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租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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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 租赁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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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课程性质;二、课程特点;三、课程教学目标;四、本书章节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借鉴国外经验,我国恢复了信托业务并引进了融资租赁业务,在20多年里,信托与租赁对丰富我国金融产品、完善金融体系、扩展融资渠道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9年开始,对我国信托业和租赁业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预示着我国信托业和租赁业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因此,有必要使学生对信托与租赁的理论和实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与掌握。本课程介绍了信托与租赁这两项金融领域非常重要的业务,主要研究信托与租赁的基本含义、作用、特点、业务种类、业务操作程序及业务管理等,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金融专业基础课程。在金融
2、业务中,信托和租赁业务具有鲜明的特色,从业务性质上看,信托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性业务,租赁业务则属于银行的资产性业务;在金融领域中,信托和租赁业务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课程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掌握信托与租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学生从事金融工作打下坚实基础。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完善,金融机构的业务趋于规范,对这两项业务的认识和把握也越来越重要。四、本第一章信托概述第二章个人信托业务第三章法人信托业务第四章通用信托业务第五章信托机构的管理第六章租赁概述第七章租金第八章租赁法律和合同第九章租赁会计与税收第十章租赁项目决策第十一章租赁机构与管理信信 托
3、托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信托的基本涵义、信托本章重点是信托的基本涵义、信托的种类及信托的基本职能。的种类及信托的基本职能。一、信托的基本涵义(四个方面)一、信托的基本涵义(四个方面)二、信托的特点(四个)二、信托的特点(四个)三、信托的分类(九种)三、信托的分类(九种)四、信托的职能(四大)四、信托的职能(四大)五、信托业在世界的发展五、信托业在世界的发展一、什么是信托信托是财产所有者为达到特定目的,将其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行为,信托亦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它包含以下内容:1.信托行为;2.信托关系人;3.信托目的;4.信托财产;5.信托
4、报酬1.信托行为:1)含义: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2)确定信托法律行为的形式有三种:(1)信托合同契约;(2)个人遗嘱;(3)法院裁定命令。2.信托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1)委托人:设定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或一个人或数人。2)受托人:接受信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受托人在信托事务中应忠贞无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能。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3)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人。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委托
5、人以外的其他人;受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只有当受益人为二人以上时,受托人可作为受益人之一。3.信托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根据需要提出,但要受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民族习惯的约束。4.信托财产:信托行为标的物,也称财产权。由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及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财产。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转让。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限性及物上代位性。5.信托报酬: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取得的报酬。二、信托的特点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两个条件需
6、同时存在,缺少一个信托就不能成立。代理业务则不同,代理时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2.信托是一种充分信任。信托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否则信托行为就不可能产生。3.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受托人需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受托人不能占有信托财产的收益,只能得到信托报酬。4.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如有亏损由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无过失情况下不承担损失风险。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1.任意信托: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2.法定信托: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
7、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二、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1.金钱信托(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1)特定金钱信托:是指在该项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2)指定金钱信托:委托人只指定金钱运用的主要方向,其运用的具体方式则由受托人决定。3)非指定金钱信托:委托人对金钱的运用方式、运用范围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决定。2.动产信托: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3.不动产信托: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4.有价证券信托: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
