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官学校授课建筑领域纠纷.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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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警官学校 授课 建筑 领域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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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警官学校授课建筑领域纠纷一、工期问题一、工期问题 1、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律师建议: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已经进场施工的,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或发包人确认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发出的正式开工通知书上面记载
2、的开工日期为工期起算日期,先行进场只是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或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下来,或在进场通知书上面注明,否则可能对自己非常不利。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条13GF文本13.2.3 2、进度款未按时支付是否必然导致工期延误?答: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深圳中院第8条: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
3、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3、工程量增加导致的工期顺延应如何计算?答:因设计变更等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也应遵守索赔的28天的索赔期限规定。28天内先提索赔意向书,然后再在28天内提详细的索赔报告;再阶段性的提出索赔报告;然后在时间结束后28天内提供最终的索赔报告。工程量增加导致的工期增加准确的计算,应按原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工期关键线路进行核算。有些情况这种计算方法计算难度较大且增加的工期不会很多,那也可采用按图纸变更后的预算造价与招标文件图纸预算价的比例相应计算增加工期。4、工期顺延如何认定?答:有签证,依签证。无签证,看合同。无签证时:因发包人拖延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
4、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签证确认,但能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支持。5、在工期逾期责任认定成功的情况下,除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外,还可以要求损失费用索赔,那么应如何证明承包人的逾期损失?答:(1)工期延误期间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及后勤人员的人工工资支出。(2)工期延误期间机械设备及临时设施超时使用费用。(3)工期延误期间施工材料上涨差额。(4)因工期延误而需额外增加的总包管理费、分包单位照管费、开办费等费用。二、工程质量问题二、工程质量问题 1、施工合同约定的工
5、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该约定是否有效?答: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责任;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该主张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
6、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一般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发包人因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赔偿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3、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发包人应要求谁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又应要求谁承担责任?答: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
7、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违带责任。4、如何分别认定承包人、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答: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
8、包人承担连带责任。5、若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选定分包商或材料商,出现工程质量责任应由谁承担?答:双方共同选定分包商或材料商的,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总包商和分包商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6、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答: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7、如何区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9、金和保证金?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答: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
10、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三、工程结算问题三、工程结算问题1、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确定?答: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或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乙方要求重新结算,如何处理?答:当事人在诉讼前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有违反最高院民事诉讼若干证据规则第27条的除外。3、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答复的形式与默示认可条款的关系?答: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即使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1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亦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4、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答: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合同无效之后,已形成的结算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7点规定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6、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现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盖章的效力又是如何?答:项目经理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现场工作人员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工程监理人员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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