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五章 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及实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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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及实务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及实务第五章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及实务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及实务第四章第四章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二节第二节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当竞争法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节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一、垄断概述三、反垄断执法机构及职权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二、垄断行为1概念及特征2分类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经济型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一、垄断概述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2、,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违法性和危害性。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3反垄断法的概念4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5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一、垄断概述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旨在规制市场中一系列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平利益行为的法律。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类型第一
3、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二、垄断行为经济性垄断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啊达成的协议垄断协议的界定垄断协议的豁免垄断协议的申报与批准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如利用支配地位任意提高价格、缩减产量或确定
4、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等。2.表现形式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低价购买商品、掠夺性定价行为、拒绝交易行为、独家交易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歧视待遇行为、其他行为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依据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突出的优势,从而有能力在相关市场上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三)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1.概念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企业。2.
5、表现形式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3.申报与审查4.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5.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概念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2.特征行政性垄断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形成的;行政性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或部门经济利益;行政性垄断的形式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资源自由流通;行政性垄断的后果是导致统一市场的人为分割及市场壁垒。3.主要表现
6、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滥用行政权力,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滥用行政权力,采用本地经营和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三、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权国务
7、院反垄断委员会是反垄断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享有的职权如下:(1)有权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有权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有权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4)有权
8、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有权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经营者的违法责任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滥用行政权力行政主体的处罚有关主体违反配合义务的处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处罚(1)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罚款、刑事责任反垄断执
9、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1概念3主要类型假冒混同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诽谤行为、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利用网络技术的不当竞争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一、反不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第二节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当竞争法是一种竞争行为。主体为实施违法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特征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10、刑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当竞争法二、不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公示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形式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产质量法的
11、法律责任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二、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广义上的产品,是指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确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但是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玻璃、门窗、电器等,在未与不动产混合之前,仍属于产品。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对产品使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问题大体上说也可分为两类: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2调整范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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