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实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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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实务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实务第二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实务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实务第二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一、市场主体的概念及特征经济法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具体而言,市场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市场主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经济组织。(2)市场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3)市场主体是商人的组织表现。
2、二、市场主体的形式l个人独资企业l合伙企业l公司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选择市场主体形式考虑的因素: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税法是否将该类企业划入投资者纳税的类别;企业投资者的数目及相互关系;在设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性;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及优劣势(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根据我国2000
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不具有法人资格内部结构简单,税务负担较轻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归属于投资人3421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与工商户的主要区别有哪些?(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劣势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
4、权高度统一。(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2)投资者风险巨大。(3)企业连续性差。(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优势劣势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审查登记、成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是控制和协调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对内、对外事务的处理。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管理方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或委托、聘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管理企业事务。(2)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节第二
6、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主要职责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和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对这些人员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他们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
7、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8、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是企业解散的法律后果,是指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清算结束后,企业作为经济实体的资格就消灭了。企业解散,无论是自行解散还是强制解散,都必须依法进行清算。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清算的方式财产清偿顺序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个
9、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不得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
10、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与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普通合伙企业五、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与合伙企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是一种以合伙协议为基础,以共同出资为前提,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具有极强人合性的企业组织形式。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普通合伙企业l概念与特征l合伙企业的设立l合伙企业的财产l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l合伙企业的
11、债务清偿l入伙与退伙l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与特征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如下:(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是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内部法律文件,对合伙人和合伙企业都具有约束力。(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
12、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同财产的性质,
13、即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任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人对外转让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利。(3)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的权利。(4)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
14、的权利。(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5.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6.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
15、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五)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个别合伙人因不能偿还其私人债务而被追索的情况。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拥有财产利益,合伙人的债权人可能向合伙企业提出各种清偿请求。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作了如下规定:(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
16、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也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六)入伙与退伙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
17、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六)入伙与退伙(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3)退伙的法律效力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法律效力,还包括退伙时退伙人在合
18、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退伙一般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1概念2责任形式3执业风险防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本质上属于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
19、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能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控制和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入资金的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只享受合伙收益,不享有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和管
20、理权,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2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由此可知,有限合伙人只能以财产权出资,而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件。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2二个以上50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
21、伙人。134(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既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例外)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123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22、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1.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
23、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入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一样,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1)有限合伙人当
24、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
25、于消灭的情形。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清算人的产生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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