8、为管理运用;5.金钱债权信托: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如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办理的人寿保险信托。三、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1.担保信托: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例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2.管理信托: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持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此信托中信托财产不具有物上代位性;3.处理信托:改变信托财产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业务;4.管理和处理信托: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四、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1.民事信托: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2.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
9、的范围之内的信托。五、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1.个人信托:以个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1)生前信托:委托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开始办理有关事项;2)身后信托:指信托机构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事项;3)两者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生前信托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可生效,身后信托契约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2.法人信托: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3.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以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六、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目的为标准划分:1.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
10、,信托发展初期,受托人大多数是个人,所以不存在营业信托,目前世界各国绝大多数信托业务属于营业信托;2.非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早期的信托业务大多数是非营业性信托。七、以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1.自益信托: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生前信托属于自益信托;2.他益信托: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信托发展的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身后信托就是一种他益信托;3.私益信托: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如雇员受益信托;4.公益信托:是指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八、以信托业务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1.国际信托:指信托业
11、务所涉及的事项已经超出了一国的范围,引起了信托财产在国与国之间的运用;2.国内信托: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范围限于一国境内,或者信托财产的运用只限于一国的范围之内。九、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1.广义信托:包括信托和代理两类业务,它们同样是财产代为管理制度,信托机构办理这两类业务,但两种业务本身有所区别;2.狭义信托:仅指财产所有权需要转移的信托业务,即只包括信托业务,不包括代理业务。一、财务管理职能:是信托基本职能,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之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能。该职能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适应性三个特点。二、融通资金的职能:即信托具有筹措资金,融通资金的职能,这项职能以财务管理职能为基础,具有长期
12、金融的特点,并将融资和融物相结合。三、社会投资职能:通过各种业务参与社会投资,扩大了社会投资规模。如通过有价证券进行投资及以各种方式直接向企业投资。四、社会福利职能:受托人通过信托业务,参与各种社会福利事务,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安全,人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一、信托的起源;二、英国的信托业;三、美国的信托业;四、日本的信托业;一、信托的起源;信托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据历史记载,信托行为的产生可追溯到2500年以前的古希腊、埃及。古埃及人定下的一份遗嘱是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信托契约”。信托概念则源于古罗马法典中的“信托遗赠”制度一般认为,现代信托是以英国的“尤斯制度”为原型逐步发展起来的。
13、英国是现代信托业的发源地。个人受托执行遗嘱、管理土地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信托业务是英国传统的信托业务。二、英国的信托业;英国是现代信托业的发源地。现代信托源于英国的尤斯制。这一阶段英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以个人信托业务为主,但个人受托者受到生命有限的制约,信托业的发展受到影响,个人受托开始转向法人受托。1886年在苏格兰的爱丁堡市成立了“公共信托公司”,这是英国最早的法人受托组织。此后,各种法人受托组织逐步成立。1908年“官立信托局”的成立,标志着英国的信托业开始从个人受托转向法人受托、民事信托转向商事信托。到现阶段,英国人又开始运用信托方式进行个人财产的保值与增值,金融信托业务得以大力发展。在
14、金融信托业务中,英国较常采用的是“养老金基金信托”、“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现在,养老金基金是英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三、美国的信托业美国信托业务是独立战争后从英国引入的,信托的真正兴旺是在美国。美国的信托制度及其观念是同英国一脉相承的,美国一方面开展执行战后遗嘱及管理财产的公民个人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另一方面创造性地以公司组织形式大范围开展营业信托,并以其为主。美国最早成立的信托机构是“纽约农民火灾保险及放款公司”,最初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和承保火险,后增设经营以遗嘱或契约为依据的动产和不动产信托,信托业务日益发展,便放弃保险而专营信托,并改名为“农民放款信托公司”
15、,这标志着营业信托自此在美国获得合法地位。1906年美国颁布的信托公司准备法使信托公司在法律上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此后,银行开始大量从事信托业务,美国的信托业形成了银行兼营信托业的格局,信托业务随着银行的发展而得到扩张。四、日本的信托业;18871897年,日本经济依赖纺织轻工获得了发展。出于工业化筹资的需求,引入了在美国广为应用的支持产业振兴的金融信托制度。1900年,日本成立兴业银行率先开办信托业务,采用有价证券的方式,办理公司债券的发行及有关代理业务,同时引入信托制度,各银行纷纷效仿,专营私人财产信托业务的公司也迅猛发展,但问题也随之出现,日本政府适时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这两部法律
16、的出台明确了信托概念、健全了信托制度、实现了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的分离,日本的信托业走上了正轨并获得了高速发展。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信托业务也经历了数次调整。从50年代开始,各种适应潮流的新信托业务纷纷出现。70年代后期,日本进入“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信托业务蓬勃开展。本章重点本章共分三节,分别是:第一节 个人信托业务综述;第二节 生前信托;第三节 身后信托。通过这三节,主要介绍了个人信托业务种类及业务操作。本章的学习重点应放在个人生前信托业务和身后信托业务的种类和业务操作。在此基础上,注意思考分析我国个人信托业务发展的现状。一、个人信托业务的涵义个人信托是指以
