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版》课件jjf07-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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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 经济法 概论 第四 课件 jjf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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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我国法律只承认银行本票,商业本票目前还不能使用。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节的特殊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一、本票的概念 二、出票(一)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上未记载下列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二、出票(二)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三、付款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示付款。但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持票人未按照上述法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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