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版》课件jjf05-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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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 经济法 概论 第四 课件 jjf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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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它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级别管辖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即政策性破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对债务人产生的法律后果A.债务人的义
2、务主要包括三类:“合作与协助义务”,即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信息提供义务”,即对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要列席债权人会议)“附属义务”,即不擅离义务和不新任义务。B.债务人的业务(集体受偿)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受理之日-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当事人催告之日-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且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
3、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如果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乙公司发货后,债务人甲公司应支付给债权人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该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乙公司因合同解除造成损失3万元,则乙公司可以申报3万元的破产债权。(2)对债权人产生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并通过破产程序受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的许可也不得行使其优先权。(3)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4)对相关诉讼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A.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B.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C.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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