17、个人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个人信托是在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上产生的。二、个人信托的特点 1.目的多种多样:对个人来说,每个人拥有的财产量不同,财产形式不同,要达到的目的不同;2.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3.从受托人的职责上看: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对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确保其增值或保值,常常同时承担起受益人本身的责任;4.个人信托内容:有营业信托,也有非营业信托。三、个人信托的形式:1.从信托目的角度来看: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信托,也有对人的监护信托;2.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有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3.从信托关系确立的方式上看:有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4.从信托财产的形式上看:有货币形态、
18、有价证券形态、动产或不动产形态、金钱债权形态;5.从信托涉及的地理领域:有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6.个人信托最常用的分类形式是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是按照个人的生存期来划分的。一、生前信托及其形式1.生前信托的含义: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在世时的各项事务。2.委托人设立生前信托的目的有以下几种:1)管理财产:指委托人无法亲自管理财产,料理事务,便可设立生前信托,将有关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去办理,减轻委托人的负担如信托中出租房屋;2)处理财产:委托人想转换财产的形式或分配财产,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利用信托方式可以顺利达成目的如信托中出售房屋;3)保全财产:委托人通过财产的信托,
19、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其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4)增值财产:委托人把财产信托给具有丰富理财经验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达到增加收益增值财产的目的。二、生前信托的信托契约1.信托契约:生前信托形式多样,业务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其基本点都以信托契约为依据办理业务,信托契约全面明确地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2.个人生前信托契约的基本内容包括:1)信托当事人:在信托契约中首先要明确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2)信托目的:应不违反法律、不违反民族习惯、公共道德,并明确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托人可以依据此目的执行信托契约;3)信托财产:在信托契约中对信托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首
20、先要列明信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其次要列明信托财产转移的方式、时间,以便受托人行使相应的职责。4)受托人权限: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有限的,委托人应当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具体地规定受托人的权限;5)受益人的权限:主要是指明确受益人享受的信托收益,是本金受益、收益受益还是全部受益;6)信托期限:在信托契约中要明确规定信托期限;7)受托人的报酬:在营业性信托中,信托契约应明确受托人的报酬,如计算报酬的标准、方法、金额、报酬的支付时间、方式;8)受托人的保留条款:信托契约一经签订便不可随意撤销,委托人也不得任意中止受益人的资格,但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在信托
21、契约中明确保留条款,既保留对合同契约的撤销权利,保留改变受益人的权利,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约中的保留条款处理信托期间出现的意外变故。一、身后信托的基本内容1.身后信托的含义:身后信托是受托人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项事务,身后信托主要以遗嘱形式设立。2.身后信托有三种确定形式:1)个人遗嘱:确定身后信托的主要形式;2)信托契约:委托人在世时签订,去世后生效;3)法院裁定命令:无遗嘱、无契约法院指定受托人。二、执行遗嘱信托 1.执行遗嘱信托的意义1)执行遗嘱信托的含义:是身后信托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由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遗嘱,处理有关事项并负责分配遗产的业务。2)遗嘱执行人的主要
22、职责:负责清偿遗嘱人遗留的债务;收取应有的债权;分割遗产;向有关人士和机构交付遗赠物;3)信托机构充当遗嘱执行人的好处:A.信托机构的专业人员精通业务,熟知与遗产有关的各项法律规定,并有丰富的实际经验,可以提高效率;B.信托机构是一个信用机构,处于中立立场,不与有关利益人发生经济利害关系,可以公正客观地理解遗嘱,从而充分实现遗嘱人的意愿。2.作为执行遗嘱信托主要依据的遗嘱应该具备的基本内容:1)申明本份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指定受托人;3)指定受益人;4)特殊条款或附录3.执行遗嘱信托的程序 1)确定执行遗嘱信托:主要指对遗嘱的鉴定;2)清理遗产进行估价;A.清理遗嘱人的财产,确定遗嘱人对
23、财产的所有权;B.清理遗嘱人的债权;C.信托机构要对遗嘱人的财产进行估价。3)编制财产目录:记录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4)安排预算支出:安排确定遗嘱执行中的各项费用支出预算;5)支付税款清偿债务:税款主要指所得税、遗产税和继承税;6)交付遗赠,分割遗产三、管理遗产信托1.管理遗产信托及其意义 1)管理遗产信托的含义:指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对遗嘱人的遗产进行管理。2)管理遗产信托分为两种情况:A.遗产“继承未定”时的遗产管理信托:指遗产尚未确定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主要原因是财产所有者没有立遗嘱,按法律规定暂时找不到符合条件的法定继承人或财产所有者立下遗嘱,但是找不到使得继承无法落实;B.遗产“继承已
24、定”时的遗产管理信托:指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确定合法继承人主要原因是继承人方面引起的,如继承人无法立即管理接受遗产,或者由于继承人无能力管理,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亲自管理。2.管理遗产信托的设立及其内容 1)管理遗产信托的设立A.在遗产“继承未定”时,通常由法院或遗嘱人的亲属提出要求,信托机构受托对遗产进行管理;B.在遗产“继承已定”时,通常是由遗产继承人提出申请,信托机构接受继承人的申请,设立管理遗产信托。2)管理遗产信托的内容A.继承未定时,管理遗产信托的内容是:a.清理遗产,编制财产目录;b.公告继承人;c.公告债权人和被遗赠人;d.偿还债务,交付遗赠物;e.移交遗产。如果继承人已经确定,
25、信托机构则可按照遗嘱的规定或与有关人士商榷后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若最终无法确定继承人,则由信托机构按照遗嘱的指定处置,或按照法律将遗产上交国库。B.继承已定时,管理遗产信托的内容是:a.妥善管理遗产:支付由遗产而引起的债务,收取由遗产而带来的债权,尽力管理信托财产,使其获得应有的收益,并将收益交付继承人;b.交还遗产,结束信托: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契约的设立,到期将遗产交还给继承人,遗产移交完毕,管理遗产信托便可结束。四、监护信托 1.监护信托及其特点 1)监护:指对某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行为;2)监护涉及两个关系人:信托机构(监护人)和受益人(被监护人);3)监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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