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版》课件jjf07-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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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 经济法 概论 第四 课件 jjf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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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一、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由当事人作成票据。3.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
2、律规定的,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款式和内容,票据才能有效。(二)票据的法律特征4.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完全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而确定。5.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6.票据是可流通的债权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其他方式将权利转让给他人,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就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三)票据的种类 1.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 4.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 5.承兑票据和非承兑票据一、票据概述 (四)票据作用1.支付功能不论债权人行使权利或债务人
3、履行债务,都可以利用票据进行。2.信用功能 票据是商业信用工具。当事人进行贸易时,可以使用票据进行结算,并约定一定期限付款。一、票据概述 (四)票据作用3.结算功能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结算,以抵销债务,这样做既手续简便,又迅速和安全。4.融资功能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1票据法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法即实质意义的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即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票据法即形式意义的票据法,是指以部门法形式存在的专门的票据法,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因票据而发生
4、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章介绍的主要是狭义的票据法。2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及与票据行为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票
5、据法上的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于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相关权利。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责任(即票据义务),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一般包括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1)票据返还关系。(2)利益返还
6、关系。(3)损害赔偿关系。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返还关系。如因盗窃、拾得或者因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此时票据的正当权利人与票据的实际占有人之间就存在着票据返还关系。此外,已获付款或者清偿的票据的付款人或清偿人与票据的持票人之间也存在票据返还关系。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利益返还关系。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3)损害赔偿关系。一是在发生票据追索权时,追索权
7、人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及时将追索一事通知其前手而给前手造成损害的,追索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当承兑人或付款人在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该承兑人或付款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对实施伪造、变造票据的人,虽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承担因伪造、变造票据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
8、理由等。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2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支票的发票人和银行机构之间的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不以金钱为限,债权、信用等也可以构成资金关系。3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是沟通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的桥梁。四、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票据行为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出票、承兑、背书、保证四种。2.票据行为的特征(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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