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版》课件jjf05-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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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 经济法 概论 第四 课件 jjf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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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2.破产清算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3.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将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
2、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的特征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是经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融安全的保障。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设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企业复兴。(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主体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2.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主体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2.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地域1.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2.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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