无代理权,因此不是善意的相对人,无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撤销权。30天是甲公司的追认期,甲公司在最后一天带款提货的行为是追认行为,合同不是在追认时产生效力,而是溯及至合同订立时,即在张某代理签订合同时生效。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补缺 第三节 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第四节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第五节 履行抗辩权 第六节 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第七节 情事变更原则 第四章第四章 合
17、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本章引例本章引例 1月份,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款为200万元的钢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当年3月1日前发货,乙公司5月1日前付款。甲发货晚了一个月,乙付款也顺延了一个月,乙公司要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甲也要追究乙公司的责任。请问:1.乙公司顺延付款时间是否于法有据?2.本案是否构成双方违约?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从满足债权的角度来说,履行也称为清偿。履行效力,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首要表现。履行,是消灭合同债务的正常途径。债务人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有时合同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同样可发生消灭合同债务的效果。合同履行的行为
18、方式:(一)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二)交付u按约履行、全面履行u诚信履行u对社会的义务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第二节合同的补缺第二节合同的补缺依照推定的意图补缺合同由条款组合而成,空缺的条款可以根据已有的相关条款推定。合同性质与合同目的是有关联的。交易习惯对推定当事人的意思具有重要作用。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补缺 即要求当事人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民法典第511条。补缺是对合同空白点或漏洞的补充,因此补缺又称为合同的补充性解释,也称为合同漏洞的填补。第二节合同的补缺第二节合同的补缺01以推定的意图对合同进行填补我国民法典第510条和第511条都是关于合同补缺的规则。第510条是关于按照合同相关条款
19、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实际为推定)当事人意图的规定。02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补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第511条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补缺步骤第三节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第三节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以支付金钱为内容(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金钱之债,比如购买货物的价款、租金、银行贷款等就是金钱之债。与金钱之债对应的是非金钱之债。比如,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一台激光切割机,乙公司交付激光切割机的债务是非金钱之债,甲公司交付价款的债务是金钱之债。货币是金钱。民法典第514条规定:“以支付金
20、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上述“实际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金钱债务的地点,例如,买卖合同有两个履行地,一个是交货的履行地,一个是付款的履行地,可以要求支付付款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金钱之债第三节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第三节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当事人在数个债务标的中,可以选定其一为履行标的的债。选择权人属于债务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之债可以分为约定选择之债和法定选择之债。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
21、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选择之债的含义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的行使为防止久拖不决,影响交易效率,法律设立了选择权转移规则。“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选择权的转移第三节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第三节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01按份之债,须标的可分,不因
22、标的分割而伤害其性质02按份之债,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03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之债第三节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第三节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连带之债连带之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两个以上,任何一个债务人对债权人都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p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追偿权、抗辩权p 追偿权的扩张p 部分债务人超额清偿后的效力p 部分债务人被免除债务的效力p 部分债权债务混同的效力p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效力
23、连带债权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两个以上,任何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p 合同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通常由债权人自己约定。“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p 连带债权规则适用及例外第四节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第四节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的含义的含义向第三人履行,即第三人受领。第三人受领有两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代为受领;二是第三人作为债权人受领。未向第三人履行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向第三人履行或向第三人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的责任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
24、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债权成立第三人债权成立时债务人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的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四节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第四节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这是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并不是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由第三人履行,并不是债务的转移,是债务人依照与债权人约定指令第
25、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是为了提高效率,避免倒手产生的浪费。“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523条)。此处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代为履行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只能由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的违约,是对债务人的违约,应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若打民事官司,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不能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由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第四节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第四节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的法定代为履行权第三人的法定代为履行权民法典第5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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