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版》课件jjf05-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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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 经济法 概论 第四 课件 jjf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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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节 和解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使债务人恢复生机的法律制度。一、和解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和解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破产和解适用于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并且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2)破产和解的内容一般为分期、延期以及减少偿还债务;(3)破产和解须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协议,即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4)和解协议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一、和解的概念和特征1.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
2、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2.和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注:和解债权人,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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