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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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 生物 安全管理 条例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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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9月28日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20年9月28日2意意 义义 2004年年11月月12日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中华人由温家宝总理签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第424号号)公布施行公布施行病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简称 条例条例).该该条例条例规定了在病原微生规定了在病原微生 物实验活动中保护实验人员和公众健康的物实验活动中保护实验人员和公众健康的 宗旨宗旨,从而使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从而使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 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对
2、我国防生物对我国防生物 威威胁和处理突发卫生事件的建设具有现实胁和处理突发卫生事件的建设具有现实 的的和深远的意义和深远的意义 2020年9月28日3内容内容 总则、总则、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实验室感染控制、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附则附则 共七章七十二条共七章七十二条 2020年9月28日4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什么是病原微生物、什么是病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如何分类、病原微生物如何分类、病原微生物如何采集、病原微生物如何采集、如何运输、保藏、如何运输、保藏、发生意外如何处理发生意外如何处理,如何分四级
3、建设实验室、如何分四级建设实验室、如何认证实验室、如何认证实验室、如何使用和管理实验室、如何使用和管理实验室、如何控制和处置实验室感染如何控制和处置实验室感染,谁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谁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怎样实施监督和管理、怎样实施监督和管理、应负的法律责任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得在我国境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使得在我国境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 动有了法律动有了法律依据依据.2020年9月28日5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制定条例的目的:制定条例的目的 第二条第二条:条例的适用范围和部分概念:条例的适用范围和部分概念
4、 本条例的病原微生本条例的病原微生物指能够使物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致病的微生物。第三条:确定各部门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第三条:确定各部门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方面的职责 第四、五条:明确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原则病原微第四、五条:明确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原则病原微生物生物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实验室、实验室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和符合标准。和符合标准。第六条:确定实验室日常管理的职责部门第六条:确定实验室日常管理的职责部门 实验室设立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2020年9月28日6第二章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病原微生物
5、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对病原微生物如何分类就行了描第七条:对病原微生物如何分类就行了描 述,述,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人、动物动物与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第三类病原微
6、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2020年9月28日7第八条第八条:人间、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人间、动物间传
7、染的病原微生物物 名录制定部门名录制定部门 第九条第九条:采集样本具备的条件:采集样本具备的条件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并对样本的来源来源、采集过采集过程和方法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等作详细记录。2020年9月28日8第十条第十条 第十三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第十三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微 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途径途径10 前提条件:接收单位、容器符合要求和取得批准前提条件:接收单位、容器符合要求和取得批准 11,高致病性病原
8、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密封,容器或者,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水、防破损防破损、防外泄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低)温、耐高压耐高压的要求的要求 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批准的部门:批准的部门:省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或或 者者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
9、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11 运输要求:不少于运输要求:不少于人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 和城市铁路运输和城市铁路运输(有批文可以)(有批文可以)、采取、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 12、13 2020年9月28日9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菌(毒)种保藏菌(毒)种保藏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 定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定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 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任务任务:储存储存、提供菌(毒)种和样本提供菌(毒)种和样本 重点:第十六条重点:第十六
10、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 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 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 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 机构保管。机构保管。2020年9月28日10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 运输、运输、储存中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的,承运单位、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应当采取必要 的控制措施,并的控制措施,并在在小
11、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 的主管部门、护送人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 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医主 管部门应当在管部门应当在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 告,并同时向上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告,并同时向上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 兽医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主
12、管部门报告。2020年9月28日11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小时内向小时内向 设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 告;设区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小时内向省、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 告。省、自治区、直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 到报告后到报告后小时内,向国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何单位和个人发现
1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菌(毒)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主管部门报告。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主管部门报告。2020年9月28日12第三章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分级:第十八条:实验室按防护水平分为 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实验室的设立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 级 实验室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 实验室要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2020年9月28日13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实验活动实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
14、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 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2020年9月28日14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 某种或者疑似实验活动(科研)的,应当某种或者疑似实验活动(科研)的,应当 报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 医主管部门医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第二十三条:设立实验室机构,拟从事这第二十三条:设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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